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注销,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渠道之一,既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也是企业生命周期结束的标志。但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能高枕无忧则需要打一个问号。无数的案例说明,如果注销程序不规范,股东仍可能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何依法、合规、“无后患”地注销公司,成为股东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本文拟结合团队业务经验及上海地区相关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提出分析与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二、 注销不规范时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及情形
事实上,对于股东来说,其在公司未妥善注销的情况下承担的风险很可能远大于公司存续期间的风险。如公司在注销前存在未了结的债务,股东可能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并且,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甚至可能突破有限责任。结合团队办案经验及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对于股东承担责任的几种典型情形,笔者总结如下:
(一) 股东作出了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
尽管在清算注销的路径下,并未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做出承诺,但实践中部分市场监督部门的窗口意见仍要求股东必须做出上述承诺。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本中载明:“股东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如存在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债务,该等承诺便构成了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在(2023)沪0120民初14919号中:“因XX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注销,被告张某、周某、吴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故被告张某、周某、吴某应依法对XX有限公司未了的债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清算程序不规范
除非简易注销,否则公司注销前应依法清算,而法律对股东的清算义务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若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诸如未通知债权人、未制作清算报告等情况,则属于清算程序不规范,股东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如在(2023)沪0116民初1451号中:“被告也未举证证明XX公司进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算,表现为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在此情况下,被告张某等清算组成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已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并办理了XX公司的注销登记。被告张某作为清算组组成人员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又如(2022)沪0106民初30273号中:“三被告虽然在2018年10月29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但公告的内容A公司即日起注销,其内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达到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效果。同时,该公告未载明清算组的联系地点、联系方式,被告李某自认A公司已不在登记地经营,并已于2018年6月2日搬离实际经营地,客观上导致债权人无法联系A公司。本案中,仲裁委、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均无法向A公司有效送达,足以说明清算组履职有不当之处。”再如(2019)沪0105执异174号中:“两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工商登记档案中并无依法清算的材料,且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根据规范程序已经进行了依法清算,故应由两第三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责任的,其对公司注销前债务的责任边界将突破有限责任。《九民纪要》规定,股东清算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按照侵权法的相关理论,侵权责任适用填平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未有责任限度的规定。换言之,即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股东在公司注销时从公司分配的财产,股东仍应对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多认为股东前述清偿责任不受认缴注册资本或分配财产的限制。如(2021)沪02民终2163号中:“XX公司又称,作为股东应当在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明知未对已知债权人邹某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却称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这与公司的实际债务负担和清偿情况明显不符,XX公司确认上述清算报告,并作为其清算的承诺股东理当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XX公司的前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又如(2019)沪0106民初36936号中:“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但清算组利用欺诈注销手段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性质、过错大小、清算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清算人员的构成等因素综合认定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当然以公司自行清算形成的清算报告所显示的剩余资产为限。”再如,(2022)沪0117民初13888号中:“关于三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因A公司系决议解散,并非破产清算,在公司出现非破产原因的解散事由时,原则上推定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理应得到全额的赔偿,故清算组成员应对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部分予以清偿。”
三、 公司注销的常规路径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终止,自此失去法律主体资格。公司注销前,一般经历“解散→清算→注销”的过程。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等。除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结合前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股东能否有效控制自己在公司注销后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注销前,是否依法、有效完成清算。
公司清算的主要步骤包括:
Ø 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Ø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Ø 债权申报与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Ø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有权机关确认;
Ø 执行清算方案。清算组清偿公司债务,并将公司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Ø 制作清算报告,完成注销登记。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权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以上仅为清算步骤的简单描述,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远多于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如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不得简易注销的情形(如: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相较于清算注销,简易在无需经过清算这一套较为复杂的流程,直接由股东签署债务承担的承诺即可注销公司。但同前所述,股东一旦签署债务承诺,如存在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债务,股东将直接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简易注销只“简化”程序,不“减少”风险。
四、 建议
鉴上,为帮助股东尽可能“无后患”地注销公司,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 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建议股东在注销公司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注销,包括但不限于:及时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作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经有权机关确认。
2. 谨慎选择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反过来说,如果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则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如在此情况下直接简易注销,则股东将承担违法注销的后果。此外,即使满足简易注销条件,也建议做好风险评估,尽可能识别潜在债权,防范风险。
3. 拒绝侥幸心理。在已知公司资不抵债,或存在未清偿债务时,切勿贸然签署承诺直接注销公司。建议的做法是:如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则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此种做法表面上虽更耗时、程序更复杂,但实际上更有利于股东自我保护,旨在确保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4. 规范清算文件。实践中,往往因为公司注销后未保留合法、清晰的清算文件,无法还原公司注销时的具体情况,导致股东承担了额外的责任。因此,建议股东在清算时规范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算报告等文件,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并进行财务审计,保留公司注销时具体财务情况、清楚反映公司股东分配财产的金额,以备不时之需。
5. 引入专业团队。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从经济效益角度选择自行清算。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大部分清算责任都源于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疏忽或不专业。因此,要有效清算、妥善注销,及时引入专业团队是较为稳妥甚至必要的选择。
五、 写在最后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公司法已经对股东责任、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且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对债权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股东应当理解、正视公司法,在法律保护的范畴内,依法、合规地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控制自身风险,而非“自以为”聪明地试图钻空子逃避责任,最终往往“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尤其对于公司清算行为来说,新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成为清算义务人。并且,除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外,清算组亦由董事组成。这些新规定,是否会改变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抑或影响责任承担的主体及边界,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揭晓,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