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只认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由于司机从事网约车营运,属于车辆三者责任险免责范围。
案例:(2022)沪 0105 民初 7495 号
一、涉及主体:网约车司机、某汽车租赁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已审核车辆承租人资质,对交通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未获保险赔付部分由网约车司机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只认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因司机从事网约车,属于车辆三者责任险免责范围。
二、涉及保险相关事实情况:
1、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2、华泰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案件争议焦点: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改变?
1、车辆行驶证上载明使用性质为租赁,承保车辆性质为营业出租租赁,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网约车司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2、保险公司就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未举出相应证据,简单陈述营业出租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即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首先,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保费表基准出风险保费》,车辆使用性质仅包括:家庭自用汽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戶、非营业货车、出租、租赁营业客车、城市公交营业客车、公路客运营业客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其中营业类使用性质仅为出租、租赁营业客车、城市公交营业客车、公路客运营业客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可以归属于营业出租租赁。
其次,该免责条款系原因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需要证明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还需要证明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在该案件中交通事故系追尾事故,由后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与车辆使用性质并无因果关系。
最后,华泰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条款系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应为无效条款。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均不予以采纳,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性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