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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律师实务”培训综述(上)

    日期:2025-01-15     作者: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由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为期两天的“并购重组律师实务”培训在上海财经大学国定路校区红砖楼3楼报告厅举行。本次培训同时以线上直播的形式配套开展。共50名律师线下到场参与培训,累积近1,500人通过线上直播形式观看了本次课程。

本次培训由上海律协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建钢律师主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楼春晗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贤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建钢律师与刘欣律师、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礼轩律师分别以并购重组相关的律师实务为题进行了演讲。 

一、楼春晗:那些年,他们踩过的坑--投资并购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楼春晗律师以投资并购项目开展的时间线为视角,从并购前的准备、意向协议、法律尽职调查、协议与谈判、程序性风险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当天的投资并购法律问题案例解析演讲。 

(一)  并购前的准备

a)   需厘清的问题

在并购前需厘清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即:(1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经营由谁主导,并购方与其他股东、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制衡;2对并购方而言,需要确定并购是产业目的还是财务目的;3)从与并购方主业的关系的角度,还要考虑跨行业并购是否会引起监管关注、被并购企业性质是否会变更(民营变国资)、员工身份是否会变更、内部治理及合规要求是否有根本性的变动;4)在并购后标的公司的未来规划方面考虑标的公司是成为被并购方业务的组成单元,还是有独立资本运作甚至分拆上市的计划;5)在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经营管理层利益绑定的机制,以及在不同的角色定位角度方面考虑如何保障并购方的权益;6并购后的管理机制,是纳入并购方的管理体系,还是维持标的公司原有的管理模式。

b)   为什么要并购--目标资产有什么

目标企业是否有亮眼的业绩、是否属于优质的资产和稀缺的资源、是否拥有优秀的团队和领先的技术、是否处于独家的赛道和美好的前景,还是有便宜的价格或好看的财务数据都是考虑为什么要并购目标资产时的考量因素。

c)   怎么打动对方--标的资产缺什么

从收购方的角度去考虑怎么能打动交易对方,可从资金、团队、业绩、产能、品牌、渠道、靠山等因素去考虑。

d)   标的资产的初步画像

从境外资产、轻/重资产情况、股权结构、历史沿革是否复杂、独立性是否有瑕疵、经营资质和牌照、是否为家族企业、科学家型创始人等要素来确定标的资产初步画像。

e)   交易模式确定尽调范围、交易文件、谈判策略

在交易模式的确定过程中,要解决以下问题,即收股权还是收资产、是收现有主体还是新设主体进行资源投入与整合后作为收购标的、控股还是参股、一次性交易还是分阶段交易、增资入股还是购买老股、境内交易还是境外交易、是否设立SPV作为投资主体、是否需要联合其他主体共同实施并购、是否需要外部融资、并购前后是否要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如何设定交割条件、如何绑定必需的资产、品牌、技术、渠道、团队等资源,确保实现并购目的。 

(二)  意向协议

a)   意向协议的内容

达成初步意向,交易方签署并购前期协议(termsheet/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协议中可明确并购标的价格或估值方式、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交易进程(尽调和成本负担)、并购的前提条件、排他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保密期限、文件效力等。其中,楼律师特别提示了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的重要性以及TS的法律效力。签署意向协议后,一般目标公司会对收购方/投资方开放尽职调查。

b)   未签署意向协议的风险

虽然,意向协议一般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但实操案例中若不签署TS,后续谈判的关键条款可能出现重大变更,从而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三)  法律尽职调查

a)   法律尽职调查的概述

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标的公司的法律问题,给投资方决定是否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架构的安排、交易文件的风险防范条款设置提供依据和基础。

尽调的范围分为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和外围核查;尽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含基本情况、主体资格、经营及业务资质、主要资产、关联方、合规经营、重大债权债务、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尽调的方式可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走访、核查原件、人员访谈、客户与供应商调查、公开数据与舆情核查

尽调范围的选择也受标的情况、并购进度时间要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现场走访具有必要性,需强调对于重要资质证照、重大合同原件核查的重要性。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要眼观四路、耳听八方,根据蛛丝马迹深挖线索,形成书面证据,用作底稿,在此过程中哪里有文字,哪里就有信息;不要忽视非重要人事、重要的事要问三个人(多人)、在非正式场合了解信息。

b)   并购尽调中的主要法律关注问题

在并购尽职调查中应关注独立性、股权权属、治理结构、出资、主要资产/资源瑕疵、经营合规性、重大问题、核心人员稳定性、或有负债,其中或有负债因为其隐蔽性,几乎成为很多股权类交易的最大痛点。

c)   其他关注的问题

尽调中有一些关注的问题可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如重大债权债务、业绩水分、第三方不利影响。

d)   案例分享

楼春晗律师通过某上市公司收购以及部分资产二次收购剥离案例的分享,剖析了尽调不全面的后遗症,包括国资股东是否获得控制权、产业发展不及预期、国资股东不得不持续输血问题,并提示了律师在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 

(四)  协议与谈判

a)   交易文件构成

交易谈判与交易文件应同步,谈判成果应及时转化为书面文件。交易架构安排、尽职调查结果、谈判博弈成果最终落地为白纸黑字的交易文件,替代所有先前的口头的、非正式的、框架性约定。前述交易文件是双方日后实施交易的依据,也是双方发生争议时拿出来找漏洞的凭证。

交易文件主要由交易主协议、治理制度性文件和附件性文件组成。

楼律师通过分享某机场公司合资项目案例,详细讲解在谈判过程中通过强调合作的基础和背景、争取党章进章程下的公司治理、总经理提名权落空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同时分享了如何维护民营股东的权益并争取更多的权利。 

(五)  程序性风险

a)   并购的内外部审批及交割

并购交易一般均涉及内外部的审批备案同意事项。内部审批主要包含并购方(投决会、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出售方(董事会、股东会)。外部审批备案同意事项主要涉及国资、外资、行业主管部门、债权人、登记机关。有些案件达到法定标准后还会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交割即并购方支付股权资产转让价款或支付投资价款,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登记(针对权属需登记的资产),资产移交。

作为法律顾问,在此过程中需协助公司确认交割先决条件、协助办理股权资产权属的变更备案登记协助资产、证照、账册、印章、密钥、法律文件、核心岗位的移交。

b)   程序性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可能会存在一系列程序性风险,如内部决策(董事会、股东会)否决、未获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导致陌生人敲门或陷入谈判被动、国有企业职工大会否决、未获得所需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批周期长、公司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来自间接股东的反对、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或被反垄断部门否决交易等。

楼律师通过对某铁路资产省域重组项目的介绍,深入剖析虽按照交易各方要求设计了完美的交易方案,却因间接股东不配合而产生的程序性风险。 

二、孙贤:并购法律服务的基础思维模型以一个30亿元收购项目为例 

孙贤律师从一个物业收购项目出发,详细讲解了并购重组中会碰到的项目本身的问题和律师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律师在思考和应对这些问题时的基础思维模型,包含拆借四维、流程思维和结构性思维三个思维模型。 

(一)  项目简介

a)   项目本身的问题和工作的问题

正值疫情期间,买方(委托人)上市公司拟收购X万平米商办物业,物业由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股东为两个国资背景私募投资基金,原股东为开发商,物业由原股东运营,交易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项目要求3个月完成交割。

面对上述项目,作为律师,面临的与项目本身相关的问题有:项目最大法律风险在什么方面、收购项目公司股权还是收购标的物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购买物业是否存在障碍、是否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手续等;就具体律师工作开展面临的问题有:如何安排项目整体工作计划、有哪些重要时间节点、哪些是关键性工作内容、如何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进度等。

b)   思考

面对如上问题,作为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如:并购项目各不相同,如何抓住重点、并购项目如何设计交易架构、并购项目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并购律师如何思考和解决、并购法律服务千头万绪,如何抓住主线、从哪里着手、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如何提升服务效率、并购律师在思考和解决问题时,有没有一些基础性、共性的思维模型、并购律师的基础思维模型对于不从事并购法律服务的律师有没有借鉴和参考意义等。 

(二)  拆解思维

a)   拆解客户需求:定目标

商业目的、合法合规(包含上市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法律风险(包含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权利限制、负债、或有负债)、效率与成本(时间、税收、费用)。

b)   拆解交易架构:定方向

交易架构的基本要素包含主体、标的、对价、批准程序,同时可从不同维度拆解交易框架。第一,买方/卖方要素:是一个/两个以上主体,境内/境外企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挂牌公司,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定行业(如金融、房地产)/非特定行业,上游/下游/竞争对手/其他等;第二,利益相关方要素:如少数股东/地方政府/国有监管机构/高管/员工/债权人/债务人/客户/供应商/其他;第三,标的要素:股权/资产/业务/人员/其他,剥离/不剥离;第四,对价要素:支付方式、是否融资、支付节奏、税收等;第五,批准程序要素:包含内部与外部的批准程序。

c)   拆解法律尽职调查,定事实、定风险

把法律尽职调查拆解的过程,就是定事实和风险的过程。就与谈案例而言,可从标的公司、标的物业、卖方、利益相关方和买方来拆解。

d)   拆解标的公司

拆解标的公司包含人员、财务/税务、历史沿革、资产、业务、负债等方面;从时间维度上来说应当包含现在、过去和未来。就标的物业为例,标的物业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现状和历史状况。

e)   拆解与融资相关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拆解融资相关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包含供应链ABN融资、融资贷款、关联方往来等。

在该部分的最后,孙贤律师总结了拆解的原则。原则一为MECE原则,即在拆解时一定要是完整的;原则二为拆解一定是服务于目标的,即客户的需求和关注的问题。 

(三)  流程思维

在这部分,孙贤律师主要根据并购法律服务开展的流程,剖析和总结了在并购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流程性思维。

a)   并购法律服务流程

b)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c)   流程分类

流程可分为两大类,内部流程和外部流程。

在该部分最后,孙贤律师提示,应当对流程思维模型形成闭环、控制关键节点。 

(四)  结构思维模型

a)   交易文件的结构

交易文件的结构主要包含主体、鉴于部分、定义和解释,交易的内容(标的和价款),陈述与保证、承诺,交割(前提条件、交割、交割后),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其他,附件(附属协议)。在做不同的交易时,将不同的条款填充到不同的部分中。

b)   结构化

按照结构化来看,交易文件分为事实、权利、义务和责任四个部分。清晰的图示化如下:

在该部分孙贤律师总结,商业需求是法律服务的起点和终点,过程中把律师的法律服务做成一个流程化的事项,能够把握交易节奏,更好地把控风险,且交易文件是总结和规划。

孙贤律师从个案出发,多角度剖析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时的思维模型,并提出多种思维模型的运用有助于律师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对于律师长远职业发展大有裨益。 

三、孙建钢、刘欣:中国海外并购法律框架和实践中国近期境外投资法律案例分享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建钢律师、刘欣律师拥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他们认为企业出海是国家战略,我们作为法律人,能够帮助实现国家战略,帮助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减少风险,以及帮助我们自己能够在这一块新的版图上获得个人的成长。

刘欣律师主要从中资企业近年来境外并购投资总体情况、近期欧洲企业收购案例分享、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流程和交易要点、中资企业跨境投资的监管要求以及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思考这五个部分作了今天的演讲。 

(一)  中资企业近年来境外并购投资总体情况

刘欣律师在该部分通过图标向讲解了自2004年以来至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情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国的位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并购情况。20241-8月我国全行业对外投资同比增长12.5%,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以人民币计增长14.3% 

(二)  近期欧洲企业收购案例分享

刘欣律师以立讯精密(A002475)收购LeoniAGLeoniK为例,从时间表和案例要点探讨角度总结境外并购的特殊性。

a)   案例要点

本案例的要点主要涉及交易目的,即与Leoni公司实现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境内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同意,即境内ODI审批(商务部备案、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管理登记);各国反垄断审批、各国外商投资许可、外国补贴审批(包括德国相关监管机构的交易审查);收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收购后融资安排为买方拟通过关联贷款形式提供贷款;最后期限(LongStopDate)2025930日之前,即与合同签订时间隔一年;争议解决约定于德国慕尼黑仲裁解决争议,适用德国法;LeoniAG(合资公司)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安排中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名三名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名另外三名监事会成员,Leoni的管理委员会由四名成员组成,买方与卖方各占两个席位,卖方负责任命首席执行官,由买方提名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整合WSD实体的工作,买方任命首席运营官,卖方任命另一位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由买方提名。

b)   境外并购的特殊性

境外并购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受制于我国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ODI)的相关要求;2、需符合目的地法域的外资准入及当地法律要求(FDI);3、参与并购形式的多样性;4、涉及跨法域和跨语言的协作需求;5、需适应交易对手通行的并购交易实践和习惯。 

(三)  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流程和交易要点

a)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关键词

投什么、谁来投、投哪里以及怎么投为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关键词。

b)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并购)一般流程

c)   境外并购的典型流程

境外并购的流程主要有竞标和一对一谈判两种。

d)   境外并购项目参与的中介结构及角色

在境外并购项目中,一般由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行业/技术/环境/HR顾问等人员参与。财务顾问为项目总协调,负责估值、融资等事项,律师主要负责法律尽调和交易文件的起草、修改等事项,会计师主要负责财务尽调、税务筹划和估值等事项

e)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收购)法律尽调

法律尽调主要涉及标的公司、交易相对方和国别法律尽调。

f)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收购)交易文件关注点

在交易文件中,主要关注买和卖、价格和支付、陈述和保证(结合DD发现)、交割前承诺、义务/交割后承诺、义务、交割前提条件(CPs)(结合DD发现--质押、借款、业务、租约、劳动合同、IP等、中国政府流程、反垄断申报、当地国家安全审查(FDI审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等)、交割(交割日账目机制要额外关注closingstatement和调价)、赔偿条款、终止条款(拆分ODIFDI审批失败)、Walkaway条款(LSD)与交易费用承担、不竞争条款、分手费(break-upfee)和反向分手费、额外融资安排、W&IinsuranceEscrowagreement/amount 

(四)  中资企业跨境投资的监管要求

a)   境外投资项目涉及境外直接投资(ODI)审

在该部分,刘欣律师主要介绍了ODI涉及的审批涉及部门以及一般流程。审批涉及部门如下:

一般流程如下:


 取决于具体申报地,商委和发改的备案准备流程,可同步启动

b)   常见问题探讨—关于资金回流和ODI闭环

我们现在已面临着境外投资的资金回流和ODI闭环问题,投资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减资或转股、偿还股东借款、股息分红等措施实现ODI闭环(两委的注销批复、外汇注销和资金汇回)。 

(五)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思考

a)   跨境收购四大关键流程

关于跨境收购的四大关键流程,可总结为四个阶段,即找得到(好的标的在哪里)、看得懂(并购风险与价值评估)、谈得成(审慎调查、合同谈判和对价支付)、管得了(与投后整合)。具体而言,在决策阶段,应当勇于正视战略失误、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竞争风险;在交易阶段,应当注重估值风险、融资风险、交易审查风险(安全审查、反垄断等);在整合阶段,要考虑经营整合(1+1>2)、人力资源整合、文化整合等方面

b)   对于投资目的地需要关注

在投后整合中,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当地管理层的配置,是国内外派还是就地招人;是否需要设置股权激励;对于Earn-out的应用,考虑如何利用原股东在业务方面的影响力;考虑业务、财务、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整合(中国企业的管理架构“黄金时间”)以及特殊整合措施-裁员的利用(成本与提前布局、破产的利用)。上述问题在法律尽调中可以关注到相关事项,可以提示交易各方关注,亦可在交易协议中作出相关安排。  

四、周礼轩:税法视角下的企业收购及案例分析 

周礼轩律师从税法视角,就企业受过过程中的若干问题,通过案例形式分为四部分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一)  并购重组的税法定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按照上述的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二)  企业收购涉及的税种

企业收购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四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增值税。具体分四种情况: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2、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

12种情况,因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所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征税对象,不征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3种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免征增值税。

4种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如下: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某类收入从本质上就不属于应税范围。即这类收入从源头上就不应当被征

本应属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但是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标,对这部分收入给予临时或永久性的税收优惠,免除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通常无需在税务申报中列出,纳税人也无需保留与之相关的税务证明文件。

需要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申报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详细列出免税收入的来源和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以确保这些收入符合免税资格。

通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所有单位转让限售股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第五条之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之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是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的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是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71日施行)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三)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公式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该股权的成本(“计税成本”或“计税基础”)。

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之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之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之后,周律师通过两个案例,展示了税务部门对于收入确认的调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根据国税总局【201467号文,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依据是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及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0元转让股权和低价转让股权,周律师通过两种场景的分析,明确要依据国税总局【201467号文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四)  税收征收和监管

在该部分,周律师列举了现实中公开发表的若干真实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梳理,让律师听众能够深刻理解目前情况下依法纳税、税务合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执笔:王澍颖  北京海润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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