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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战疫期间,企业薪酬发放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0-02-09     作者:岳云(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情况          

       2019年末2020年初,湖北武汉地区出现病毒性肺炎疫情并不断蔓延至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域。经研究确认,引发此次疫情的病毒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由于疫情的出现恰逢新春佳节、涉及大规模人口流动、聚集,战疫形势异常严峻。          

       面对如此严重的疫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于2020年2月5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对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各地结合疫情期间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就企业特殊时期的用工政策、薪酬发放、扶持政策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政策。

       基于当前情况,企业能否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仍是未知数,停工、停产情况亦可能持续数月,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严峻挑战。其中,人力成本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分支,更是各中小企业首先需要应对的问题。本文主要以上海地区为例探讨全民战疫期间尤其是2020年2月10日以后可能存在的复工不确定性对企业薪酬发放的影响,以期给予企业相关指引,共同渡过难关。

       二、国内针对疫情延迟复工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规定

       1、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如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工资暂行支付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 停工、停业、停课;(三)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上,不论是国家还是上海地区,均针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劳动报酬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发放规定却相对模糊。而针对本次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通知》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以北京、上海、广东为例,相关规定如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基于当前的相关规定,停工停产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其他问题 

       (1)绩效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诸多企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该如何理解,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从字面意思来看,绩效指的是劳动者的业绩,绩效工资即为通过完成相应的业绩来取得对应的报酬。如果企业的工资构成中是包含绩效工资,企业会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绩效工资制度,如相应的考核评分标准(符合劳动者知情,进行过公示等流程)。

       综上所述,就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企业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的问题,建议应综合考虑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若不符合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可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2)社会保险的缴纳         

       社会保险也属于企业的重要支出。目前针对停工、停产期间社保的缴纳问题,上海市人社局出台的《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基于上述规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如存在未缴或者欠缴现象很可能会引发其他风险。为了减轻负担,企业可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向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备,迟延缴纳。

       (3)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报酬的支付         

       部分行业、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针对此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企业无需就劳动者在休息期间的工作按加班加班标准支付工资,该期间工资支付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4)停工停产履行的程序         

       因疫情原因,企业被迫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但是现阶段法律并没有针对停工、停产的程序给予明确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为了避免劳动者交叉感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企业如停工、停产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与职工,工会讨论。         

       三、停工、停产期的相关法律建议及惠企措施         

       (一)  法律建议          

       1、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区分停工、停产发生的原因,对非因企业原因,非因劳动者原因发生的停工、停产作出不同规定:(1)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则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对于非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企业同为损失的承单方且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不应由企业支付员工相应报酬。即便支付,笔者认为,也应是基于公平角度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根据停工、停产的时间长短加以区分,由企业和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保障社会有序是政府的责任,相应的成本应主要由政府承担。(3)对于因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应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生活、生产有序暂停与恢复。

       2、明确停工、停产期的社保缴纳标准         

       建议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如是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则由企业承担;如停工、停产非因企业原因造成,则建议由企业,劳动者,政府三方分担。以此共担风险,共度难关。         

       3、完善企业停工停产的程序         

       明确诸如在重大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需经过的内部程序,以及是否需要报备相关部门等外部程序。         

       (二)  惠企措施         

       目前,上海市政府各部门都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包括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鉴于本次疫情影响之大,波及之广,在惠企方面仍有很多措施可以采取,建议如下:1、对惠企措施加强宣传,包括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推送,确保中小企业都知悉。尤其是与补助/资助发放相关的信息,公开透明并加强监督。2、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出台不同的政策。比如,对于冲击明显的餐饮业扶持力度应高于其他行业。3、具体措施:(1)对中小企业发放无息贷款,以度过艰难时期。(2)减免税负,下调公积金等费用的缴纳比例。(3)暂缓受理劳动仲裁及诉讼机构对劳动者发生的纠纷。(4)组织企业分类型、分阶段复工。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上海市政府可参照重庆市政策的做法对于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扶持的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允许缓缴。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大众谋福利者,不可使其孤军奋战,企业也可以说是员工的抱薪者。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每个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建议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其他行政机关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以保障停工、停产企业的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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