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发展迅速,多地立法机关也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规纳入了地方性立法规划,地方政府、法院等先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了试点工作。据生态环境部统计,截至2021年底,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金额超过117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广泛地应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落实和完善,对生态环境的实质修复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弥补了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在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不足。本文重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生态修复等内容,还有待结合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发布的政策文件梳理如下:
年份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意义 |
2013年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2015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
2017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
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建立了包含途径、赔偿及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2019年 |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
2020年 |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针对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如何启动索赔、如何磋商、如何修复等。 |
2022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司法审判、磋商、赔偿、资金管理等具体规则。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安排,进一步指导了实践工作。 |
除以上政策性文件,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分别印发了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生态环境部还制订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10余项技术文件,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等6项标准。
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要点概述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院、最高检等11个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介绍,这个管理规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制度依据和载体,某种意义上带有法规性文件的效力。现将相关要点总结如下:
(一)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四条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对于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范畴不适用。
(二) 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规定》第五条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因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物、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可以修复,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因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若无法修复,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三)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程序
1、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地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初步核查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2、立案、启动索赔程序。
3、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为查明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
4、 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终止索赔程序启动意见。
5、 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达赔偿义务人。
6、 召开磋商会议,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确定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意见一致,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进行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若磋商失败,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提起诉讼。
/7、 评估环境修复的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生效判决规定的修复目标的,应继续修复,直至达到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程序流程图(金茂EHS法律团队整理)
(四)相关责任减免的情形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故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是否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能直接影响后续刑事责任的轻重。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解读——应急处置合理费用的界定
截止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以及第3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公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部也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制度印发了两批典型案例。这对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下文中,作者将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重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人被认定共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含了对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清除污染物、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中,行政机关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应急处置措施,但其应急处置的相关清挖数量达到了专家建议最高值的四倍,且处置单价过高,属于处置过当,不满足“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因此,该案中对于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不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也不据此作为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该指导性案例有助于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相关提示:
企业在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重准确框定应履行的赔偿范围,配合监管部门寻求多种履约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企业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过程中,应当本着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的态度,但也需对具体的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相关明细清除了解,清晰判断是否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在践行生态修复的责任同时,兼顾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