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年
2月
28日印发并施行。该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职责、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提高应急意识、开展应急培训、建设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加强应急预案的企地衔接工作、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暂行办法最后指出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落实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管理应急职责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该暂行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