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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研讨会”

    日期:2013-12-30     作者: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

      12月24日下午,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联合召开“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研讨会”。本次会议由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嘉生律师主持,对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七十多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平律师指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配合上海建设自贸区和国际贸易中心的需要,需要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上日程。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设对于上海律师业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正式介绍争议解决创新机制相关情况之前,赵平律师首先介绍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中对于法治建设和争议解决机制相关问题的规定。这些政策和规定是开展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研究的政策依据。
      在正式研讨中,各位律师主要从七个方面对于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进行了讨论。一是与自贸区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作用。律师考虑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中国法,但是根据冲突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考虑外国法,另外还需考虑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对适用法律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选择过程中,律师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二是争议解决机构的完善和小额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立,可以考虑建立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一审终局,同时减轻法院和法官负担。三是争议解决机制程序创新,可以考虑借鉴英美法国家建立证据出示制度,虽然这种制度看起来会增加诉讼成本,但是很多案件在证据出示阶段就解决问题;同时需要完善证人制度,我国现在实践中的证人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争议解决的语言问题,仲裁机构可以使用外语作为仲裁语言,现在已经被各个仲裁机构普遍采用;在尊重中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法院也可以探索在程序的某些阶段使用英语或者双语进行案件审理。五是关于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在西方被大量采用,我国的仲裁法还未承认临时仲裁。可以考虑把临时仲裁和调解结合,作为调解制度的一个部分。临时仲裁的裁决者是双方共同选定的,裁决结果更易被双方接受。六是发挥境内境外仲裁机构的作用,在自贸区内,争议解决机构需要有多样性,给企业更多的选择。需要关注在自贸区内如何发挥境外仲裁机构的作用。七是尝试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金融交易所以及行业商会协会这些平台的一些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律师对于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和其他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交流了各自的想法。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嘉生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指出本次研讨会对争议解决机制的很多问题进行了研讨,希望可以继续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争取为自贸区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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