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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刑事司法中的价值、伦理及正当防卫的适用——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研讨会

    日期:2017-04-06     作者: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7328日,由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刑事司法中的价值、伦理及正当防卫的适用——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的研讨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近50名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朱薛峰律师主持本次会议。市律协副会长潘书鸿首先进行发言,希望上海律师能够直面热点话题,向社会发出专业的声音,展现上海刑事辩护的风采。
      本次研讨会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主要对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适用进行探讨。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马朗律师,发言题目为《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理解》。以其亲身经办的案件为例,指出正常人面对轻微不法侵害时不知该如何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保护,应当有相关的规范来界定什么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谢向英律师,发言题目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正当防卫认定的紧箍咒》,指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并未在法条中作出规定,如何认定紧迫性一般都由法官的主观自由裁量来判断。现在往往在事后用量化的观点来评判紧迫性,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客观情况和主观的恐惧心理,并以两个案件为例,表示应当取消紧迫性的认定或者有完善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判例指导来认定紧迫性。
      北京市中伦(上海)事务所的肖波律师,发言题目为《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法学界应当对正当防卫有反思和正确的理解,应当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时间、程度有相关的规定。我国的正当防卫属于消极防卫性,与西方正当防卫制度属攻击性是不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寇树才律师,发言题目为《正确理解刑法第二十条》。首先应当正确理解防卫的权利内容,并不是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精神的侮辱也应当认为是进行防卫的权利内容;其次是正当和过当的认定标准,需要客观公正地评判;最后提出应当对二十条进行修复,加入主观内容,体现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的林凌律师,发言题目为《维谷中的正当防卫》。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适度性的判断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正当防卫的认定太过于松弛,可能存在更多的社会问题。同时,个案不可能真正的解决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发言题目为《浅谈正当防卫在于欢案中的法律适用》。“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于欢为一般故意伤害存在其合理性。正当防卫的适用应当有其合理的限度,不能扩大适用。
      交流发言阶段,多名律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最后由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恩海进行总结。他指出讨论个案要在看完案卷材料的情况下才能下定论。同时,在我国正当防卫认定困难可能有多方面原因,从深层次分析,是国家与公民权利界限的划分,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要件从严把握并非毫无理由。但确实需要从相关层面对正当防卫的模糊规定予以明确,唤醒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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