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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 业务操作指引(2021)

    日期:2022-01-05    

(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2条 [定义/作用]

本指引所称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委托,为配合融资租赁企业(以下或称“出租人”)的业务类型,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模板(以下或简称“合同”)设计合同一般条款,并指导融资租赁企业使用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大致分为:

1、直接融资租赁交易,在车辆管理所将车辆的使用人登记为融资租赁企业。

2、直接融资租赁交易,在车辆管理所将车辆的使用人登记为承租人。

第二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的指导性规定

第3条 [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交易标的真实,符合《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融资租赁交易应以真实存在的车辆作为交易标的,律师不应参与任何以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为名,实际不存在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交易。同时,律师也不应参与,虽然以融资租赁为名,但是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交易。

2、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个人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3、承租人付款项充分披露原则。为了保护个人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承租人,融资租赁企业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厘清该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并且明确告知承租人。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费、各类行政罚款、第三方机构服务费、GPS安装费等。

4、融资交易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充分披露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披露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碰到的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金融服务商(SP)、GPS设备提供商、GPS信息处理服务商等。

第4条 [保密制度]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时,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承租人的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的合同设计

第5条 [合同设计]

律师可根据模板合同的内容选择模板合同当中的条款为出租人设计出不同种类的合同。合同设计完成后,合同的一般条款部分不再需要出租人填写,可以用于该合同类型项下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交易的商务条款填写在合同的专用条款当中,在每个不同的交易中,由出租人业务人员负责填写。

第6条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间的选择]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选择通常取决于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安排。其决定因素可能包括:1、出租人自身税务筹划和当地优惠政策的考量;2、只有在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才可以选择退租。退租通常指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车辆一定时间后,选择不留购租赁车辆,直接终止融资租赁交易。

第7条 [在租赁期内处置车辆相关权利是否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内处置车辆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将租赁车辆打包作为租赁物做转租赁等。出租人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可以通知承租人,也可以不通知承租人,但是出租人必须保障在承租人最终留购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否则,出租人将面临违约。

第8条 [在车辆管理所将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还是承租人名下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机动车可以实现机动车所有权和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可以选择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下。

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临:需要负责取得车辆号牌、缴纳税费的义务、在承租人侵权时法院有一定可能判决出租人承担车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等问题。

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临:承租人可能将车辆转让至第三人名下等问题。

第9条 [租赁车辆办理形式抵押]

形式抵押是指根据2014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出租人将属于自己的租赁车辆抵押给承租人。虽然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继续收录,但在实践中,租赁车辆抵押依然可以产生公示的效果,让第三人在查询时了解到租赁车辆上有权利负担,从而不会轻易选择受让车辆。

第10条 [承租人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罚分]

合同约定在承租人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罚分时,承租人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要注意本处的目标并非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而是敦促承租人尽快处理租赁车辆被记的罚分。律师应提醒出租人仅在租赁车辆被记罚分较多的情况下,再敦促承租人处理。

第11条 [承租人留购租赁车辆后,未过户引发的车辆管理费]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注意,此处的车辆管理费不宜过高,应符合出租人因承租人未过户车辆导致的出租人发生的基本运行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

第12条 [对被抵押的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注意,此处的办理解除抵押的期限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另外,出租人为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不一定要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亦可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如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为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费用则该费用应当在合理的成本范围之内。同时,应在合同《附件1:客户告知书 》明确修改费用。

第13条 [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价值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律师可建议出租人采用约定折旧的方式来确定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该约定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容易因“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被法院推翻。

第14条 [出租人就到期应付未付款项向承租人收取逾期利息]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如出租人收取逾期利息的,逾期利率应小于年化24%。

第15条 [发催款函,发律师函和上门催收的费用]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发催款函,发律师函和上门催收行为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的,该费用应为合理的成本。

第16条 [争议解决方式]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出租人不得同时选择仲裁和法院两种争议选择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四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中专用条款的填写指引

第17条 [催收]

根据《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二十五条【合法催收】 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个人客户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要求,依法催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个人客户违约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约,并应当明确告知其仍不及时履约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提起司法诉讼等);(二)采取的催收或其他风险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或合同依据,不得实施暴力、辱骂,不得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恐吓,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客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催收或风险处置措施;(三)除依法向违约客户本人和相关担保人,或通过约定的联系人及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进行催收外,一般不得通过其他主体进行催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或有关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违约客户本人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适当方式通过其他合理渠道转达催收信息;(四)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方式进行催收的,除有特殊情况或另有约定外,每日有效催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日夜晚十时至次日上午八时一般不得进行催收。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对于催收进行适当的时间和次数上的约定。同时,律师也应该提醒出租人应按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对承租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催收。

第五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中附件的填写指引

第18条 [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的内容都是根据监管要求选择告知客户的内容,律师应提醒出租人不要删除其中的任何内容。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出租人提供的热线电话需要有人接听,并且接听者可以快速地找到承租人所对应的合同资料。

第19条 [起租通知书]

附件三的起租通知书,记录了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支付融资租赁款的时间,并以此为起租日确定了每期租金的应付时间。

实践中,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能够保障支付租赁款日与签订合同日为同一日的话,也可无需签署起租通知书。在此情况下,律师要注意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合同范例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主要针对个人为承租人的情形)

一般条款

1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下或称“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租赁车辆。

2.1 租赁车辆是指在专用条款中载明的租赁车辆及附随于该租赁车辆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将附着于此租赁车辆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所称的租赁车辆。

2.2 在不影响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的条件下,出租人有权□ 不通知承租人□ 不经承租人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车辆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租人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

3 租赁车辆的购买与交付。

3.1 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车辆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出租人干预或未依赖出租人技能或信息。租赁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均由承租人与出卖人直接商议决定,不体现出租人任何意愿。

3.2 租赁车辆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自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后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2)。

4 租赁车辆的登记。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登记方式:

4.1 □ 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由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取得的是对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仅用于保障交易安全,不改变双方构成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2 □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产生的费用。  

5 租赁车辆瑕疵的处理。如租赁车辆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如经销商等)协商解决,租赁车辆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与租赁车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相关的下列费用和责任:(1)维修保养费用;(2)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3)租赁车辆保管、使用、停放、维修等致第三方 (包括车上人员)遭受损害时,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4)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资项目中的所有税费和行政规费。如出租人因前列事项遭受损失的,承租人还须赔偿出租人损失;(5)如承租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罚分的,应及时处理,经出租人告知后承租人在30日内仍未处理的,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6.2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自负费用为车辆安装GPS系统,且出租人有权收集并向出租人授权的第三方披露GPS系统所收集的有关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6.3 因承租人未办理各类行政手续等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无法实际使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利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应依约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6.4 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之后,因租赁车辆自身或租赁车辆的保管、使用、修缮及其他与租赁车辆相关的行为致使承租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时,无论其原因为何,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解决,与出租人无关。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包括出租人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的,均由承租人承担。

7 租赁期限

7.1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专用条款中载明的租赁车辆使用期限,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车辆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7.2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

8 保险

8.1 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租赁车辆投保本条第2项约定的基本保险险种并设定出租人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出租人无法成为第一保险受益人的,承租人承诺在收到保费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承租人账户。

8.2 承租人确认基本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___万元)、足额车损险、盗抢险(或类似的替代险种)及以上险种不计免赔险。

8.3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与保险有关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每次保险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按照本条第1、2项的约定及时完成续展保险。若承租人未能续展本条项下的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完全有效的,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支付为办理该项保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后的三日内向出租人进行全额补偿。

8.4 若租赁车辆受到部分毁损,承租人应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承租人自行将租赁车辆复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果理赔保险金不足覆盖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担。

8.5 租赁车辆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首先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由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后直接冲抵本合同下,冲抵后不足部分,承租方应立即补足;如有余额,出租人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9 租赁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出租人就租金收入应缴纳的税费调整时,出租人有权利但无义务选择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调整租赁利率。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采取发送短信至其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的方式通知租金调整,利率调整的生效日期以出租人发出的短信中的内容为准。

10 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承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承租人的某期租金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租金支付日应提前至前一银行营业日上午九点前,承租人自行负担支付款项时所发生的费用。承租人通过委托扣款方式支付租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办理委托扣款手续,并应保证委托扣款日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供扣款。

11 留购或归还租赁车辆。

11.1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且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则承租人可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留购价款留购租赁车辆,如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出租人配合承租人办理过户,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车辆过户的,出租人自合同到期日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收取车辆管理费:不限牌城市按照____元/月;限牌城市按照______元/月。

11.2 若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决定不留购租赁车辆,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车辆归还给出租人,除正常磨损外,租赁车辆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

1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解押。如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的,出租人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逾期利息、保费、税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款项付清后,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承租人充分配合的,出租人应在____日内完成解押手续。□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解押费用__元。

13 提前终止。若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应当一次性将提前终止款项支付至出租人账户,提前终止款项应包括:1)至实际支付日应付而未付的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2)未到期租金中的租赁本金部分;3)相当于剩余租赁本金3%的提前终止手续费(提前终止款的具体金额以出租人计算为准)。本合同于出租人收到上述全部终止款项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后的当日提前终止,租赁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如果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过户。

14 担保

14.1 承租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期限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付的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利但无义务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任何欠款,保证金发生冲抵的,承租人应于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完整地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的30日内,保证金将退无息还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用保证金冲抵最后几期租金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进行冲抵。

14.2 本合同如存在保证担保人,则保证担保人同意按照如下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1 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等)。

14.2.2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直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满三年之日止。

14.2.3 当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条件成就时,无论出租人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出租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优先履行担保责任。

14.2.4 保证人在此同意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而引起的租金变动一并承担保证责任。

14.2.5 保证人熟知本交易情况,如本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 违约事件

15.1 承租人拒绝接收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拒绝出具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

15.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非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租人不能取得或不能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

15.3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租金和/或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税费、保险费等);

15.4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任何其他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融资本息和/或其他款项;

15.5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出售、转让、抵债、投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对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15.6 有关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失效或者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保险的任何义务;

15.7 在申请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联系地址、为第三方代购)、材料或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承租人有骗取融资款嫌疑等情形的;

15.8 承租人违反关于租赁车辆的占有、使用、维护、改装、保修、转租、GPS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

15.9 由于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被司法执行、或被征收或被没收、扣押、查封或被第三人强占,并且承租人在该等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该等不利状况的;

15.10 □  (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时)承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

□ (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时) 承租人未按约支付出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产生的费用 ;            

15.11 拆卸GPS设备、屏蔽GPS信号或者GPS未正常运行经出租人提醒后 24 小时内,承租人仍不配合检修的;

15.12 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或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情形;

15.13 如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且承租人未在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

15.14 保证人在任何债务下违约,或有迹象表明保证人的偿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提供补充担保,但承租人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补充担保的。

15.15 因承租人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因承租人拒绝接听电话、关机、停机等原因造成出租人较长时间(达到两个工作日)无法联系承租人的;

15.16 承租人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16 若发生承租人发生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6.1 要求承租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依法请求法院查封、拍卖变卖租赁车辆,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前述款项;

16.2 解除本合同,自行收回租赁车辆或使租赁车辆无法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自行处置租赁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的损失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人员费用、保管费用、停车费用、评估费用、出租人代为缴纳的罚款、出售租赁车辆产生的税费)与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车辆所得款项的差额。如租赁车辆不能取回,或取回后会显著影响租赁车辆价值的,由承租人就租赁车辆按照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对出租人进行折价赔偿。就取回租赁车辆的价值,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照以下折旧列表计算取回租赁物车辆的价值:

 时间  折旧比率  车辆价值
 202年xx月x日-2021年xx月x日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如下评估机构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 要求承租人就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若有)按日万分之_____的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述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16.4 要求承租人支付购车成本__%的违约金。

16.5 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就承租人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且其中部分费用的标准不低于:出租人发催款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派代表上门催收的,______元/次。

16.6 以及采取适用法律项下允许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7 争议解决

17.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无法解决,可以提交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租赁车辆登记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7.2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将作为诉讼期间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法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

18 合同文本及生效

18.1 本合同正文含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两部分,以及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附件的规定优先于专用条款的规定,专用条款的规定优先于通用条款的规定。

1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如有)签署(其中出租人采用电子签章的形式进行签约,承租人及保证人对承租人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表示认可)后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

19 征信:承租人及保证人(如有)授权出租人:为审核本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直接或通过征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查询、核实、保管及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意征信机构将查询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存、整理、加工,用于评价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用情况或核实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息的真实性,并有权使用本人通过第三方查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并有权为本合同项下的车辆融资租赁之目的向必要的其他相关方进行披露。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查询的除外。此处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关联公司等。同时承租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及车辆融资信息提供给车辆生产厂商及其关联公司。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车辆为家庭共同生活之用,其配偶对本合同涉及的交易完全知情,且为便利交易,已授权承租人代为做出上述关于征信查询的授权。

专用条款

1. 出租人

1.1. 姓名/名称:

1.2. 联系电话:

1.3. 联系地址(住所地):

1.4. 邮编:

2. 承租人

2.1. 姓名/名称:

2.2. 联系电话:

2.3. 联系地址(住所地):

2.4. 邮编:

2.5. 身份证号(如为个人)

3. 保证人(如有)

3.1. 姓名/名称:

3.2. 联系电话:

3.3. 联系地址(住所地):

3.4. 邮编:

3.5. 身份证号(如为个人)

4. 车辆信息

4.1. 厂牌:

4.2. 发动机编号:

4.3.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4.4. 车型:

4.5. (如上述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编号不一致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承租人同意尽快配合出租人予以更正)

5. 购车款

5.1. 租赁车辆购买价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

5.2.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款项支付以下账户:户名:_______ 开户行:_______账号:_______;

5.3. 转让价款包括:(1)_______元购车款;(2)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保险费、_______元其他,如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由承租人首先向出租人支付前述购置税、车船税,出租人再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转让款。

□(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如第(2)项的融资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差额由承租人与税费代办机构自行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不作调整。

□(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如第(2)项的融资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出租人实际支付该费用后可再与承租人结算费用,多退少补。

5.4. 租赁车辆留购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

6. 保证金。本保证金为_______元,需由承租人先行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款。

7. 租金支付

7.1. 租金期数为______,每期金额为________,租金总额______;

7.2. 支付方式  □期初   □期末

7.3. 起租日:本合同起租日为出租人实际付款日,具体见附件3《起租通知书》。

8. 催收

8.1. 催收条件。如承租人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将对承租人进行催收。

8.2. 催收时间。催收的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至晚上_____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_点至晚上______点。

8.3. 有效电话催收:有效催收是催收人员与被催收人员接通电话,并明确告知被催收人员应当还款,被催收人员明确接受到上述信息。出租人每天可对承租人、担保人各进行2次有效的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次数,每天不超过5次。

8.4. 合同签订地:__xx省(直辖市、自治区)xx市xx县(县级市、市辖区)__________


附件1:客户告知书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况,承租人、保证人分别签署)

一、本交易为融资租赁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费用前,租赁物归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我司有权: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偿还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您的车辆可能被法院查封和执行;2、我司有权自行收回车辆,并将其依法处置,所得费用用于冲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多退少补。

二、费用承担:

1、签署合同时,您需支付: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元保险费、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_元其他。

2、履行合同期间,除应付租金外,您还需要承担:车辆维护、年检、纳税、投保费、行政规费;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金;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

3、合同履行期届满,您需要支付留购款______元。

4、交易如需解押车辆,解押车辆时,您需要支付车辆解押费用____元。

5、如提前结清租赁,则收费为剩余租赁本金(见起租通知书)*1.03(范例)。

三、保证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证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我司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补充保证金,否则将构成实质违约。

四、第三方机构。与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个人信息保护:

1. 为了保障所有权属于我司的租赁车辆的财产安全,我司将通过车辆上安装的GPS收集租赁车辆的行驶轨迹,该保障措施对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 行驶轨迹的收集仅用于保障我司对于租赁车辆的财产权。

3.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司将委托xxx机构分析数据,并告知我司行驶轨迹是否存在异常。

4. 就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您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我司处理。

六、收款账户:

本交易项下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的如下账户支付:

xx租赁公司账户

账号:

开户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后,我司将对您电话和短信催收,其中电话催收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只有您接听电话并进行沟通才属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资租赁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过该热线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询相关问题等服务。

本告知书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户签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

                                                                                                                      告知时间:_________

出租人盖章: 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的情况,承租人、保证人分别签署)

一、本交易为融资租赁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费用前,租赁物归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我司有权: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偿还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您的车辆可能被法院查封和执行;2、我司有权自行收回车辆,并将其依法处置,所得费用用于冲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多退少补。

二、费用承担:

1.签署合同时,您需支付: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_元保险费。

2.履行合同期间,除应付租金外,您还需要承担:车辆维护、年检、纳税、投保费、行政规费;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金;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

3.合同履行期届满,您需要支付留购款______元,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留购款并配合将租赁车辆过户到您名下,您还需要按______每月向我司支付管理费,同时负担本条第2款的全部费用。

4.如提前结清租赁,则收费为剩余租赁本金(见起租通知书)*1.03。(范例)

三、保证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证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我司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补充保证金,否则将构成实质违约。

四、第三方机构。与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个人信息保护:

1.为了保障所有权属于我司的租赁车辆的财产安全,我司将通过车辆上安装的GPS收集租赁车辆的行驶轨迹,该保障措施对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行驶轨迹的收集仅用于保障我司对于租赁车辆的财产权。

3.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司将委托xxx机构分析数据,并告知我司行驶轨迹是否存在异常。

4.就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您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我司处理。

六、收款账户

本交易项下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的如下账户支付:

xx租赁公司账户

账号:

开户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后,我司将对您电话和短信催收,其中电话催收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只有您接听电话并进行沟通才属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资租赁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过该热线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询相关问题等服务。

九、本告知书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户签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

告知时间:_________

出租人盖章: 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


附件2

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

致:________  (以下简称“出租人”)

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  ________  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及相关附件,承租人确认:

1. 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为:

 厂牌:  
 发动机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车型:  


2. 上述租赁车辆已由出卖人______________交付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接收;

3. 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条款适用于该等设备;

4. 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以及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与该等设备有关的所有其他款项。

设备接收日为   年   月   日。

承租人在上述接收日签署本接收文件,以兹信守。

 

承租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起租通知书

依据贵我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称“租赁合同”)和相关协议之约定,我公司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租赁车辆转让价格,起租条件已满足,现将租赁期间的租赁要素明示如下:

1、起租日:

2、租赁期间:

3、收款账户:

4、租金支付表

 期数  付款日  租赁本金  合理利润  总租金
 1        
 总额        

执笔人:

孙  瑜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万  波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魏元武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

施谛夫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陈龙飞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曹  岩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傅  强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林汞勤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刘剑峰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王遵义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  浩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蒋炜婷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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