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当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管控期间采取停学停课的措施。对于学生无法正常上课这一现状,虽然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都在努力推行线上教学,但依然有很多学生家长对此并不买账,认为此次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就此主张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并要求减免学费。对此,笔者想谈如下观点:
1、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政府禁令等。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已导致各地政府发布了要求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停课管控的措施,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对停课措施是不可预见的,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2、学生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读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当然使当事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除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条件同时满足。
通过笔者的观察,当下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备用方案:①线上教学②利用假期补齐学时。笔者认为上述备用方案的开展,是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为履行合同所采取的有效补救措施,停课措施目前看来并不是一个长期行为,短暂的停课不会必然导致教学目的的落空。同时,本次停课措施是基于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疫情管控的政策所致,这不仅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也是对教学合同目的最终实现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地以不可抗力为由,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而是应当对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序、社会经济稳定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学生是否可以要求减免学费?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积极资助对患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减免学费等补助方式,应该说国家已经注意到了学费减免这一现实问题。但从其适用对象来看,仅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此对所有学生来说并不具有广泛性指导意义。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虽然目前尚无此类案例可循。不过笔者认为学生是可以主张减免学费的。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因此,学生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协商,从而变更合同,对停课期间所产生的学费进行相应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