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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调查非诉代理

    日期:2019-04-16     作者:马荣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案情简介】

装卸储运公司,集体所有制,系专业岸线装卸公司。装卸储运公司1990125日经所在集体事业管理局批准,由另一集体企业装卸站以资产折价285万元投资组建装卸储运公司。199131日装卸储运公司合并(未经审计)了装卸站,并申请工商注销。1996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实行自治”,一直游离于上级开办单位的管理之外。

据装卸站最早可查的1963111日工商登记资料可知,开业日期是19554月(创业日期19501月),经济性质为合作社营,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工业交通局、上级主管部门是市交通运输局,该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199131日装卸储运公司吸收合并(未经审计)装卸站,并申请工商注销,199474日装卸站经工商局核准注销。

2017年因装卸储运公司出租码头经营管理不当,使矛盾升级为冲突,存在不稳定因素,国资委(现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因装卸储运公司长期脱管无法纳入管理,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装卸储运公司开展调查和产权界定,为公司未来改革重组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1、投资人、被投资人企业性质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投资人(装卸站)被投资人(装卸储运公司)吸收合并;3、事实上,装卸储运公司1996年后因非正当原因“实行自治”一直游离于上级开办单位的管理之外,且企业被个别人实际控制。

焦点问题是:装卸储运公司认为企业归现有职工集体所有,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利机构;国资部门认为装卸储运公司经批准设立,应当视为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如何理清现存法律关系?客观、公正、公平的界定装卸储运公司的产权?既顺利实现委托人将装卸储运公司纳入管理目的,又能客观面对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集体企业的演变,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采取何种方式界定吸收合并投资人的装卸储运公司的产权是问题的关键。

【律师代理思路】

(一)分析认为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装卸储运公司经营管理不当使矛盾升级为民事诉讼和治安事件。

(二)分析认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装卸储运公司与主管部门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查清以下问题。

1.关于资产、产权。1991年经集体事业管理局批准成立时有实际投资(见工商档案)、利润分配约定(见《公司章程》),但实际投资来源、利润支配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提出法律意见。

2.关于投资人(装卸站)与被投资人(装卸储运公司)吸收合并的事实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提出法律意见。

3.关于2001年装卸储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第九条实行自治的事实情况、法律效力、之后企业存续状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提出法律意见。

4.关于投资人(装卸站)和被投资人(装卸储运公司)两个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提出法律意见。

(三)律师代理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方案。

1.对装卸储运公司、装卸站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依法开展产权界定。

对企业的发展史及资产形成过程的相关史料及资料进行核实整理;

鉴于本案涉及历史、政策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意见。

    3.参与承包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参与装卸储运公司的未来发展方案制定和实施(改革重组、收回经营权等)。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11月,出具项目《调查报告》明确了装卸站对装卸储运公司的投资关系,排除了装卸储运公司个人投资可能;明确了集体企业装卸储运公司的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装卸储运公司“自治”期间法定代表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行为存在瑕疵。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

1.《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装卸站就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根据199199日颁布19921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1)关于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的批准的规定

该《条例》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调查,装卸储运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与2009724日《公司章程》有重大变更,变更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违反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给定存在重大瑕疵。

2)关于集体企业权利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

该《条例》第28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略)(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认为装卸储运公司在被个别人控制的情况下,一方面脱离主管部门监管,一方面片面强调所谓“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第61条规定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主管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998年7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存在重大瑕疵。

4)关于集体企业终止法律规定

该《条例》第18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第20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本案199131日集体事业管理局决定撤销装卸站,将装卸站所有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并入装卸储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理,并接受审计检查,但未见《审计报告》撤销、合并存在重大瑕疵。

【案例评析】

1.城镇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经济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不同时期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差别,在解决现存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应区别对待。

装卸站、装卸储运公司是存在关联的两个不同时期的集体企业。

2.装卸站投资组建装卸储运公司,后撤销、合并归入装卸储运公司,并注销登记。说明装卸站与卸储运公司的基础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之后装卸储运公司政策性吸收合并装卸站,未经审计(清算)产权变动存在重大瑕疵。

3.律师建议对装卸站、装卸储运公司分别进行产权界定。

【结语与建议】

本案虽然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引起维稳项目,但是起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清、且长期脱管产生问题,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装卸站投资设立装卸储运公司,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装卸储运公司产权归装卸站所有。

        产权是企业的根本权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由于历史原因事实上会造成产权不清晰或混乱情况,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存在此类问题比较多见,建议律师在处理该类业务时应当用历史的观点看待问题,既不可刻舟求剑、也不能郑人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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