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0 月 16 日,江苏省苏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校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外专家的聘任和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本着拓宽用人渠道,鼓励社会各类人才进入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原则,对校外专家占学校岗位总数的比例作了下限: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外专家总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数的5%,职业学校的校外专家总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数的20%。这样的硬性指标要求将迫使原本对校外专家重视程度不够的学校加大对校外专家的引进。
办法对校外专家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了规范,以确保校外专家的质量。校外专家除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外,在年龄上也有要求,即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聘请校外专家既可通过对口合作的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择优聘请。
为推进校外专家管理的制度化,办法要求学校明确校外专家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组织实施校外专家的聘请工作,制订校外专家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为保障校外专家队伍建设的常态化,办法规定由苏州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同时鼓励学校通过社会捐资助学等解决部分经费,或是热心人士开展免费的公益讲座等减少支出。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校外专家工作的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对学校的经费支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