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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影视行业热点法律问题答疑(下)

    日期:2020-03-06     作者: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中国影视行业近两年来命运多舛:先是限令频出,政策收紧,整个行业一夜入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使原本就不景气的影视行业更是雪上加霜。受疫情影响,春节档影片集体撤档,影院暂停开放、卫视减少娱乐节目,线下的各种娱乐活动也被叫停,所有影视拍摄工作均处于暂停状态,整个行业受到最为严重的一次打击。
        由于疫情的突然发生,给影视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也使他们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对疫情期间影视企业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并结合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对上述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答疑,供广大影视企业参考。

        Q1:  因疫情影响电影撤档前已经发生的宣发费用或因撤档增加的宣发费用如何承担?

        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迅速蔓延,各省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先后紧急采取了中断交通、禁止公共场所开放、禁止大型群众活动等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院的春节档、元宵节档、情人节档院线电影纷纷发布撤档声明。
        首先,如果电影发行合同对电影档期调整前已产生的宣发费用,或因撤档增加的宣发费用如何分担有明确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其次,如果电影发行合同对电影档期调整前已产生的宣发费用,或因撤档增加的宣发费用如何分担没有明确约定的。因影片内容有明显的上映时限要求,制片方因疫情影响撤销影片上映档期,并更换发行平台的,则制片方可主张其与发行方签署的电影发行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制片方已经支付的宣发费用不予退回。如果制片方与发行方采取分账模式收取发行费用的,发行合同解除,双方后续无需进行分账。
        再次,如果电影仅仅是档期调整,并不涉及电影发行合同解除的,已经产生的宣发费用仍应由制片方承担,后续增加的宣发费用由双方秉承公平原则和共担风险的合作精神,充分协商,并在最终结算时进行调整。而且,上海的发行企业可以向“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宣发补贴,尽量减少因疫情受到的损失。

        Q2:  剧组停止拍摄后“就地解散”和“原地待命”分别面临哪些合同履行层面的风险?

        因疫情影响,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接到通知的剧组,有些选择“就地解散”,有些选择“原地待命”,不管剧组选择以何种方式暂停拍摄工作,均有可能会面临相关合同的履行风险。例如:
        1.影视剧的投资合同;
        2.影视的制作/摄制合同;
        3.影视剧头部演员的聘用合同及档期问题;
        4.影视导演、剧组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影视道具的租赁/购买合同;
        6.影视拍摄场地/摄影棚/设备租赁合同;
        7.影视宣传发行合同;等
        如上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案,则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否则,对于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各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沟通,签订解除或补充协议。选择“原地待命”的剧组需要对剧组成员进行食宿安排、疫情防控,因此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担,也需尽早形成书面约定,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另外,建议制作方及时修改、调整拍摄计划与方案,提前做好停拍期间的相应准备工作,尽量缩短恢复拍摄之后的拍摄时间,并及时与档期紧张的演职人员沟通确定后续的拍摄安排。演职人员、场地、道具的出租方也要主动与在先合同、在后合同的签约方加强沟通,尽可能相互理解,实现多个合同的顺利衔接。

        Q3:  疫情期间影视企业在场地租金方面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租金的减免政策。毫无疑问,当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肯定适用于影视企业。各个影视基地也相继发布场地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
        横店影视城:从1月28日停拍日起,至政府相关部门通知恢复拍摄日止,横店影视城下属所有拍摄基地、摄影棚费用全免;剧组人员在横店影视城旗下各酒店的房费减半。
        上海影视乐园:免除入驻园区影视业、广告业、影视文化产业园、旅游配套餐饮单位2月份、3月份租金。
        中山影视城:根据我司与承租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减免范围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权费、清保费、广告费等其他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费用。)
        象山影视城:疫情期间暂停拍摄的剧组,免除摄影棚与影视基地场景费,住宿费减半;自复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拍摄场景免费,摄影棚、酒店等费用下降30%-50%。
        东方影都融创影视产业园:免除剧组停拍期间所使用摄影棚、置景车间的租金。

        Q4:  疫情期间影视企业在融资贷款方面享受哪些政策?

        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全力支持服务本市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目前可以享受的融资贷款政策主要有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0.25个百分点;  
        2.对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
        3.加强融资担保支持,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4.联动上海市文创特色支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力争加大对文旅、演出、影视、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
        5.对上海市文创特色支行提供的针对中小微文化企业贷款以及相应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由文创扶持资金试点予以贴息贴费补助;
        6.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

        Q5:  疫情期间企业在员工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方面享受哪些政策?

        1. 工资发放方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社保缴纳方面:

        根据上海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主要有几个方面:
        1)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3.      公积金方面: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关于公积金交纳,上海市的实施主要有几个方面:
        1)在适用范围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缓缴。不设置企业困难的前提条件,由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提出申请。
        2)在缓缴期限上,企业可缓缴2020年2月至6月的公积金。
        3).在缓缴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上,对企业而言,对申请缓缴的企业不做欠缴处理,也不影响企业征信。 
        4)在办理程序上,由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Q6:  疫情期间影视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哪些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意见,主要税收方面政策有:
        1.在规定的权限内减征“六税两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3.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5.全面落实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帮助企业全面落实上海(沪府规〔2020〕3号)中有关“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

        Q7:  影视企业复工应满足什么条件?

        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之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延迟复工,绝大部分地区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未出台特殊政策的地区,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比较特殊的湖北省于2月20日通告继续迟延复工,省内各企业(部分行业企业除外)先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1月31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下发《影视剧停拍通知》,全国范围内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
        截止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进入复工阶段,鼓励复工的政策陆续出台,但是各地企业仍应按照所在地防疫指挥部的相关通知和要求,合理合规地安排复工。目前大部分地区仍保留了复工申报备案制度,普遍流程为:企业(单位)提供材料→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审批复工→报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影视企业应当关注所在区域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2月21日国联防联控机制引发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地方版本的指南,影视企业复工应参照执行。
        2月10日,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影视企业(剧组)安全有序复工的指导意见》。文中明确表示,要确保影视企业(剧组)安全有序复工,复工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12日24时。而2月24日,广电总局研究部署电视剧行业复工复产措施,积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有序恢复电视剧创作生产。

        Q8:  复工期间有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影视企业责任问题?

        根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
        影视企业的员工在复工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个案认定。但即便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构成工伤,并不完全代表企业不必承担责任。若企业在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导致了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构成侵权,还是有可能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因此,需要额外提醒影视企业在复工时参考防疫指南,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员工感染风险。

        Q9:  疫情结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演职人员拒绝复工该如何处理?

        对于和影视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演职人员,影视企业可按企业员工守则等规定,以旷工处理,对于拒绝复工触发解除劳动关系要件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影视企业未做好疫情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且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对于和影视企业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其他人员,建议影视企业按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就拒绝复工做专门约定的,可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演职人员的合同一般具有人身性质,要求演职人员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是存在一定障碍的。

        Q10:  疫情期间影视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可否线上召开?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式等,但对于会议召开的形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并且通过“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方式,给与了公司内部管理一定的自治权。因此,只要公司的章程或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线上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股东还是可以通过线上会议的模式召开的。
        其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采用线上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慎之又慎,仍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严格遵守召开流程和决议形式,如提前通知、确定召开与主持、确认与会人员、会议记录和签字认可,不能因为线上召开就省略流程,并且做好全部流程可追踪。此外,通过专业的会议软件,除进行远程视频交流外,还可以同时进行文字交流和视频录制,以多种形式满足线上签字决议的需求。
        再次,为了防止线上会议结束后,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程序瑕疵的挑战,建议公司相关公司负责人,继续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及时确认,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并留存。如有可能,待疫情过后,由与会人员补签并做好情况说明。

        Q11: 有关疫情为主体的作品进行创作时的法律注意要点?

        疫情期间,大量的时事新闻报道涌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这些新闻报道传播速度快,影响进一步扩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时事新闻报道中,如果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智力劳动,自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但如果时事新闻仅仅是对于某一客观事实的描述,故因其本身客观存在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大量的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的时事新闻报道,其中所蕴含的新闻题材或多或少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以疫情为主题的相关文学艺术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创作元素,包括人物、情节、环境等。而对于再创作过程中的“拿来行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使用他人作品中人物要素的“拿来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后续创作的作品的确是基于某篇报道或者某个真实人物而进行创作。其次,只有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的人物要素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1)不属于公有领域;2)能够反映作者独特的创作个性,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3)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是作品中的核心或灵魂人物。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以及其他抗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虽然具备上述3)和4)的要素,但因其本身不是新闻媒体报道中杜撰出来的人物,故不满足1)和2)。因此,如果以李文亮医生或其他医务者为原型进行的创作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人物要素。最后,对人物要素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要区分不同的情况:1)改编作品属于广义的同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改编行为是侵权行为,绝非合理使用;2)后续作者基于正当的创作目的所创同人作品,若在人物的身份设定、情节构思、环境安排等方面表现出不同于原作的鲜明独创性,其使用行为应属合理使用。

        2.使用他人作品情节要素的“拿来行为”

        对于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作品情节进行判定,基于“拿来行为”进行创作完成的作品与被借鉴的作品之间的角色设置是否基本一致,在情节上是否亦有大量的相似和雷同情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节要素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处于公有领域的情节要素;2)情节越抽象就越接近于思想,因此抽象到一定程度的情节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谐仿”的问题,即利用、转换已有作品的形式,从而实现新作对原作讽刺、嘲弄、批评或评论的目的。一般判断新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界限在于,其是否只是对原作进行了微不足道的讽刺,但却使用了大量原作中的内容。并且如果没有表达出“谐仿”,也没有在新作上增加新的意义或者颠覆原有内涵,那不足以构成合理使用。

        3.使用他人作品环境要素的“拿来行为”

        单纯借用他人环境要素的作品比较少见,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将他人作品中的特定环境、人物造型、典型情节融为一体进行整体再次创作,比如以在医院为特定环境进行创作的、描述抗疫第一线奋战医护人员“舍小家为大家”的作品,可能借鉴的就是媒体所报道的那些救死扶伤、不幸牺牲的医护人员。其中,医院仅仅是一个特定环境,也因为医院本身是公有领域的素材,除非与其他人物、情节要素相结合,不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在创作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新作是否对于原作有任何歪曲、篡改,如果有,则可能侵犯原有作品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撰稿人(按姓氏拼音排序):
李   圆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鑫玲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豪臻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小青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逸瑞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龚雯怡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詹德强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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