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住宅小区装修噪声等噪声污染认定标准问题,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商店室内外使用音响设备行为进行了规范,创设了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等相关污染防治规定。针对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办法》规定了禁止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时间;禁止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对商店室外使用喇叭、商业促销活动产生的噪声等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商业经营业态,《办法》予以了禁止。对于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通风等公用设施的噪声排放,《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排放适用环保部颁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对于住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办法》限制了装修作业的时间;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