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新年伊始,由武汉蔓延开来的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让所有人措手不及。为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部分省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疫情的情况发文要求工地延迟开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在通知之前不得擅自开工。
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存在大量亟需签订或已谈妥的合同却因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而暂缓了进程。疫情肆虐,出门都难,又如何签订合同?企业招聘可以线上面试、家里办公,但劳动合同和各类协议签署怎么办?有很多紧急文件又需要走盖章流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这时很多企业可能会借助互联网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签订合同。为此,本文将谈论电子签名的适用问题。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签名法律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所称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定义详见我国2004年8月28日颁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律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
(二)电子签名法律地位
①《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③《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约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⑤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签订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以电子签章形式订立的书面合同和各方线下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现状
电子签名要具有法律效力,其前提是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必须是“可靠的电子签名”(见《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而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由于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形式,并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提出“可靠性”的要求,但并未指定具体的实现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因此理论上讲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表现形态并不唯一。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有可能包括:(1)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即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2)以生物特征(手纹、声音、虹膜)提取数据为基础的签名;(3)一个让收件人能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个人识别码PIN。
目前,上述第1种实现方式已经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可,而笔者也遇到过诉讼案件中存在电子签名的合同,诉讼中由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出具《真实性报告》或由CA认证中心出具《数字签名认证报告》等方式来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最终法院认可了该电子签名合同的真实性。
简单来说,第1种实现方式的核心是采用数字签名、权威认证机构(CA)和可信时间戳,该方式是利用密码学成果,借助技术手段保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广为接受的电子签名实现方法之一。目前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很多都是采取这种形式,较流行的如云签、法大大、e签宝等都是采用这种形式。
下图为我们在某电子签平台查到的操作步骤,可供理解。
三、电子签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电子签名被冒用的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交易模式中各方印章不易被第三方发现和模仿,电子签名由于依赖互联网形式,各方的印章会上传至互联网中,若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很有可能导致第三方利用数据收集的能力或购买信息收集电子签名的印章,进而模仿或盗用,给电子签名拥有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针对于这种情况,《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泄露信息的风险
由于电子签名本质上是一串虚拟的数据或代码,与其他网络信息一样,电子签名也面临着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如认证机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的信息泄露或遗失,电子签名人在遭遇上述风险时往往无法依靠自身技术条件实现安全保障或进行自力救济。
为规范此种情况,《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特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子签名使用人未及时履行特定告知义务的风险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电子签名使用人除需谨慎保管电子签名外,对于已知的失密或可能存在的失密状态都负有及时告知相关方的义务,否则要对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疫情期间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合规指引
(一)注意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约定,以下事项不适用电子签名: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上述事项的合同,不应采用电子签名形式,以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寻找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时,应选择知名度较高且经过认证的平台。
企业应注意该平台是采取何种电子签名形式,是否满足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条件,最简单的判定方法是可以看该平台上出具的电子签名效力有无相关的司法案例予以认定。
(三)企业应保管好电子签名,尽到保管义务。
企业在进行合同签章电子化时,应当确保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专有且被专人控制,对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实施监控防止电子签名被篡改。
企业应针对于电子签章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电子签章保管制度,明确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审核流程、保管人权利义务等等。
对于重大的合同,除电子签名以外,在疫情结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再另行签订确认书的形式来弥补电子签名可能存在的未经认证或被冒用、盗用等风险,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降低交易风险。
结语:
始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发展牵动着每一个国人的心,一场疫情打乱了很多企业新一年的发展计划,也使得很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但笔者坚信疫情终将过去,作为一个法律人士,笔者建议在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形式保障交易的延续性,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