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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 (2012)

    日期:2013-02-06     作者: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

(本指引于2012年12月14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1.1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本市律师参与办理有关上海市各类信访突出矛盾案件,提升和扩大本市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协助、支持本市有关部门和组织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积案,保障各类信访突出矛盾案件的调解、化解和核查终结等处置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同时提高信访突出矛盾调解、化解和终结工作的有效性,促进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法按政策办事,公正、公平的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矛盾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由上海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时提供参考。

1.2 制定依据

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及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

 

1.3 概念

1.3.1 信访突出矛盾案件,是指由上海市信访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信访矛盾案件;包括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信访矛盾案件和群体性信访矛盾突出案件。

1.3.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委托人:

1)依据《上海市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访突出矛盾案件的复查、核查部门、单位及其他组织;

2)对信访突出矛盾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信访当事人,包括信访责任单位和信访人;

4)其他。

1.3.3 律师,本指引所指“律师”是指由所在事务所选派、上海市律师协会推荐,并经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部门、组织或信访人委托的参与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的本市执业律师。

 

1.4 基本原则

1.4.1 效果相统一原则

本指引所指律师业务应当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1.4.2 接受指导原则

律师办理本项法律业务应当接受上海市信访办、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1.4.3 忠诚原则

律师办理本项法律业务,应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4.4 专业服务原则

律师办理本项法律业务,应当熟练掌握各类信访矛盾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4.5 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本项法律业务,应当勤于学习和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受托事务。

1.4.6 谨慎保密原则

律师办理本项法律业务,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收集和接触的所有书面材料以及知悉的涉密信息和当事人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1.5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在参与办理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等信访接待、信访矛盾案件的代理、信访矛盾案件的听证、信访矛盾案件的核查、分析、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在参与办理信访矛盾案件调解、化解及终结过程中为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等。

 

1.6 委托程序

1.6.1 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收费标准等相关约定事项。

1.6.2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1.6.3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有关规定。

 

1.7律师费用

1.7.1 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1.7.2 双方也可根据信访矛盾案件的疑难程度、信访人数、律师参与程度以及律师实际参与的人数、所投入的时间和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收取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并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核查、分析 、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对接受委托的信访矛盾案件进行核查、分析、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颁布的行政规章为根据,严格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1核查、分析和评估

2.1.1 . 收集材料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配合下积极收集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信访矛盾的基本情况

①信访人的投诉、反映、信函等书面诉求材料;

②责任单位的答复、批复、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等书面材料;

③责任单位对信访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化解、缓解和终结的具体处理方案和意见)。

2)信访人的诉求情况

①群体信访人的共性的诉求情况;

②每个信访人的个案诉求情况。

3)信访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①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工作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状况等;

②信访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与信访人的关系、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健康状况等。

4)信访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①信访所涉事项产生的背景、原因;

②信访所涉事项发展的全过程;

③信访所涉事项的结果及给信访人造成的影响。

5)责任单位与信访人的协商材料

①责任单位处理该信访事宜的意见和具体方案;

②责任单位与信访人就该信访事宜进行具体协商的证明材料。

6)信访事项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①职权依据;

②法律依据;

③程序依据;

事实依据。

7)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

①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②听证或审理的记录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文书、通知及已送达信访人的证明材料。

8)进行诉讼的相关材料

①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

③《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及已送达信访人的证明材料。

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相关材料

①责任单位或上级政府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②听证或审理的记录等相关材料;

③复查复核意见书等相关文书、通知及已送达信访人的证明材料。

10)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信访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收集,其中,国家法律、法规写明名称即可,但市、区政府及相关委、办、局的文件请提供文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2.1.2 核查材料

律师应当对前述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

1)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负责。

2)律师应当对前述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遗漏,应当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提供。

3)律师应当对前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材料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求证核实。

2.1.3 分析、评估

(1)律师应当对每件信访矛盾突出案件从其产生发展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从实体及处理程序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是否有瑕疵进行分析、评估。

在前述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每个环节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意见,并最终形成结论性法律意见。

(2)律师在前述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信访突出矛盾案件责任单位提出的工作方案进行评估,出具是否同意责任单位提出的化解、缓解或核查终结的意见。

2.1.4 提出建议

(1) 在前述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实体上或程序上确有瑕疵的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2)对涉诉信访案件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瑕疵的,建议有关单位按法定程序处理。

(3)对每个信访突出矛盾案件的工作方案,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助责任单位完善工作方案。

 

2.2 出具法律意见

2.2.1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至少包括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居住情况,工作及经济收入,健康状况,上访时间,上访诉求,是否经过诉讼,责任单位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信访案件事实的形成概况,有关行政部门复查意见,本市信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以及责任单位提出的核查终结的申请及理由、依据等对信访案件每个环节的全过程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结论性法律意见。对责任单位提出的化解方案、核查终结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完善工作方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范本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委员会会同有关专业研究委会制定。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建议由两名承办律师盖章、签名。

(2)法律意见书案卷构成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摘要;

所收集的全部材料;

工作底稿。

(3)法律意见书案卷归档

法律意见书卷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章  参与调解、化解

 

律师参与办理化解、调解信访矛盾的,要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对责任单位的化解方案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并积极发挥律师的纠纷调解作用,以切实保障信访人和责任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暂时无法化解的信访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信访人的答疑工作。

3.1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的正当性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的调解、化解,可以通过受聘为信访矛盾化解独立第三方的形式,从程序上解决律师参与信访矛盾调解正当性的问题。

3.2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的中立性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案件的调解应当公平、公正,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和政策。

律师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不得对矛盾双方有主观偏见,避免任何一方对律师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3.3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的操作要求

律师应征询信访矛盾双方的调解意愿,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

律师应与信访人和责任单位的保持随时沟通和密切联系,及时反馈矛盾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应全面衡量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和责任单位提出的化解方案,推进信访人的诉求理性化、责任单位的化解方案合理化,逐步缩小矛盾双方的分歧。

调解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调解的实际需要发表意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应适时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提出化解建议和意见,有调解化解可能的,律师应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化解。

 

第四章 参与信访案件的核查终结程序

 

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应当依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对事实依法核查、依法按政策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4.1参与信访听证会

4.1.1 信访终结听证的相关规定和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 2005 年1 月10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信访事项提请核查终结意见书.

4.1.2 律师担任听证员

(1)听证员中的身份:

信访终结听证会主持人

一般听证员

4.2 听证会一般流程

4.2.1   准备阶段

4.2.2 调查辩论阶段

4.2.3 调解阶段

4.2.4 听证会结束

4.3 律师参与信访听证须把好关                        

4.3.1 广义的信访听证制度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狭义的信访听证制度听证会。信访听证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在个案中具体应适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个案情况、成本资源、便于息诉罢访等具体情况而定。

4.3.2 采取听证会形式处理的信访案件一般应限于有关行政机关能自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

4.3.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有碍社会影响的涉检信访以及原处理意见明显错误的信访案件不宜通过听证会形式解决。

4.4信访听证制度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4.4.1 充分熟悉案情,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听证前承办人要详细阅卷,深入调查,充分了解原案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便在听证中详细陈述。

4.4.2 周密做好听证方案,使整个听证流程和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处在掌控中。听证方案一般包括:注意事项、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参会人员、听证时间、地点、相关预案等。

4.4.3 听证会选择或聘请听证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

选择的参与人员和听证人员应具有代表性、公正心,部分听证人员还应具有专业知识。

4.4.4 作好现场笔录

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4.4.5 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

对听证会作出的评议结果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落实,听取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意见予以维持的,要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或相关人士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解释说服工作,帮助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促使其理性思考问题,直至息诉罢访。

第五章  信访代理

5.1 代理事项

5.1.1 代理信访人的代理事项

依法代理信访人起草信访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诉(包括信访事项的申诉、申请复查、复核等)、参加信访案件听证会等。

5.1.2 代理信访相对人的代理事项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及参加信访案件听证会等。

5.2 信访代理应注意事项

5.2.1 坚持依法代理。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展开代理工作。

5.2.2 坚持自愿代理。必须尊重信访人的意愿,不得强行代理。

5.2.3 坚持便民、利民、服务于民。简化代理程序,提高信访事项代理工作效率,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5.3 信访代理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及其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上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委托信访代理人代理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不属于本指引的代理范围。

5.6信访代理程序

5.6.1 登记受理

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时,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信访事项、涉及人数等内容。

5.6.2 签订协议

信访人将信访事项委托代理人时,代理人要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由代理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协助解决,信访人也必须承诺在约定解决问题期限内,不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经双方签字后,《信访代理协议书》生效,进入代理运行程序。

5.6.3 代言代办

《信访代理协议书》生效后,代理人要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制定具体的代理方案和时间安排,以代理人身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被代理人代言代办,力争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6.4 定期反馈

对于代理的信访事项,代理人要定期与被代理人进行沟通,对有可能延期的,必须说明理由。

5.6.5 办结回访

代理人要督促协调承办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结案件,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代理答复意见书》。

 

 

附件:

1.法律服务协议书(样本);

2.各类信访案件需收集的材料清单;

2.1动拆迁信访案件需收集的材料

2.2劳动争议信访案件需收集的材料

3.信访终结听证会流程;

4、信访案件所涉法律政策目录

 

 

附件1:法律服务协议书(样本)

 

 

 

附件2:各类信访案件需收集的材料清单

2.1 动拆迁信访案件需收集的材料

1)信访矛盾的基本情况

①信访人的投诉、反映、信函等书面诉求材料;

②责任单位的答复、批复、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等书面材料;

③责任单位对信访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化解、缓解和终结的具体处理方案和意见)。

2)信访人的诉求(简要)

①群体信访人的共性的诉求情况;

②每个信访人的个案诉求情况。

3)每户信访人的相关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安置人口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各人口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父子等)、原户籍所在地、现户籍所在地等;

②被拆迁房的情况:房屋的地址、房屋权属性质(如:国有土地上的私房、公房,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以及住宅、营业用房等)、有证面积、无证面积、核定面积等;

③安置房屋的情况:房屋的地址、房屋的面积、房屋的权属性质等;

④应安置人口的各类费用,如青苗费、土地补偿费、私房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货币安置款等的发放情况:应发多少、已发多少、发放时间、金额、尚欠多少等;

征地应安置人口的情况:每户应安置工作人口的名单及安排上岗、内退、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养老安置等。

4)征用集体土地的相关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政府批准文件,包括征地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劳动力安置及养老方案》)及政府的批准文件;

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劳动力安置及养老方案》)已公告并听取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证明材料。

5)拆迁许可的相关材料

①拆迁许可证;

②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准文件;

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地包括《劳动力安置及养老方案》    

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

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人的营业执照;

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

 拆迁范围的红线图;

《拆迁公告》及依法告知被拆迁人的证明材料;

 拆迁期限延期的公告、通知及证明材料。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政策口径

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②安置方案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7)被拆迁人的相关材料

①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承租房屋赁证;

②应安置的被拆迁人的人口清单及情形及当时的户籍材料;

③被拆迁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若有)。

8)房屋评估的材料

①商、投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证明文件;

②估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③《评估报告》及形成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材料;

④若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后的《评估报告》;

若申请鉴定的,鉴定后的《鉴定意见书》;

《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书》等送达被拆迁人的证明材料。

9)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协商材料

①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方案(征地包括《劳动力安置及养老方案》);

②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进行具体协商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私房保留产权征询意见单》及送达被拆迁人的证明、协商记录);

10)行政裁决的相关材料

除以上相关材料尚需提供:

①听和审理通知书及已送达被拆迁人的证明材料;

②听证和审理的记录等相关材料;

③《裁决书》及已送达被拆迁人的证明材料。

11)行政强迁的相关材料

除以上相关材料尚需提供:

①《强迁决定书》及已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的证明材料;

②强迁的听证会或调查会的记录;

③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④被拆房屋内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强拆过程的记录。

12)已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材料

①《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包括《劳动力安置和养老协议》);

②《补偿安置协议》(《劳动力安置和养老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房屋已交付、补偿金已发放、劳动力已安置、养老金已缴纳等明细材料。

13)相关文件

本次动拆迁(包括:房屋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等方面)所依据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写明名称即可,但市、区政府及相关委、办、局的文件请提供文件复印件)。

14)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和拆迁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信访终结听证会流程

XXX信访事项听证会流程

准备阶段

主持人请记录员查明双方当事人到场情况及听证会准备情况:

当事人双方和代理人到场情况;

听证员、听证会工作人员等到位情况。

记录员向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情况、双方当事人到场情况及听证员身份情况。

宣布听证会纪律:

未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②未经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③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④听证参加人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⑤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其他行为;⑥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听证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等电子通讯设备;⑦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会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说明听证会召开原因。

主持人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委托代理人的权利;②、申请回避的权利;③、获得通知及了解听证会内容的权利;④、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⑤、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⑥、和解的权利。

义务:必须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调查辩论阶段

主持人请信访人(或信访人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由听证会工作人员呈送主持人及听证员过目;

主持人请信访相对人进行答辩,对信访人的主张承认、解答或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由听证会工作人呈送主持人及听证员过目;

主持人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听证重点,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主持人按照信访人、信访相对人的顺序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进行质证和答辩。

主持人按信访人、信访当事人的顺序询问双方对对方所出具证据的意见;

主持人宣布调查辩论结束。

主持人请记录员让听证会参加人员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确认。

请当事人双方和代理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如果信访人拒绝签名,主持人及记录员在信访人签名栏共同签字注明);

附件4、信访案件所涉法律政策目录

(一)关于信访的政策法规:

1.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 05.12.1

2.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09

3.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11

4.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11

5.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05

6.  上海市信访条例(03

7.  信访条例(国家)

(二)民生保障

1.  社会保险法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3.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4.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7.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9.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10.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11.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12.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3.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4.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5.      关于工人退休、职退的暂行办法

16.      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17.      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18.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9.      关于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20.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2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3.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24.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25.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6.      上海市民政局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27.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8.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9.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30.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31.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32.      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33.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34.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35.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36.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37.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8.      民政部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3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40.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

41.      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

42.      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43.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意见

44.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45.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46.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劳动人事

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  工伤保险条例;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5.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0.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11.      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2.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3.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4.      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5.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四)房产管理

1.  本市二OO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2.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3.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4.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6.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7.  物业管理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0.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1.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12.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

13.      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

14.      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15.      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6.      关于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17.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8.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与房屋拆迁相关的公证事项的通知;

20.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21.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22.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23.      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4.      关于规范拆迁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联系的意见;

25.      关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26.      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28.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9.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30.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中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偿安置的批复;

31.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32.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4.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35.      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7.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38.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40.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4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4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45.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46.      上海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

47.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

48.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9.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0.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5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54.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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