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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拆迁案件中家庭安排对同住人认定的影响

    日期:2021-01-08     作者:周文宣(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一、 【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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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黄浦区老公房,承租人为宋大,涉案房屋中共有四个户籍人口,为宋大一家三口和弟弟宋二。宋大户籍系于19756月从曲阜路迁入;宋二户籍系于19773月从开封路迁入。2010年前后,小娟和宋小小的户籍从临平路迁入。

系争房屋来源于1975年宋家老宅曲阜路房屋一换二,取了系争房屋及开封路房屋两套房屋。宋大即迁往了系争房屋并在内实际居住,结婚生子。宋二随家庭其他人口迁往开封路房屋,1977年开封路房屋调换至彭浦,承租人为宋三,其他家庭人口此时均迁往彭浦,宋二户籍迁至了系争房屋。目前彭浦房屋的承租人系宋二的配偶。

三、【各方观点】

原告方观点:

原告宋二诉求:要求取得系争房屋一半的征收补偿款。理由是原告认为宋大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享有补偿利益,原告本人是 1977年左右就迁入房屋,未享受过单位分房或者其他福利性质住房。而小娟和宋小小是在原户籍临平路动迁后户籍迁入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因此,原告认为安置对象只有宋大和宋二两兄弟,应当均分。

被告方观点:

被告方答辩:宋二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被征收房屋的来源是宋家老宅的房屋一调二而来,宋大取得系争房屋,宋二入住开封路房屋,后开封路房屋调换至彭浦时宋二户籍迁入是考虑系争房屋位于市区,彭浦当时属于城乡,为考虑宋二以后结婚及工作,宋大基于亲情同意其户籍迁入,迁入后宋二也并未实际居住过。宋二早年间曾居住于开封路,后因房屋调换居住在彭浦,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仅为空挂户口。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二虽然户籍于1977年迁入涉案房屋内,但从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空挂户口。宋二称其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系因居住困难,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宋二长期居住彭浦,上述房屋系由原曲阜路房屋取得且现承租人为宋二的配偶,可见家庭对宋二的居住问题在他处进行了安排并解决。综上,宋二非涉案房屋的同住人仅以户口在册主张对涉案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本院难以支持。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五、【律师分析】

1、本案的难点在于,开封路和曲阜路房屋都已在多年前被拆迁,七十年代的文档保存不规范,物业公司也几经易手,房屋调换或者调配的材料无法取得,无法证明宋二是开封路或彭浦房屋的受配人。但是律师通过到多个派出所进行户籍摘录,根据宋家家族的户籍迁移记录还原房屋的变更情况,结合居委会开具的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将家庭对两兄弟房屋使用和居住已经作出安排的事实呈现给法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间接证据印证本案全貌。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同住人认定的规则,除了户籍因素外,法院对于实际居住和他处有房的情况也应当进行审查。第一、宋二居住该处,并未居住到系争房屋,是宋二本身对于家庭安排的服从,其仅在系争房屋挂户口,未争取居住权益;第二、从源头来看,因宋家曲阜路老宅所取得的房屋一套由宋大承租,一套由宋二配偶承租,是公平的安置了两兄弟,由配偶做承租人是宋二家庭内部的安排,不影响其在他处有房的性质。因此,法院在考虑他处有房的问题上,不仅考虑其自身享受的福利性质住房的情况,也完整考虑其家庭中其他人口是否是公房承租人及相关房屋的取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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