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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日期:2016-06-29     作者: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文化部于2016年2月3日公布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并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9个省(直辖市)开展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就此,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解读》指出《办法》中所指的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严重违法情形。除了《办法》列出的三种情形外,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解读》还指出文化市场黑名单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文化部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解读》也明确了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救济渠道,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稿: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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