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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

    日期:2014-06-24     作者: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4年6月20日,“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703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保险委员会主办、 上海律协保险法研究委员会 协办。与会人员包括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知名保险法学者、保险监管部门领导、资深法官、保险公司法务主管,共计30余人。各位专家就共同关心的保险交易如何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财产一切险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研讨,增进了交流和学习。

      关于第一个议题保险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波律师认为,国外法制和金融制度发达国家都有此方面的成熟立法,可以作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例如美国就在2010年专门创设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是该法案区分不同的金融领域,对银行按揭、信用卡等服务和保险领域的消费者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对于股票、证券和债券购买者由专门的金融和公司法律制度予以保护;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也区分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反观我国的新消法只是在第28条增加了“证券、银行和保险服务”的字眼,对具体的保护领域未做详细区分。这可能是将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改进的地方。有法官表示同意周波律师的观点,但是认为当前立法中明确加入了“证券、银行和保险”,如果真出现相关案件,法院肯定会适用消法中的新规定作为审判依据。
      关于第二个议题财产一切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波律师和副主任杨飞翔律师都与现场的法官、专家进行了互动。大家最后一致认为作为仓储方的仓库所有人对于货物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会因为货物坏损而对外承担责任,仓储方对被看管中的货物享有赔偿责任方面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其没有对外实际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能对其进行理赔。
      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为大家更好理解和正确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企业财产一切险的保险利益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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