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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2-11-28     作者:黄浦区司法局调解科 科长吴学勇

(本论文由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当推进,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动地听从医护人员的支配,而是寻求各种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捍卫。所以就我区医患纠纷调处基本情况出发,对全区医患纠纷调处的现状、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作用试做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改善医患纠纷不良现状,从而促进医患关系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患者对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信任,使得许多医患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导致医患纠纷大量积压,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2011年8月26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区司法局、卫生局相互协调,按照“独立性”标准建立了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医调委接待当事人328批次456人,共受理医患纠纷224件,调解成功161件,调解成功率72%,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1244207.44元,为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和患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二、纠纷成因
      1、医方因素。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在检查或手术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未及时发现患者的具体病症,导致误诊误治。
      2、患方因素。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通常会对治疗效果有着过高期望,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把责任归于医院。
      3、社会因素。某些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满就求助于媒体,部分新闻工作者既不懂医,又不懂法,凭着对热点问题猎奇的职业敏感,追求新闻效应,对法律断章取义,对医疗的不良后果极力渲染,更是在本已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和各执己见的医务界和法律界之间火上浇油,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医疗纠纷的矛盾升级和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三、主要作用
      1、缓解紧张局面
医患纠纷发生后,尽快缓解纠纷现场的紧张局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只有把现场的局面控制住,才能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到谈判桌前,才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正面引导患方
医患纠纷发生初期,医调委的调解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做好患方的安抚工作,要通过医调委的工作,让群众知道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正在介入协调处理,不是没人管;医调委做工作的过程,是正面引导患方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反映合理诉求的过程,有利于疏导患方情绪,有利于事态的顺利解决。
3、部门协调联动
发生医患纠纷时,有关职能部门要闻讯而动,根据各自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及时处置。卫生主管部门要协调院方积极配合医调委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公安部门在情况需要时协助院方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四、几点建议
1、强化依法调解
医调委在调处医患纠纷的过程中,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力度,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特别是对个别别有用心的闹事者,既要宣讲法律,又要加大打击力度。
2、积极提供帮助
若患方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医调委帮助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请相关专家咨询的,医调委及时联系医学专家库成员咨询,由专家们做出权威结论,这样的权威结论不仅院方能够接受,同时也能使患方信服;若患方需要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医调委会帮助联系法律专家库成员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
3、实现诉调对接
对于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医调委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以书面的法律文书形式对医患纠纷的调解结果予以认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调解完结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调解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给予支持,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有效接轨。
4、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广大的当事人认可这一调解具有“安全感、信任感”。对于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5、提高调解能力
定期在全区开展调解业务培训班活动,可以请我区一些对调解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来授课,也可以举办人民调解知识竞赛活动来加强调解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6、优化调解服务
调解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要爱岗敬业、优化服务。人民调解员应当珍爱调解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守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民生、为民解忧、让民满意”的服务理念,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帮助。如果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多一份微笑,多一份宽容,何愁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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