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静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荟萃厅联合举办“公司债与资产证券化”的讲座。本次讲座由金融学博士、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助理金永军主讲,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徐晨和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主任沈彦炜共同主持,吸引到150多名律师参加。
金永军博士总体介绍了近年来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情况、最新的法律、政策动向等。然后,从中国债券融资格局和方式、公司债与资产支持证券改革思路、上交所公司债和ABS融资制度介绍、上交所审核制度和要点、上交所发行上市和存续期管理、上交所创新产品及相关案例六个方面与参会律师分享了公司债市场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实务经验以图表的方式说明了公司债发行的具体操作方法。之后,对公司债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知识进行专业剖析,还根据“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和证监会的整体工作安排,结合案例说明了2016年重点研究及推出的多个创新产品,总结上交所创新产品带给律师的业务机会和挑战。
一、公司债
(一)中国债券融资格局和方式
金永军博士首先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格局进行介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采取多头监管,并分为三部分:
1、证监会负责的公司债、资产支持债券;
2、交易商协会负责的中期票据、短融、超短融、资产支持票据;
3、发改委负责的企业债、项目收益债、专项债。
(二)公司债与资产支持证券改革思路
公司债与资产证券化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的主力军,对其进行制度上和实践上的改善和完备刻不容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改进:
1、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审核公开透明;
2、强化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职责;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
(三)上交所公司债和ABS融资制度介绍
沪深交易所是公司债市场最主要的场所,上交所是交易所市场的核心。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能仅凭股票,还需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和ABS融资。
1、公司债和ABS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
1)发行条件
公司债分为大公募公司债、小公募公司债和非公发公司债,和ABS发行条件方面的区别主要集中在融资主体的资质、净资产、债券余额、净利润、债项评级、募集资金、分期发行等方面,尤其是公司债的发行要求严格。
公司债与ABS发行条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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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募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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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募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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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发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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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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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主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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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司制法人(含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地方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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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限,包括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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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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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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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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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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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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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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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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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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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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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一年利息1.5倍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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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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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净利润无关,但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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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项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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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债项评级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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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评级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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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制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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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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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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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使用灵活
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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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大小公募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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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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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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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核准有效期24个月,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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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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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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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理念
(1)关于合规性方面,中介机构对法定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核查意见。就ABS而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查,还要审查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
(2)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对一致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审核,关注影响偿付能力和风险的重大事项是否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就ABS而言,还要关注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信息披露。
(3)关于监管方面,上交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自律监管,加强对券商的分类管理,强化其履行存续期管理及督导职责,对会计师、律师、资信评级机构等所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自律监管。
3)发行成本
公司债与ABS的发行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债由于利率上的优势,使得其成本相对较低。截至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总意向申报金额13517.4亿元。
2、结合国电集团案例分析对公司债改革发展的建议和总结
案例:国电集团公司债(摘自《中电新闻网》)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成立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电力集团,是国资委直属单位,为五大发电集团之一。国电集团主营电力生产,同时涉足煤炭、高科技等其他行业。国电集团共申报发行50亿,分别在1月、3月完成发行。本次项目第二期发行3年期最终票面利率为2.92%,为国电集团同期限历史上最低融资成本,同时也创下了截至发行时新公司债推出以来的最低票面利率。
此次债券选择在岁末年初发行,并获得较高的认购倍数和较低的发行利率,打破了往年岁末年初资金紧张、不宜发债的市场惯例,体现了国电集团发行团队对发行窗口和资金市场的准确判断,也体现了投资者对国电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的高度认可。
本次公司债的成功发行实现了央企总部公司债品种零的突破,拓展了国电集团的融资渠道,丰富了直接融资手段,使集团公司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增加了融资产品的选择性;使集团公司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金状况,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抵抗风险能力。
本次公司债的成功发行是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成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探索出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是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类型,进一步推动了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发展。
3、公司债的优势
公司债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是因为其独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获得投资者高度认可;含权条款多、评级相对高,从含权(包括回售、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情况看,公司债含权债券比例超过70%,中期票据仅25%的债券含权。同时选择含权条款可以增加发行人的融资灵活性,有效延长债券期限,且不增加当期融资成本;发行方式灵活,具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和回拨机制的优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基础发行规模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发行额度。但是公司债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尤其是在交易主体和监管措施的权利责任配置方面需要更加明确。
(四)上交所公司债审核制度和要点
1、法定发行条件方面
根据对公司净资产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净资产大于等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大于等于6000万,累积债券余额小于等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资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金融类企业除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定禁止条件
包括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其他禁止条件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经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上市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以及业绩模拟计算的相关审核标准,可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流程需要特别注意合法、合规
申请文件的准备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确保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不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并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各方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各自信息披露的义务,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进行行业信息披露,对于相关重大事项需要严格披露。
(五)上交所发行、上市和存续期管理
公司债的发行主要有网上发行、网下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这几种方式,上市条件需要符合上市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竞价系统上市条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1、上交所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主要是指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竞价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符合债项AA、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的债券(包括大公募和小公募)。网下发行指由承销团自行询价、销售、簿记,向特定投资者协议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者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
2、上市的条件
包括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竞价系统上市条件
包括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要求包括了上交所对债券上市实行承销商制度,债券在上交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上交所认可的承销机构出具意见书;挂牌条件宽泛,依法完成发行并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即可。
4、公司债存续期管理
公司债存续期管理必须符合《公司债券业务指南》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本息兑付摘牌公告、回收等要求。信息披露是核心内容,主要分为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涉及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公告类文件;信息披露的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专业机构的义务与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六)上交所创新产品及相关案例
1、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在我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交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后者侧重于债券融资,更接近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和可交换债在融资主体、股票质押、未来转换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以宝钢集团可交换债券和天士力集团公募可交换债为例,对其发行过程、上市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宝钢集团于2015年12月10日,14宝钢EB采用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发行,网下发行金额28亿元,共有201个账户参与申购,有效申购资金1091亿元,中签率2.57%。认购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QFII、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余部分12亿元进行网上发行,卖单挂出后第一时间即全部成交。12月24日,14宝钢EB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开盘不到5分钟,债券涨幅就达到20%而触发盘中临时停牌上市首日涨幅18.2%,成交金额超过7.6亿元,换手率达19%以上。
天士力集团于2015年6月11日,15天集EB采用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发行;网下发行金额8亿元,共有1000多个账户参与申购,有效申购资金超过5000亿元,中签率0.14%。认购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信托公司等;其余部分4亿元进行网上发行,卖单挂出后第一时间即全部成交;2015年7月2日,15天集EB在上交所成功上市,集合竞价阶段涨幅超过30%,而触发盘中临时停牌,上市首日涨幅最终达到12%。
2、可续期债券
可续期债券,境外一般称“永续债”,是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信用债券。可续期债券的发行主体要求包括:可试点初期,以实体企业为主;主体评级达到AA+,债项评级达到AAA的优质大中型企业;可续期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细分品种,发行主体需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对于房地产、过剩产能和城投类企业,需要满足额外附加受理条件。申报文件包括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除应按照公司债券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需提交会计师关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专项意见书;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资本金的,需补充提交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加盖公章)等材料;主管机关对特殊发行事项的授权文件(若有);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通过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首单可持续债公司债和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进而对可持续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和发行方式都进行了说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于2016年2月18日向上交所提交可续期公司债申请材料,上交所在一周内完成了受理、反馈、出具预审核意见等工作,于2月24日出具了预审核意见。3月3日,浙交投可续期公司债获证监会批文,成为上交所首单由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浙交投作为浙江省最大的国有独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公司,在建项目多,对中长期资金需求旺盛。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不仅能缓解浙交投长期资金需求,而且能有效地补充公司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于2016年6月18日向上交所提交可续期公司债申请材料,上交所在一周内完成了受理、反馈、出具预审核意见等工作,于6月24日出具了预审核意见。7月8日,葛洲坝可续期公司债获证监会批文。两期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全部计入权益,为公司增加100亿元权益资金,按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状况测算,可为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约6.7个百分点。
3、绿色公司债券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品可覆盖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品种)。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包括申报文件要求、资金专户、绿色鉴证、存续期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并以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全面阐述了绿色公司的内涵和意义。
申报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提供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资金专户要求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绿色鉴证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披露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公司债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4、项目收益债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为导向,发行主体非关键因素。对发行主体范围有所放宽,明确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项目收益债为地方基建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未来有望成为重要融资方式。由于项目收益债券以项目收益本身作为债券兑付保障,因此被认为不再需要地方财政的“隐性背书”,为地方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将成为基建投资的主要方式,而项目收益类债券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PPP模式下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强所带来的问题。未来,PPP模式下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将会成为基建和公益事业性投资重要的融资方式。
5、双创债
双创债是全国首批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闸发行,开创了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实现融资的先河。首批“双创”公司债由“16苏方林”、“16普滤得”和“16苏金宏”三单公司债券组成,发行人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普滤得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是东吴证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提供做市服务的苏州本土创新创业型成长企业。
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正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的交易模式、产品设计和获利机会正在出现;二级市场的逐步成熟也是资产证券化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机构投资ABS的需求普遍增加,在利率环境下,利率品种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利差被不断压缩,高收益资产更难获得,更多的资金包括专户基金甚至部分公募基金开始投资ABS产品。而针对银行表内资金,投资ABS具有风险资本权重低的优势。因此市场上也出现部分专业的投资团队,发行专注于投资ABS的委外产品,以迎合银行资金的需求。
2、机构投资ABS的风险偏好增加,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更加活跃。既有新的投资者进入,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也开始提升,市场开始出现专门针对次优档(夹层档)投资的产品和资金。
3、一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二级市场现券交易需求增加,并出现小规模做市商。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并不完善,特别是产品底层资产和现金流并不在市场公开发布,容易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因此有部分计划管理人和资本中介服务机构开始介入二级市场进行做市交易,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获取相应的做市收益。
4、资产证券化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投资市场的联动效应增强。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工具,其本质依然是连接资金端和资产端,同时具备两种资源,或是可以使得对接两方资源的机构拥有更多的业务空间。目前部分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发掘好的资产打包发行,另一方面配套资金投资夹层或次级档证券获取超额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于2014年12月份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类:涉及地方政府或平台的基础资产,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PPP模式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第二类:现金流不稳定的基础资产,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第三类:不动产相关基础资产,包括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赁债权;待开发或在建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四类:其他,包括违法违规资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最终投资标的为负面清单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要素
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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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上市公司,包括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各类法人/准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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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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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财产和财产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
权属明确:法律要件具备,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可转让性: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
可产生收益: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现金流归集可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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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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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融资(出售资产)、表内融资(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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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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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在产生与归集过程中能否特定化并明确归属于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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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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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增信:超额抵押、对发行人的追索权、优先、次级证券结构;外部增信:第三方担保、债券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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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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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规模取决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规模和时间;
优先级产品是实际融资额,劣后级产品覆盖现金流波动、吸收资产超额收益;
循环购买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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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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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需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使用A股账户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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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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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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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关注要点
基础资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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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不等同于经营性收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对基础资产进行准确表述:
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界定为财产权利或财产(债权、收益权)。是否权属明确。
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基础是否真实?
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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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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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是否可以清晰识别,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明确区分。
计划管理人能够对基础资产的筛选、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实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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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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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采取必要的变更手续或权利完善措施。
基础资产是否附带担保负担(抵押或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优先求偿权?若已设置担保负担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拟采取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关于租金和不动产)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专项计划拟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的安全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附带担保权益等从权利的,从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整地转移给专项计划享有。从权利对基础资产的实际保障效力是否因基础资产转让发生变化。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是否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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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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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全做到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破产风险完全隔离。
若没有完全做到,拟采取哪些措施降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破产风险对于专项计划合法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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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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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SPV交易结构和融资租赁;
前端基础资产实行穿透原则,看是否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交易结构设计中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基础资产套用的SPV与管理人自身的SPV尽可能做到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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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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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是否有足够的历史记录以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
是否已经考虑了各种影响现金流波动的因素?是否针对造成基础资产现金流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压力测试?在造成现金流波动的影响因素处于极端情况下,内外部增信措施对优先级档证券按时足额偿付的保障程度如何?
专项计划是否对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运行状况做出相应安排?特别是在发现可能影响兑付的情况,是否做好了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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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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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文件是否明确各项信用增级措施的触发条件、触发顺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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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购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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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标准、购买的具体安排要事先明确;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法律文件是否明确约定基础资产入池筛选标准及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是否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间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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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流转环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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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和企业需求的平衡;
现金流归集过程中账户设置安排是否安全有效,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混同风险?拟采取何种措施控制风险?
专项计划对现金流的控制力。包括能否保证现金收入不被挪用,是否建立了在相关主体破产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情况下的现金流应急保护措施等。 |
存续期间现金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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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是否对存续期间的现金流的回收、再投资和收益分配做了明确的管理安排。是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现金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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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的业务机会与挑战
在公司债政策领域,呈现出企业需求多样化、法规政策更新快、综合知识要求高等特点,这也为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目前,国内许多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公司债政策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了许多比较成熟和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提高基础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同时,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为基础资产拥有者提供了盘活资产、融通资金的渠道。当然,对于基础资产拥有者,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实现了基础资产的风险转移。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一定要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基础资产,防止其经包装后进入资产证券化领域。对于符合规定的基础资产,应当促成其证券化进行交易。开展或者涉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做好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这项工作需要律师和各中介机构的共同把控。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
上海律协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
执笔:王昕晖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