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发的两则通知,作如下个人解读,仅供参考(具体相关政策以官方规定为准):
一、延长春节假期
国务院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实际上是延长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企业必须遵守,对企业具有强制性,员工在此期间休假的,企业应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
由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该休假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并不是执行法定节假日上班发300%的工资规定。
该延长的假期类似于“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当于周末加班,企业应首先另行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所不同的是,休息日属于无薪,但延长的春节假期则属于有薪休假。
二、不得提前复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那么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的正常工作日企业不能正常复工,算什么性质呢?这个和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有区别吗?
肯定是有区别的!
注意,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如果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正常复工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是没有补休的,也不算作加班,这是正常出勤;而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企业是需要安排补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而不是从增加员工的春节假期的角度来考量的。
企业既然不能提前复工(2月3日至2月7日),那么企业能否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法定年休假呢?这个在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先来看一看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吧: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当然在安排过程中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因素。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个人认为并不违反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实际上企业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响应政府号召不提前复工,又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能够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直接宣布春节放假至2月9日,而不占用年休假,让员工多休几天有薪假期,那是最好不过。
三、有关复工的几个问题
1、问:企业能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吗?
答:有这个想法很危险,你以为上海市政府发这个通知是开玩笑的吗?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必须要执行该规定。
2、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能算旷工吗?
答:不能算旷工。员工身体健康应放在第一位。
3、企业员工自愿放弃休假而提前复工,可以吗?
答:员工有这个觉悟很好,但是企业还得遵守政府有关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
4、员工不到企业上班而在家工作,这样可以吗?
答:要看具体岗位,有的岗位确实可以和适合在家工作。在家期间上班的,企业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正常上班的性质是一样的。
5、问:企业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有什么后果吗?
答:看来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不过,这是个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还是不要以身试法为好,这不是闹着玩的!
后记:本文写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1月28日下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期间明确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海的企业职工应视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倡导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别提醒:上海企业应当按照上海人社局的权威解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