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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实务”系列讲座第三讲综述

    日期:2025-01-15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3060”双碳目标提出以来,能源转型、节能降碳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2024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提升上海律师从事能源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办“能源法律实务”系列讲座。

第三讲讲座于2024年12月1日上午,在上海电力大学杨浦北校区举行,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律师主持本次讲座。上海电力大学教授谢敬东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陈建萍律师为本次讲座的分享嘉宾。 

一、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设计与影响分析

谢敬东教授是上海电力大学教授,博士后,上海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委会委员,中国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委会委员。谢教授从以下两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设计,第二部分是新能源参与市场的影响分析。

2024年标志着传统电力系统向新型电力系统转型的关键年份。非化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达到了53.9%,首次超过50%。我们预计,到2024年底,风电和太阳能加起来超过10%、37%。也就是说,风电和太阳能在历史上首次超过了50%意味着新能源已成为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转变要求政策倾向和市场关注点的转移,对电力系统的建设和政策制定产生深远影响。从政策的层面来看去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了关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对于我们整个电力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电力的定位发生了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出路就是大力发展新能源。”2024年是一个标志性的年份,在我国能源转型方面,具有历史性重要地位。新《能源法》第三条规定“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第二十二条规定“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机制设计问题随着煤电装机容量的减少,市场竞争格局和价格机制需要重新审视,以避免价格异常波动。在前两轮的电力深化改革中,我们的市场设计对象是新能源。新能源的参与对电力市场机制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谢博士强调,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义,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参与电力系统后带来的变化。

新能源给系统带来的本质变化。新能源的参与导致电力市场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谢博士指出,电力市场的产品多样化增加了市场治理的难度,市场主体角色多元化,买方和卖方的界限变得模糊。

电力辅助服务逐渐市场化,其价格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谢博士预测,电力辅助服务在电费中的占比将显著增加,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绿电交易平台的建立和综合能源服务的发展,标志着电力市场服务模式的创新。谢博士认为,电能与个性化服务的结合,为电力市场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

新《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习总书记在做完第12项工作后也强调了这一点。在集体学习会上指出,要顺应人员转型需要,进一步建设好新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这一内容在新能源法第三十一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智能微电网的发展是适应用户需求,奠定用户资源参与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形态。因此,智能微电网的发展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根据新能源法第三十条,国家将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抽水蓄能电站。

市场机制的适应性设计。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为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发挥调节作用。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非常重要。第一个是关于市场准入,需要解决的是市场主体角色多元化的问题。市场准入问题需要解决多元化问题,包括符合集合商和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参与。第二个是煤电技术发展的遭遇瓶颈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转型带来的基本保障。煤电的角色和功能定位需要适应新能源的发展。

煤电容量电价政策的出台,是对煤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功能定位的明确。新容量电价是在新型电力系统下,基于发电基组固定成本,兼顾保障电力系统供应安全的政策。新容量电价政策是在新型电力系统下,基于发电基组固定成本,兼顾保障电力系统供应安全的政策。新容量电价政策旨在补偿发电机组相应成本,维持电力市场同台竞争,并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供应。

不同类型机组的同台竞争问题涉及政策和企业两个层面。从政治层面来看,未来政策将更多地聚焦新能源的发展和消纳。也就是说,煤电容量电价的金融类定价将受到关注。政策出台后,我们对于煤电的定位和价格机制就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深入研究。接下来的工作将集中在新能源的发展上。今年的政策文件都是围绕新能源来制定的。煤电容量电价以及功能定位演变之间需要进行匹配性的调整。煤电容量电价的水平将随着发电量的规模的调整而做适应性调整。文件里也提到了这个调整。从企业层面来看,煤电系数组以发电量水平的减少会引起总电价水平的上升,但上升是有条件的。将从躺平型向保底和内卷型过渡。煤电机组面对因用煤量减少带来的安全、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新型电力系统下的电价机制必须适应新能源的大规模参与。这包括电力电价、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价格水平的合理确定。

针对新能源参与后的电力市场调控问题,新《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第五十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第五十四条(四)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是能源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要求政策层面的适应性调整,也需要市场机制的创新设计。随着新能源在电力市场中的比重增加,电力市场结构、电价机制以及市场治理等方面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谢博士的观点为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对于市场参与者以及法律实务者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 合同能源管理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萍博士从合同能源管理概述、合同性质之法律实务问题、节能量计算的法律纠纷、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所有权约定及转移的风险等多个方面展开分享。

(一) 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节能服务机制,涉及节能服务公司(EMCo)与用能单位之间的合作。EMCo通过垫资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服务,并与客户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以此获得滚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收益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中国政府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等。预计到203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总规模有望突破4500亿元人民币。

(二) 合同性质之法律实务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实质是投资收益合同。服务内容是通过咨询诊断,投资进行设备采购、节能工程实施并运行管理等收回投资,即投资回报的服务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将二者混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与节能服务公司的采购、施工、融资、运维的委托合同,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合同,前者是关乎投资收益的无名合同,后者是作为项目所有权人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完成合同内容的委托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而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提供的是整个服务,包括节能诊断、融资投资、采购、能源管理、改造、后期运维等服务,而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是工程建设本身。

建设工程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价款,而节能服务合同则是付出投资后获得的收益款。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即应支付,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价款支付和竣工验收无关,而是和节能效益挂钩。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发包方,而合同能源管理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取得回报的合同模式,所有权在合同能源管理期结束前均属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可将自己投资的节能项目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建设工程税务局要求必须开具建筑业工程建设发票,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开具的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类发票。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住建部行业合同模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则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三) 节能量计算的法律纠纷

节能量计算是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节能量的定义与评估核算涉及基准能耗的确定,节能量测量方法的选择,以及节能量评估与核算的方法。

节能量测量方法包括账单分析法、模拟法和分项计算法等。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需要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数据的可用性。

基准能耗的确定方法包括历史数据平均法、相似日测量法和模型方法。这些方法的应用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尤其是在数据波动较大或数据缺失的情况下。

节能量评估与核算方法包括部分变量测量、全部变量测量、全楼宇验证和校验模拟验证等。这些方法的应用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精确的数据记录。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的专业性,涉及节能量计算的法律纠纷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理解和法律解释。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仲裁员对不同节能技术的专业性理解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疫情期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面临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这可能导致项目业务急剧下降,用能极少甚至不用能,节能效益急剧下降甚至没有节能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成为关键问题。

两种司法观点分别为不可抗力主张和情势变更主张。不可抗力主张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应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主张则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显失公平的情况应允许变更合同。

(五) 所有权约定及转移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在用能单位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拥有设备的有限所有权。在项目交付后,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即交付给用能单位,但处分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付清节能效益款、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未披露、债务人房地产被拍卖等情况下的纠纷。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在主张所有权时遇到困难。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合同性质的认定、节能量计算的准确性、疫情期间的法律适用,到所有权的约定及转移,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都需要对这些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以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注: 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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