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在涉及企业广告合规方面,北京市、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重申对本市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相关提示,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广告活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的广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要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一、违法广告、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作用广告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上海市《监管通知》明确指出: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功效,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不得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或诱导购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除上海外,北京、天津、安徽等地也纷纷出台文件以规范广告活动。
近期相关违法案例表明,违法广告尤其是其中涉及宣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的广告已经成为重点的稽查对象,且面临高额罚款等严重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初步统计,目前重点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夸大或虚构药效,误导消费者
虽然2020年2月5日,国家卫健委网又发布了第五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该《方案》提到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等药品,但是药店在宣传或者推荐时,仍需谨慎对待,避免使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目前已有药店因宣传不当,被重罚。
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将依法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宣称普通药品或中药产品具有治疗效果
此类违法广告主要是宣称板蓝根等中药、汤剂或者清热解毒胶囊等普通药品可增加抵抗力,抵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病毒之类。
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非药品宣称具有预防功效或提高免疫力功效
主要涉及相关食品,如虚假宣传水果、维生素C、乳铁蛋白、益生菌、茶饮等具有预防治疗功效或者提高免疫力功效。
1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罕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水果店门前赫然竖立着一块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广告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29日,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洗手液等清洁杀菌产品夸大宣传
莆田市财满满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10秒速干杀菌世卫推荐配方杀菌率99.9%抗菌护肤二合一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二、违法广告监管从线下到线上,实现全国一体化监管。
(一)药店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从近期处罚案例可以看出,广告载体已经不限于传统的店内海报、宣传册,更多地向微信广告、天猫经营平台倾斜。且微信广告已经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基于网络用户举报,一些微信群的违法广告也会被监管。鉴于目前微信营销已经是企业宣传的重要阵地,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微信的监管,且国家已经全面监测企业的微信公众号获得的违法数据,因为微信作为社交工具也并非具有私密性,违法宣传也是可以被监测到。与此同时,国家也已经启动互联网广告大数据的监测数据,互联网上的违法广告也难逃监测。且群众举报机制日益完善,企业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二)微信网络监管全面铺开
特殊时期,即使是较为私密的微信群广告消息,一旦被举报可能面临高额处罚。如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反映的“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管部门全力支持投诉举报,让上述违法行为无法遁形
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的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秩序。鼓励群众举报哄各类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惩处。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三、严监管、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已经成为疫情时期的执法常态
(一)顶格处罚案件数量较多
鉴于目前处于疫情的特殊时期,国家加强监管,严监管、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成为执法常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上海市《监管通知》再次强调重处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虚假或夸大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通告,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及时办理涉嫌违法广告线索,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最高达200万,甚至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处罚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但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行处罚时,限制条件较少。因此,在疫情特殊时期的执法过程中,若企业虚假宣传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三)部分违法广告处罚案例还涉及“哄抬物价”等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擅自对外宣传夸大连花清瘟胶囊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行为以及销售价格涨幅高达67.4%连花清瘟胶囊的哄抬物价行为一并查处,分别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四)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其中提到“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附录一 企业违法广告案例汇总
地区 |
当事人 |
违法情况 |
处罚 |
四 川 |
安岳某母婴店 |
在微信朋友圈宣传自己所卖产品:“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武汉的病毒真的很厉害,家里有乳铁蛋白的加量吃” 。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 |
已被立案调查,将依法严厉惩处 |
王某 |
王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益生菌原浆助你:以菌治菌,解决病菌感染!提高免疫力,预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浆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家庭必备品”等消息 |
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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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
修园堂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
通过公众号“修园康养学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宣传该中医馆推出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经查,该茶饮是为该中医馆自行配制,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 |
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莆田市财满满贸易有限公司 |
在天猫平台经营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10秒速干杀菌世卫推荐配方杀菌率99.9%抗菌护肤二合一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 |
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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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
太平镇一药店 |
在客户微信群发了张“C钙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文件截图。发到群里的图片,是未求证过真实性和标明过出处的情况下,从一个同行的朋友圈下载得来 |
已经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
某企业 |
通过《快乐老人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软文广告《新型冠状病毒来袭,不必恐慌》,声称“钟南山院士建议选用某品牌板蓝根颗粒应对病毒感染,疗效非常好” |
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同时将线索转交所在辖区的区市场监管局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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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
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 |
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 |
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圆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抗新型冠形病毒”“产品杀灭体内有害菌群,对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样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 |
罚款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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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 |
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站上宣称该口罩为“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 95防流感防病菌” |
立案调查,正在调查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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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
渭南市蒲城县某水果店 |
店门前赫然竖立着一块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广告牌,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将网络上随意看到的一句话当成广告语,以此为噱头博群众眼球 |
拟对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天 津 |
绿之源大药房 |
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 “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 |
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
浙 江 |
海曙某大药房 |
门口贴有宣传单,写有“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 |
已立案调查 |
重 庆 |
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 |
门店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 口罩+抗病毒药物 双向结合更加有效 预防大于治疗”“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等内容 |
被立案查处 |
辽宁 |
抚顺市生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东店 |
该商品的标识上没有标注医疗器械许可执行标准,却宣称“细菌、病毒的过滤率达到99%以上” |
立案调查 |
大东区3家药房 |
粘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中药配方,内容表述为:“权威发布!预防新冠脉炎的中医药方来了!来源:湖北省医疗救治专家,湖北省人民医院呼吸科教授胡克”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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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 |
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 |
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特殊时期相关政策法规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
4.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
5.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谨防虚假广告侵害的提示》
6.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
(二)其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及即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