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要闻·立法动态

商务部就《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04-09     作者:国际投资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43日,商务部就《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 201352日截止。
       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在 “2012 年反垄断工作进展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为提高办案效率,拟通过量化指标,对明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届时相关案件审理期将有望低于 30 天。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 15%;(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 25%;(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 25%;(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预计相关规定正式出台后,符合简易案件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进程将大大加快。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