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切换新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大厅 >> 专业委员会 >> 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国内化妆品广告合规律师实务(一) ——合规义务来源、责任主体、常见违规行为

    日期:2026-01-16     作者:盛琬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受到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的关注,化妆品广告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因此,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性成为企业、广告经营主体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化妆品广告合规相关要点,为律师帮助化妆品企业建立广告合规体系提供参考。

一、化妆品广告合规义务来源

义务来源

核心条款

核心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对于商品性能、功能、成分等表述应准确并有证明材料。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不得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要核对广告内容。广告代言人需要使用过商品。

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

针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商品不得含有劝诱其家长购买的广告或者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网页、网站名称等

不得通过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

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需标明“广告”字样,确保消费者能够辨明广告性质。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不得发布化妆品广告。

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需要根据情况承担广告经营者、代言人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商品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应当显著注明“广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025年5月1日生效。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不得有混淆行为和编造误导性信息。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附表1、2、3

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防晒产品不能作用于头发。

脱毛产品不能作用于面部、脸部。

婴幼儿(0岁-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儿童(3周岁-12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认定为虚假商业宣传。

经营者具有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等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二、化妆品广告责任承担主体

1.广告主。广告主一般是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也有可能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广告的发起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首要责任。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2.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广告主委托,从事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如广告公司等。依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广告经营者在制作化妆品广告时,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导致虚假广告的产生和传播,就要与广告主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的委托人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电视、报纸、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媒体单位,在电梯、公交、地铁等场所发布广告的广告位运营者等。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核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要承担法律责任。

4.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若广告代言人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进行代言推荐,需承担法律责任。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若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相应义务,对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化妆品广告宣传常见违规行为

序号

违规方式

违规情形

责任主体

法律后果

风险等级

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

1、 使用药妆、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注射、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2、 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3、 使用医学书籍列明的疾病名称,如丘疹、痤疮、黄褐斑、湿疹,使用医学名人冠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罚款(最高100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高风险

虚假、夸大或者宣传无法验证功效

1、 全效、神效、换肤等夸大性用语;

2、 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或者编造的术语、机理、概念,以及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干细胞、量子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用语;

3、 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

4、 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5、 使用虚构的或者经过编辑修改的前后对比画面或者视频来展示前后效果对比。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 罚款(最高200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4、 广告代言人根据情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高风险

使用绝对化用语或者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

1、 宣传“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宣称“军用”“军品”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宣传。

2、 使用不准确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或者不规范使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地名,使用非法旗帜、标志、标识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内容。

3、 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诱导犯罪的内容;过度暴露人体或者展示人体特殊部位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

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不良导向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罚款(20万元-100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高风险

超范围宣传

1、 超出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直接宣传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

2、 超越化妆品的使用范围,例如通过内服、注射等,宣传“食用级”“可食用”或者类似用语误导消费者;

3、 超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分类范畴。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的功效,普通化妆品宣传备案分类以外的功效,特殊化妆品宣传注册分类以外的功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 罚款(最高200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4、 广告代言人根据情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高风险

虚构用户评价

1、 虚构消费者案例

2、 伪造专家推荐记录

3、 刷单伪造销量和好评

4、 删除/隐藏真实差评

经营者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最高200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

4、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风险

未标识广告性质

1、 短视频“种草”“探店”未标明“广告”;

2、 直播带货未声明商业推广性质;

3、 软文宣传未声明赞助关系。

广告发布者

1、 罚款(最高10万元)。

中风险

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或者虚假引用专利

1、 未标注相应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 标注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为虚假的;

3、 标注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为无效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罚款(最高10万元);

2、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风险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 商品对比页标注优于竞品的信息;

2、 直播间暗示竞品“含激素”;

3、 夸大宣传可合法添加的原料成分的危害性,诋毁竞争对手,如宣传硅油会导致毛孔堵塞,而该产品“无硅油”,宣传酒精会使皮肤过敏,而该产品“不含酒精”等。

广告主、经营者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 罚款(最高300万元);

3、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风险

违规使用代言人

1、 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使用违法失德的明星艺人;

3、 代言人未亲身使用过相关产品;

4、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如有前述第1种情形: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20万元-100万元);

3、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如有前述第3、4种情形:

1、罚款(违法所得1-2倍)。

高风险

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宣传违规

1、 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对皮肤以外的其他人体部位有效;

2、 儿童化妆品广告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功效宣传;

3、 儿童化妆品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进行宣传;

4、 儿童化妆品使用“小金盾”标志与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语挂钩;

5、 针对未成年人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化妆品广告。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如有前述第5种情形: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20万元-100万元);

3、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高风险

十一

违规利用互联网、公共场所、电信业务发布违法广告

1、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关闭广告需经两次以上点击,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2、 欺骗、误导用户点击,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虚假的包房、开始、暂停、停止、虚假的奖励承诺;

3、 明知或者应知道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广告主、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如果有前述第1、2种情形:

1、责令改正;

2、罚款(5千元-3万元)。

如有前述第3种情形:

1、 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1倍-3倍);

3、 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