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正式发行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周吉高律师所著的《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一书于2008年11月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作者周吉高律师现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具有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作者是工程专业出身,先后于同济大学、中国科学院和复旦大学取得工学学士、工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学位。从事建筑房地产律师执业前,作者曾供职于外国总承包企业韩国三星建设株式会社、金光集团上海金光外滩置地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了5年工程造价、合同主管工作,其后在建纬律师事务所、申达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从事了9年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工作。
正如该书序言中所述,在从事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执业的九年中,作者累计为5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0多家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他将每次服务均作为精品来办,办理一起案件,研究一起案件,总结一起案件。然后,再将办理数个案件的经验进行归纳、深化、编制成讲稿,应顾问单位、施工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律师协会、高等院校的邀请为其组织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律师培训班举办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讲座。该书正是在根据这些讲座内容整理而成的。
该书结合作者亲身办理的大量案件针对建设工程工程款、质量、工期、签证、索赔及业主合同制作和管理法律实务进行重点讲解,是作者多年工程与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一些章节的论述对司法实践及工程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可直接参照应用于自身的案件办理或工程管理当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往往取决于司法审价结果。该书认为,司法审价对合同双方利益攸关,需不需要审价、审价的依据到底是合同约定还是定额规定以及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审价材料并不是由法院或者审价单位决定,对于不需要审价的,代理律师或者工程管理人员要坚决提出自己的主张,对于审价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代理律师或者工程管理人员要对审价报告坚决提出异议。此外,对于转包、挂靠等无效情形及结算问题,对于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及结算问题,对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问题,对于工程结算标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期顺延的举证标准等问题,作者均以其办理过的案件为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后的审判实践在该书中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单位不利的条款多达28处,建设单位如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通用的标准文本?该书从完善关于发包模式及指定分包相关条款、完善关于发包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等职权设置及职权约定、完善关于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问题、适用法律问题、不作为默示承认问题、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合同解除的解决方案的约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此外,该书还从合同总体策划阶段、招投标阶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纠纷处理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何发现并规避法律风险。
较之同类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著作,该书具有很多优胜之处。第一,深入研究案例。该书结合作者多年办理的建设工程案件展开论述,读者阅读该书时,就如随同作者亲历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对于法律之内之外的问题都能得到深刻的认识。第二,透彻解析法律。该书作者对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之深入,足以让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人员惊叹。
大家都知道有“文本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说,中国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上的原因,文本上的规定和实际上的规则之间的差异甚大,不进入具体的“过程——事件”,就很难讲清中国实在的法律规则和真正的法律运行。近些年,中国开始强调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但具体的程序和规则真正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靠试行和总结的,只有进入具体的案件,才能归纳、找寻出自己的经验。清华大学法学院
相信每一位建筑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已经或者将要从事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都能从该书中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