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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相关法律问题系列调研之“不可抗力”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日期:2020-02-23     作者:喻劼(市律协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蔡力伟(市律协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可见于阿联酋联邦法(以下简称“联邦法”)及各地方法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律、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法律中。在联邦法规定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交易法》(Civil Transactions Law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State, Federal Law No.5 of 1985[1]、《商事交易法》(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Federal Law No.18 of 1993[2]以及《海商法》(Commercial Maritime Law, Federal Law No.26 of 1981[3]当中。其中,《民事交易法》是一部具有民法典性质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总则、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合同、侵权等各个方面。该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民事交易法》合同编第273条规定:“1.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义务无法(impossible)履行,则对应义务应予免除,且该合同因此而当然解除(ipso facto rescinded)。 2. 如果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则对应无法履行部分的对价应予以免除。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连续合同中临时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两种情形中,债权人可以在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据此,债务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阻却其履行合同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并且该“不可抗力”足以使得相应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此外,《民事交易法》、《商事交易法》和《海商法》还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发生时的法律责任、免责条件及法律效果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现部分列举如下:

 

法律名称

条款编号

主要事项

《民事交易法》

287

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806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土地无法耕种的法律后果

1470

担保合同中,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或灭失时的法律责任

《商事交易法》

 

181

仓储货物因不可抗力而损毁或灭失的法律责任

265

因不可抗力导致居间人保管的文件或物品毁损、丢失时的法律责任

279

承运人使用的工具或机械导致运输工具发生燃烧、脱轨、碰撞或其他事故,以及因承运人雇员在运输途中猝死或伤残造成的事故,不应视为不可抗力

300 301308324

货运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无法起运、不能送抵目的地或延迟送达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求偿权

335

客运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乘客遭受伤害时的承运人责任

346

货运及客运代理人因不可抗力而违反合同约定时的法律责任

429

信用证有效期因不可抗力而过期时的法律后果

459469

银行保管的金融证券、保险箱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或遗失时的责任

569635

汇票、支票等票据遭遇不可抗力时的法律后果,包括承兑期限的延长、汇票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承兑义务等

《海商法》

196

发生不可抗力时船员获得报酬及保险理赔的权利

232

发生不可抗力时货物装卸期的计算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236237

发生不可抗力干扰或阻碍航行时,船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240

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无法停靠指定港口的费用承担及法律责任

293

海运合同中,乘客因不可抗力未能成行时的法律责任

319

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碰撞时的法律后果

 

DIFC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与联邦法相似,但更为详细和全面。根据DIFC 20046号法律(DIFC LAW NO.6 of 2004)第82条第1款,除单方面付款义务外,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障碍所致,且这种障碍或其影响在签署合同之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或者克服,则该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暂时的,则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当然解除;该条第3款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及时就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对于履约能力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则,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一方仍应对未及时通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阿联酋高级法院在其作出的2015年第730号判决(Cassation No.730 of 2015[4]当中给出了较为具体的分析。该法院认为作为“不可抗力”,相关事件应具备两项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不可预见(unpredictable),且无法避免(impossible to prevent),例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水、风暴等。在合同关系中,只有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事件才可能阻断未履行约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ausality[5],继而使得未履约一方得以免责。同时,该判决还强调,只有初审法院(Trail Court)有权依据案件事实情况判断相关阻却性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院判例,综合来看,在“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上,阿联酋联邦法所采取的原则是:被主张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本身应具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两个特性。对于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是否能因“不可抗力”解除或者受影响的一方是否可以免责,法律更关注的是“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已完全履行不能时,合同将“当然解除”;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时,则对不能履行的部分免责;在DIFC法律中,除阿联酋联邦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暂时的,则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建议

结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其从事件性质本身来看满足阿联酋法律中的“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条件,当无太大争议。至于在某一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合同解除或者免除责任,则仍需结合 合同签署的背景、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本次疫情的发生和持续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后,方可得出结论。在目前阶段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在合同关系中,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本次疫情的情况及疫情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告知另一方,以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阿联酋联邦法往往优于地方法规得到适用,但阿联酋各酋长国拥有根据宪法就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如DIFCADGM内部亦实行独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因此,鉴于案件管辖法院及其适用法律的不同,以及涉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故每一个案件、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形可能与本文的分析有所差异,仍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的撰写获得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Fichte & Co 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Helen Tunghelen.tung@fichtelegal.com以及Ifrah George ifrah.george@fichtelegal.com的协助,在此向她们致以感谢。】


[1] 本文引用的法律文本及阿联酋高级法院判例均出自阿联酋司法部提供的阿联酋法律法规数据库(elaws.moj.gov.ae),《民事交易法》全文见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IVIL%20TRANSACTIONS%20AND%20PROCEDURES/UAE-LC-En_1985-12-15_00005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2] 全文见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OMMERCE/UAE-LC-En_1993-09-07_00018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3] 全文见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OMMERCIAL%20MARITIME/UAE-LC-En_1981-11-07_00026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4] 全文见: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CC-En/00_2016/02_Judgements%20of%20the%20Commercial%20Circuits/UAE-CC-En_2016-12-27_00730_Taan.html?val=UAE-CC-EnAC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1

[5] “accordingly, if the force majeure is the sole cause of the damage, the causality shall be deemed absent, and liability shall not be deemed materialized” --Cassation No.730 of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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