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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品走私评析系列之一:走私珍贵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区分

    日期:2020-07-15     作者:王永亮(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平时笼统地说冻品走私,实际上可能构成四种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四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差异巨大,需要仔细地辨别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今天结合一则典型的案例,谈谈冻品走私涉及的走私珍贵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陈某甲伙同张振龙(在逃,另案处理)以及同案犯魏某甲、方某等人共同从境外海域偷运冻品、于2013年12月15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收缴穿山甲冷冻死体10只、马来闭壳龟冷冻活体10只。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走私穿山甲冻体与马来闭壳龟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魏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陈某乙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珍贵动物穿山甲(冻体)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走私10只穿山甲(冻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但指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不当。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而被告人走私的是冻体穿山甲珍贵物种,非其制成品,故罪名应予纠正。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走私马来闭壳龟的行为,一审法院未予定罪量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上诉,对原判认定事实证据并无异议,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野生动物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应当是指具有该种动物完整躯体的不曾被人为宰杀的动物个体,野生动物制品显然包含了动物肉体,本案中,穿山甲冻体是指被宰杀并除去鳞甲内脏的穿山甲肉体,已经不是完整的穿山甲躯体,原判将“穿山甲冻体”认定为“珍贵动物物种”,而非珍贵动物制品,导致定罪错误。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二终字第20号】陈某甲、魏某甲等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对于穿山甲冻体和马来闭壳龟活体的定罪量刑做出了终审意见。
        1、关于涉案的穿山甲冷冻死体应当认定为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的问题。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冷冻死体是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结合生效判例和现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的制成品,肉制品亦应包含在内。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在海上交接“冻品”时穿山甲的状态就是以塑料膜密封包装好、并在包装膜上印有外文字样的冰冻死体。从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看,穿山甲的内脏及鳞片均已被剥离,各被告人参与走私的仅为穿山甲的肉体部分,具备肉制品初步加工的特征,除作为食材外,已不可能具有完整的野生动物观赏或其他价值。因此,扣押在案的穿山甲冷冻死体应当准确表述为冷冻的穿山甲肉制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范畴。

穿山甲

穿山甲冻体
        2、对于各被告人共同走私10只马来闭壳龟的行为。在案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海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的复函证明,查扣在案的10只活体马来闭壳龟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和云南闭壳龟是同属物种,是《cites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动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范围,但在该司法解释后附的附录中并无三线闭壳龟和云南闭壳龟的定罪标准。该10只活体龟的鉴定价格仅为1446元,原判考虑到走私该物种缺乏以数量定罪的法律依据,认为各被告人走私10只马来闭壳龟活体入境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不应受刑事处罚,并无不当。
马来闭壳龟:闭壳龟属
        点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判决书最难能可贵之处在于,超过上诉期后上诉人申请撤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直接裁定了事,而是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实体审理,纠正了一审定罪错误,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到技术层面,我们分别就穿山甲死体和马来闭壳龟活体简要点评。
        1、关于穿山甲死体究竟属于动物还是动物制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意见,关键是两点。一是是否经过加工。没有经过加工的是动物,比如该书提到的狼尸;经过加工的是动物制品,比如本案中穿山甲被剥去鳞片、挖去内脏;二是接货时的状态。是否经过加工,判断的时间节点为犯罪分子实际接货时。如果接货时为活体,但犯罪过程中死亡或发生加工行为,均按照走私珍贵动物定罪量刑。
        2、关于马来闭壳龟的定罪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规定, 刑法 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刑法上定罪量刑的珍贵动物以司法解释附表为准,仅限于附表中明确规定的动物和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保护的龟仅包括两种:凹甲陆龟:凹甲陆龟属以及四爪陆龟:陆龟属,而马来闭壳龟属于闭壳龟属,与受保护的两类龟并不同属同科。因此,两级法院对于马来闭壳龟活体未予定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凹甲陆龟:凹甲陆龟属

四爪陆龟:陆龟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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