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新型肺炎疫情形势下家暴的预防与遏制

    日期:2020-03-24     作者:方洁、吴琼(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

截止到20201311650分,全国各地新型肺炎确诊病例9809人,疑似病例15238人;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国家政府采取各项严厉的防控措施抑制疫情扩散。国家卫健委及各地政府均号召公众个人减少外出活动,自120日钟南山院士确认新型冠状病毒会人传人后,大多数家庭均响应国家号召减少外出、宅居在家以预防感染;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近期网络出现诸多因家暴求助的受害对象,笔者身边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亦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断肋骨。

针对疫情形势下发生的家庭暴力,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预防避免家暴,对家暴行为及时依法惩治,从而在疫情期间全面有效的保护家暴受害者,及时遏制家庭暴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特殊疫情时期也应重视加强反家暴普法教育

相关部门除重点关注疫情外,还应当对家暴情况予以关注,在宣传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时,也要在各家各户中积极倡导和谐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应齐心协力抵御疫情,共同营造温馨和睦家庭,避免家庭矛盾和家暴的发生。普法宣传内容应侧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遭受家暴后的求助渠道、遭受家暴后的救济路径、家暴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疫情防范的同时将反家暴普法教育纳入宣传内容,可以及时有效的预防遏制家暴。

二、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应列为重点预防对象,以防止疫情期间恶性家暴案例发生

 经心理专家研究,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无数次,因此应将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列为重点预防对象。

民政、妇联可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要求各村居统计搜集有家暴史的家庭,对该类家庭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该类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其它居住条件的,鼓励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居住,避免疫情期间恶性伤害后果的发生。无法分开居住的,应要求居委会、村委会将加害方列入重点预防对象;重点进行反家暴普法教育,并定期跟进、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家暴史家庭成员的动态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指导受害人依法维权,并告知加害方违法后果,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受害人求助路径

如果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可以指导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处理。

2、指导受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在遭遇家暴后,可指导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派出所寻求保护,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当事人的求助后,会启动公安机关内部的反家暴系统,对案件进行调查,开具验伤单,约谈双方当事人,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做出相应惩治、处罚措施:

1)批评教育或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针对暴力情节较轻,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

2)行政拘留处罚针对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已经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3、指导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四章的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

1)申请主体:受害人本人

疫情期间,如受害人受因强制、威吓或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管辖法院:受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人民法院

3)申请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涉及离婚纠纷的,上海各法院规定不尽相同,某些法院可以单独就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进行立案,部分法院要求与离婚诉讼一并提起,不单独受理。

4)裁定时间: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裁定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

目前疫情形势下,根据上海高院的通知,法院将会在202023日起正常工作,故可于202023日起至法院直接申请。

5)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搜集:受伤部位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会大大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成功概率,其中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证明作用较大。

4、告知加害方法律惩治、处罚后果,警醒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告知加害方一旦实施家暴,公安机关有可能采取出具告诫书、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等措施;法院亦可以根据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其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相关措施。

根据笔者之前代理案件的实际效果来看,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颁发后,加害人对于被害人再未出现过伤害事件,其中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中,加害人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从未想过受害人会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向受害人道歉,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双方和好。

三、各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帮助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

考虑到当前疫情形势下,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承担了重大社会职能,在反家庭暴力的任务上,仍需要由社会各部门的配合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由妇联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

妇联是反家庭暴力的主力军,疫情期间,妇联虽无法开展线下的宣传活动,但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线上渠道及时关注受家暴人群的求助,例如出面劝阻、教育加害者,对于因疫情、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无处可去的严重受家暴者,必要时给予予以收留、照顾。

2、律师应当履行社会职责,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上海女律师联谊会与上海市妇联成立的巾帼律师志愿团一直在承担法律帮助的社会职能,目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下,如有当事人求助至妇联,妇联或女律师联谊会可紧急指定有经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被指定的律师无理由不应当拒绝指定。

3、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的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各区再行设立临时庇护场所的难度较大,为避免给疫情工作带来干扰,政府可考虑将该事项委托给街道等组织,针对本辖区的居民设立临时场所,为那些遭受家暴且不具备和加害者分开居住条件的当事人给予保护。

 综上,针对疫情形势下发生的家庭暴力,再次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强反家暴普法教育;将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以预防疫情期间恶性家暴案例发生;发动各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帮助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从而在疫情期间全面有效的保护家暴受害者,及时预防遏制家庭暴力。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