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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服务”讲座综述

    日期:2022-11-02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作为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服务领域一直受到许多律师的关注。环境污染防治虽卓有成效但仍任重道远。气候变化成为全球性议题,“3060”目标的提出使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必然。为回应这些变化,上海律协律师学院和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举办环境资源能源法律服务的系列讲座。2022年3月24日(上午),吴亮教授、朱静亮律师、黄启荣律师参与了第三场讲座,就“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作专题分享。

       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中的三个行政法问题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亮教授重点围绕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中的三个行政法问题展开介绍,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中的律师作为,二是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问题,三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的判断。  

       第一章 “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中的律师作为”。最高检近两年试点推广的企业合规从宽机制,企业可通过加强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涉案企业可以争取不捕、不诉以及不判实刑的从宽结果,由此对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若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的意愿,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根据整改验收结果,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从宽从轻量刑。  

       吴亮教授紧接着介绍了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最常见的有八种罪,  

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都开始进入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的范围中。吴亮教授重点就2021年12月最高检公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展开分析,发包单位因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及时查清排除安全隐患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该情形下公安局就对相关的发包单位的责任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院起诉。在这个案件中,就启动了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主要原因有二:第一,这家企业是当地的一家明星企业,为地方经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第二,主观上过失较小,违法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认罪态度也比较好,所以就启动了企业的合规考察。检察院在征询了这家公司的意见后,该公司提交了有关的申请书、合规承诺,递交了很多材料,然后进入到一个合规考察决定期,之后第三方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评估,经审核最后是通过了审核验收,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亮教授指出,在整个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过程中,作为律师其实承担着两方面的角色,第一是作为检察院派驻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组成人员,履行一种独立监管人的职责,第二则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参与企业的整个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具体介绍了两种角色之下的职责承担,以及这两个角色的核心在于,如何审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合规计划和制定、落实的具体情况。但具体如何完成安全生产合规计划,这个目前法规其实并不清晰。因此,吴亮教授认为,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把专项合规计划做好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的系统把握,由此对专项合规计划中可能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最新法律发展作出勾勒。  

       在制定专项合规计划时,新《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带来了一些很关键的作用,首先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三管三必须原则。何为“三管三必须”?具体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主要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包含了其总体要求、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禁止规定等,吴亮教授结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吴亮教授重点介绍了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一是风险分级管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5条对风险分级管控作出规定。而如何落实风险分析管控制度,在做合规时需注意到目前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中的要点既是自上而下的管控,也是自下而上的管控。其二是安全隐患治理机制。主要是指(1)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采取技术和管理的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3)对治理的情况要如实记录(4)有通报的程序,即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和职代会内外都要通报。  

       第二章“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问题”。吴亮教授针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内容相关条款予以解释,具体分为非强制性管理部分以及强制性管理部分。非强制管理部分赋予了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权利,强制性管理部分往往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源于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产生的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而源于法律规定或者社会习惯的安全生产责任,吴亮教授结合《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条款展开分析,引导与会者思考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边界问题。  

       第三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的判断”。吴亮教授提出合法合规的重要判断标准,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并结合行政赔偿案例分析企业实际承担安全生产的标准,即便违反的是推荐性标准,在有些情况下依然会作为处罚依据。 

       二、创新律师安全法律服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开篇首先讲了“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及事故调查报告”。针对自己曾经主办过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案子,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畅谈律师在办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案子中通常采用的传统办理方式及思路,强调律师需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服务思路,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及行政上的案件处理。  

       第二章讲“对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总体的把握”。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尤其需要律师了解服务的对象——企业,以及服务对象的痛点、难点问题——失职追责。朱静亮律师分析了安全生产法体系的总体结构,由“失职追责”反推理为“若企业尽职,即可免责”,深入分析了企业该做的和不该做的,谁来做,怎么做等问题。  

       第三章讲“企业安全职责——法定与约定”。结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而对企业的安全职责从法定和约定两方面展开分析,法定职责具体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行标、团体性标准,约定职责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朱静亮律师针对不同的法律类型总结出其适用的企业类型或岗位类型,从中拆解出律师可以介入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新条例的要求”。从单位层面讲述,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应对新型风险,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以及操作规程文件成体系。  

       第五章“安全法律服务主体优劣势的对比”。朱静亮律师通过安全咨询公司、安全评价机构、律师三方就安全法律服务内容的对比,剖析了律师相较于安全咨询公司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的劣势在于市场部分,存在部分企业甚至并不清楚律师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的现状。而律师相对于其他安全法律服务主体的优势也很明确,对司法体系及法律知识的熟练运用可以让律师在开展业务时发挥效能的空间更广。  

       第六章“安全法律服务创新”。朱静亮律师结合自身在法律服务中的相关业务,分享了自己在培训、法律法规库收集、合规性审计、安全文件编制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在安全事故的处理中,无论是从前期的危机公关,还是和解谈判,抑或是参与事故调查,律师更需关注在事故参与过程中的效用发挥,鼓励律师大胆发挥优势,创新安全法律服务方式。

       三、律师安全领域业务探讨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黄启荣律师主要围绕安全领域的律师业务机会以及传统安全合规管理这两方面向与会人员进行分享。  

       首先,黄启荣律师分享了安全领域的机会。从分析EHS业务的主要构成切入,黄启荣律师就其中的安全构成因素重点展开探讨。其结合我国《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分享我国的大安全理念,包括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道路安全、粮食安全、质量安全、能源安全等等。另外,《目标纲要》第一节“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到了加强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等信息,黄律师结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讲解了信息采集的主体、内容、方式及储存的方式等面临的风险。《目标纲要》第五十四章“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其中对于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生物安全等均作出了规定,第五十五章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强调要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  

       其次,黄启荣律师针对传统安全合规管理展开分享。黄启荣律师列举了传统安全合规的行业,包括化工、涂料、电子、燃气等,就特定行业在投资评估阶段、建设项目阶段、日常运营阶段、关闭阶段这四个阶段中企业的安全风险逐一提示,包括应急预案、安全生产间距等,具体介绍了律师可介入、并开展业务的对应部分,向与会者介绍了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应对的要点。  

       在此,黄启荣律师进一步分享了与安全领域息息相关的各行业,以此启发律师发掘现有客户的潜在业务或者是潜在客户。安全生产领域众多,律师介入的途径也各不相同。黄启荣律师以职业病为例,就“如何预防”这一点可从项目开始阶段就着手介入。就应急管理方面,黄启荣律师重点分享了自己实际处理的一个案例,即如何协助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责令停产后,如何尽快复产。其中包括协助事故调查、编制事故报告、现场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协调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编制复产申请书等。最终,企业识别所有的事故隐患,并完成了整改,且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最终取得复产许可。从这一点来说,律师相较于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  

       最后,黄启荣律师总结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庞杂的特点,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每部法律又会有很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众多的规范性文件等等。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时就出现不同法规条款之间相矛盾的问题。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以及部分专家,还要求企业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这就让企业比较困惑,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不要执行?”、“不遵守的风险有多高?”等。而面对这些问题,往往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律师在研究企业的这些问题后,才能告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企业也才会知道律师的价值,才会更需要律师提供更多的安全服务。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黄启荣 巢思源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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