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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业服务互认

    日期:2024-01-12     作者:樊坤(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东盟加中日韩澳新于2020年成立RCEPRCEP包含服务贸易章节,服务贸易中有专业服务贸易,管理专业人员跨境执业(比如注册会计师的跨境执业)。RCEP框架下专业服务贸易尚无进展,但RCEP中的东盟有一系列专业服务互认协议,可能会对未来的RCEP专业服务产生重要影响,值得研究。东盟的专业服务互认协议借鉴了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作法,特别是受到欧盟的帮助。本文将首先介绍专业服务互认的特点,再简要介绍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专业服务互认,然后重点分析东盟专业服务互认,最后展望一下RCEP专业服务互认。

1.  简介

1.1.  广义的专业服务包含范围广泛,从会计到工程到家政都是提供服务。国际贸易意义的专业服务指的是有制度,技能要求高的行业,这样的行业通常跟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管束,各国不会轻易让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到本国执业。专业服务互认就是为重要行业打破壁垒,促进专业人士在国家间流动执业,发挥人才作用,进而促进经济发展。而家政或家庭装修这样的低技能服务行业,一般被归类到非正规行业(informal sector),各国都没多少制度要求,不是专业服务互认的对象。

1.2.  专业服务的重要特点是,各国都有资格评定制度,和执照发放制度,比如律师或注册会计师,都是由资格和执照构成壁垒。打破壁垒的手段是互认协议,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每个行业形成专业服务互认各有特色,各个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特质也不同,比如欧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社会形态不同,同样是注册会计师的互认,欧盟的互认方式与东盟的方式也就不同。互认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两种重要的分类方法,第一种是按是否须要以统一标准为前提,另一种是自动互认还是经管理的互认。

1.3.  专业服务互认通常是在自由贸易区中发挥作用,除了RCEP,主要的自由贸易区有欧盟,澳新塔斯马尼亚协议,美加墨协定,和东盟。每个自由贸易区的专业服务互认都不一样,同一个自由贸易区内不同行业的专业服务互认也不一样。因为我国和东盟都是RCEP成员,东盟的专业服务互认最有借鉴价值。

2.  模式:

2.1.  欧盟模式:

欧盟专业服务认证的基础是工作人员的自由流动,欧盟公民可以去往任何一个欧盟国家找工作,但这不代表他可以作为专业人员执业。欧盟对货物贸易,通过欧盟法院的Cassis de Dijon案件,确立成员国法律不得对抗欧盟法律的原则,但该原则不适用于服务领域。该为解决跨境执业问题,欧盟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0年代,欧盟寻求专业资格的对等性,甚至想统一课程,但这须要统一标准为基础,当时难以做到,各国的学历证书无法通过评估寻找对等关系,这个途径对大部分行业来说都无效。第二阶段是1980年代,欧盟不再以学历证书为中心,改为正规教育中加上培训和专业实习,从而可以到其他欧盟国家从事某个专业领域工作,申请人以个案形式,表明自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历,要根据目的地国的专业培训要求填补缺项,达到注册要求。第三阶段,也就是现阶段,欧盟根据2007年生效的统一了12个主要行业的“资格指导”管理欧盟内跨境专业服务人员资质,超过八百种须要技能的工作都适用于此文件。这个指导是超国家体制,在一个成员国取得资质很容易受到另一成员国的认可,是有效的经管理认可体制,医药行业更是达到自动认可的程度,保证了大部分专业人员在欧盟内自由流动,只有律师、飞行员等少数职业是例外。欧盟各国均为发达国家,彼此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所以才能成就很高的专业互认效果。

2.2.  澳新模式:

1992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泛塔斯马尼亚互认协议(Trans-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TTMRA),这个协议建立了等价注册机制,这是典型自动认可制,不需要建立一个自贸区的专业认证机制。一位专业人士获得澳大利亚专业资格,就等于拿到新西兰专业资格,反之亦然。虽然跨境执业还是须要注册手续的,申请人只要将本国注册机构的文件,转发给另一国注册机构即可,注册机构有一个月时间做出决定,如超过一个月,该专业人士自动获得注册。

2.3.  美加墨模式: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于1995年生效,互认没有被包括在主协议中,国家不参与,交由一系列机构和专业人士团体操办。美加墨的专业互认各行业发展速度不均衡。在医药行业,NAFTA之前的美加双边协议仍在作用,墨西哥没参加。三国目前仅在工程服务、会计、建筑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制订了互认协议,互认协议在加拿大和墨西哥得到施行,美国成为三方互认协议的主要障碍。在工程服务方面,虽然三国的国家层面的管理机构支持三边互认协议,但各州和各省却不一定认可,尤其是美国,以至于加拿大和墨西哥要签署双边互认协议。在会计服务方面,互认协议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目的地区域的检查,虽不能直接授予执照,但可以减少考试负担。在建筑设计方面,三边互认机制建立了区域资格系统,与各国的资格系统并行运作,专业人士或者走本国资质途径,或者走三边互认资格体系。总统来讲,美加墨模式是错综复杂进展缓慢的,但它能为专业人士提供临时入境许可,共分为普通、医药、科学家、教师共四类临时入境专业类型。

2.4.  东盟模式:

东盟的互认是在欧盟帮助下建立,纲领性文件是《东盟互认协议大纲》(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东盟对众多的专业服务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医药行业,如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医药行业的互认协议进展缓慢,因为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各国都严格规制,欠缺灵活性。第二类是旅游行业,这是各国管制最少的,东盟旅游行业的专业服务互认,已经设立共同的行业标准,相当彻底的打破壁垒,第三类是工程服务、建筑师服务、和会计师服务,这些行业都受到政府很多管制,但彼此协调的空间也很多,也最值得分析。下文主要以东盟注册工程师的认证体系为例。

3.  东盟模式详情:

3.1.  教育水平参照系统:

专业人员的资格来源于教育,既有基础教育也有专业教育,各国对教育层级有不同的划分,须要一个参照才能在各国教育水平间找到对等关系,东盟教育参照体系(The ASEAN Qualifications Reference Framework AQRF )共八个等级,各国国内教育等级数量各不相同,但A国和B国能找到对应等级,见下图。

 

3.2.  成员国的专业人员管理机构:

各成员国对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比如对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不同国家管理部门各不相同,东盟将其称为专业管理机构(Profess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 PRA),每个国家都有很多PRA。想取得东盟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向本国PRA申请。

 

3.3.  东盟注册专业人员协调委员会:

东盟同样根据行业成立各种注册专业人员协调委员会,以注册工程师为例,东盟注册工程师协调委员会(The ASEAN Char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Coordinating Committee ,ACPECC)接收来自各国管理工程师的PRA的申请。根据以下规则考察,合格者授予东盟注册工程师资格(ASEAN Char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ACPE ).

*完成工程师学位教育,不管是在国籍国还是在目的地国,根据东盟教育评价体系,是目的国对等的学位。

*在国籍国经PRA授予注册工程师资格,符合该PRA对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要求,或者其执业经历已经过相关东盟国家监督委员会审查。

*毕业后从业七年以上,至少两年在重要工程上从事管理性工程师工作。

*符合国籍国职业继续教育政策,并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

*取得国籍国无犯罪证明,无严重违反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证明。

 

多年来,取得东盟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多,其效用有限,但2015年以后数量在显著增加。东盟注册工程师资格不能在东盟范围内自由执业,资格持有人要到目的国的管理机构PRA申请作为外国注册工程师执业。

 

3.4.  注册外国专业人员:

一旦工程师取得东盟注册工程师ACPE资格,他就有权向任何东盟成员国的行业管理机构PRA申请注册为外国注册工程师(Registered Foreign Professional Engineer ,RFPE。即使注册成功,东道国对外国注册工程师仍有很大的控制力,外国注册工程师也不一定能在东道国自由执业。首先东道国可以为外国注册工程师设定人员数量配额,限制牌照的发放数量;东道国还可以要求外国注册工程师必须与本国注册工程师搭档执业,而不能独立执业;另外,外国注册工程师要办理工作许可和移民手续。虽然东道国有权做很多限制,但东盟注册工程师协调委员会ACPECC致力于监督各国PRA的控制手段,使得各国各种PRA的管理手段更规范。ACPECC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有各国派驻的监督员,能够通过协商减少对外国注册工程师的限制,东盟注册工程师互认协议变得越来越成功。虽然各国的各种PRA不能随意限制外国注册工程师,但出于健康、安全、环境的目的,可以要求外国注册工程师提供补充评估资料。

 

3.5.  小结:

几种互认模式中,澳新模式是直接认可,政府权利很大,直接认可对方的资质,无需改动管理体制。欧盟模式则是建立了超国家机制,大部分专业服务行业在欧盟层面实现资格的统一,再从上到下要求各国接受。有学者认为东盟体制是轮辐结构,各国管理机构将一部分权利授权给东盟专业协调委员会,由其发放东盟专业服务资格,但取得该资格还要到东道国的管理机构去注册,成为外国注册专业服务人员。考虑到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政府都希望有较大的控制力,这种轮辐结构符合实际。由于东盟专业协调委员会有各国的监督员,可以通过协商规范各国控制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手段,使得取得东盟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获得越来越大的好处。东盟各专业协调委员会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打破各国专业服务的信息壁垒,能让好的做法得以推广,各国的管理机构的行为更有水平,更能引领技术进步。下图是来自Shintaro Hamanaka 和 Sufian Jusoh20169月论文《The Emerging ASEAN Approch to Mutual Recognition》,直观反映了不同自由贸易区专业服务互认协议的特点。

 

 

4.  讨论:

专业服务互认协议既要考虑行业性质,又要考虑所在自贸区的特征,每个专业服务互认协议都是独特的,缔结一系列独特的协议就更难了。欧盟和澳新模式非常成功,美加墨模式很难克服联邦体制带来的州和省的权利,成立以来进展不大,但它有一个成功之处,就是专业人员一旦取得资格,为了跨境服务可以短暂的自由出入国境,不需要因工作办理移民手续。东盟的专业服务互认初期无人问津,现在越来越有价值,它在东盟范围内,为专业人员提供了跨境服务的渠道,同时又因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为各国保留控制外国专业服务人员手段,不足之处是取得东盟专业人员资格,仍不能短期自由出入国境,不能免除移民手续,这一点不如美加墨模式。

RCEP也有专业服务自由流动的愿景,但目前没有有效的行动,根据东盟的经验,专业服务互认协议从签订到发挥重要作用,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成熟。与其在RCEP框架下重新建立专业服务互认体系,中日韩等国加入东盟现有体系会更加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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