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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研讨会

    日期:2016-06-07     作者: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527日下午,由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民事业务沙龙——“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研讨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召开。自20163月以来,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每月会就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召开一系列专题研讨会。这样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同行们参与到实务探讨中,通过分享执业经验、深入思考,并寻求共同进步。

本月,委员会选择了“夫妻共同债务”作为研讨专题,一系列活动受到了除家事律师之外更多律师的广泛关注。目前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问题,债权人一方与举债人配偶一方所持立场截然不同,而作为代理律师也会站在不同的角度为客户维护权益,这其中牵涉到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研讨会当日,50余名律师前来参加共同探讨这一实务常见问题。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的仲剑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赵星海律师以及上海远闻律师事务所的甘妮娜律师 三位在家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通过他们所代理的案件从实践的角度与各位同行进行分享与交流:

仲剑峰律师:代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庭审表达非常关键!应当注重法庭发问环节的准备。而对于借款凭证的笔迹鉴定不应当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况而定、谨慎提起。

仲剑峰律师分享了他自己所承办的案例:在大量的案件中,庭审的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而庭审中,法官的提问都是带有目的性的发问,如果回答好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因此代理律师庭审上的表达相当重要,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同时,利用好法庭的发问环节,也是攻破一方所制造的债务危局的极佳方式。

而关于债务案件中常见的笔迹鉴定问题,仲剑峰律师也提出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作为代理律师,应当非常慎重地对待笔迹鉴定——首先需要判断借条伪造的可能性,同时要判断是否符合做笔迹鉴定的条件。如果判断对方很有可能很早就准备借据,或者该借据形成时间很近或者使用的是黑色水笔,则必须要慎重启动笔迹鉴定,因为一旦笔迹鉴定没有办法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将很有可能反而造成举证不能的困局。

 赵星海律师:大量的案件判例显示,上海高院对于认定配偶一方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需要举证方同时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其不存在举债的合意。

赵星海律师以闵行区人民法院三个判决配偶不承担婚内一方债务的案件为起点,探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上海高院规定的判决配偶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同时,赵星海律师分析了上海各级法院实际落实和审判情况与上海高院规定的差异。他在研讨会上强调,实践操作中,上海高院要认定配偶一方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配偶一方没有参与举债合意,同时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者之间不能按照高院意见的原文,理解为“或”的关系。

甘妮娜律师:对于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充分考量“债务的发生时期、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债权凭证是否具有瑕疵以及证据链是否形成”等多个方面。

甘妮娜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夫妻合谋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和“配偶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之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无特殊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对于那些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案件,除了由于缺乏主要证据外,还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甘妮娜律师做如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发生在特定时期,例如此类案件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或是首次离婚未获支持后的一段时间或分居等夫妻关系紧张的特殊敏感时期;2、特定的诉讼主体:原告与被告有某种特殊利益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近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3、借款人往往仅为夫或妻一方借条或是借款协议等仅有夫或妻一方的签名;4、貌似可以构成完整证据链:此类案件往往均有借款协议或借条,也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但证据在细节上经不起推敲,或者说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缺乏合理性,甚至与一般逻辑相悖。这些特征使其难被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研讨会在与会律师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特别的是,本次研讨会首次采用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在整个过程中,还有许多律师在委员会为本专题特意开设的微信群上提出了自己所遭遇的案件以供相互讨论,更多素材的出现使得本次研讨会的参与者们开启了一场头脑风暴,这种思想上的碰撞给所有人带来了更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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