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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法治管窥

    日期:2020-09-09     作者:朱静亮(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政府对于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但是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像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都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因此2020年春节刚过,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041日,国务院安委会也一并推出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九个行业领域进行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同年424日,交通运输部在前述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就危险化学品运输提出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都将着力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的安全监管工作。那么上面几个文件的内在关系又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简单地对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链条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其分为: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四个环节,这全链条的管理工作是由国务院进行总协调,并由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别监管。其中涉及到国内厂商的生产、仓储以及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作,主要是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而要把这些国内厂商生产或经营的危险化学品通过水路或者陆路进行运输,以及把从国外进口的危险化学品通过港区、码头进行仓储及运输,则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监管。像之前提到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属于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天津港码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因此,两者属于危险化学品全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交通运输部本次制定的工作意见更着眼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港口管理环节。

在介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之前,我们先要弄清两个概念,即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一般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两者虽然所在名录不同,但因为危险性相似,因此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一般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同时也会是危险货物,但危险货物往往就不止危险化学品了。一般来说,交通运输部门是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进行监管,本次《工作意见》则是进一步对危险货物中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加强监管。

那么谈到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我们对该环节涉及的主体做进一步细分的话,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承运人、托运人、装货人。因笔者个人能力有限,因此结合相关法规及自身经验,笔者仅对危险化学品陆路承运人应对本次《工作意见》提出的要求做出如下建议:

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即按照托运人要求,安排有资质、经验的人员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车辆、船舶等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至目的地的经营者。这绝对是整个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作为承运人如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呢?

首先,《工作意见》提到,本次工作将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就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事宜。所谓的“证”或“范围”,指的主要就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之前,申请人在确保企业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车辆、场地、人员、制度的前提下,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在取得许可后,企业方可以按照许可证上批准的物品范围开展运输工作。取得许可虽然是承运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起点,但并不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起点。严格来说,其实只有在承运人企业按照规定初步制定好了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后,才能向政府申请并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并将企业纳入到政府部门的安全管控之中。

其次,承运人应保证运输工具等如车辆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617)等法规、标准。第一,企业在购买或使用新车时,应注意检查查看车辆的技术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想要承运的危险货物的要求,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其次,车辆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维护、修理、保养工作,并定期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做好车辆检测工作。同时如果车辆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的专用车辆,还应到有专业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再次,企业应建立每辆车辆的技术档案,对车辆基本信息及之前提到的相关维保等工作记录简历档案备查,相关档案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两年。最后在每次出车时驾驶人、押运人等还应检查如下事项: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检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按照车辆限定的介质及重量进行承运;粘贴或悬挂了符合规定的标志牌;是否配备了适用的灭火器、轮档及车组人员使用的防护装备并检查卫星定位装置状态等,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本次《工作意见》还特别提到,因为现存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常压液体罐车(如油罐车等)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所以这次还特别提到要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开展专项治理。经笔者查询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目前该工作方案仍在征询意见中,但相关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虽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文件,但相信正式稿也不会有太大变更。如运输企业有涉及到类似罐车的,可先参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以防正式稿出来后来不及应对。

再次,从人员角度来看,危化品运输企业中有三类人群应接受培训并具有相关资质,即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即管理人员),以及驾驶、装卸、押运(即从业人员)等。如果企业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等特别危险的危化品的,从业人员还应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企业还应确保前述人员按照JT/T 617中的培训要求接受相关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最后,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要求、应急预案等,并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切实按照前述制度执行。如笔者在其他安全管理建议中一直提到的那样,因为每个人对于制度理解不同,所以企业应制定每个人都能理解的制度,并做好“痕迹管理”,确保每项制度都能被执行。尤其是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充装、卸货等各个环节,更应做好风险辨识工作。对于可能产生反应的危化品不能混装,并按照规定对危化品轻拿轻放,不得野蛮装卸,以免再次发生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那样的事故。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对现有的运输安全法规做出了较大的更新。如在2017年推出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实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都对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参与做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尤其应对这些新的法规、标准等进行关注,并将其吸纳进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中,以作好自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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