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办法明确了负责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的各级部门,分别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其中,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和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其他两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和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办法
要求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制作机构应当持有下列证照之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办法还明确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管理程序。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月报主要通过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的具体时间为每月5日之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除网上报备之外,全国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还须提交备案公示表格、剧情梗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书面意见等纸质材料。
此外,办法规定对备案材料的查验、核准、公示程序;异议调查、商议修改、不予备案程序;对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的违规处理程序;已公示电视剧目内容调正后的重新备案程序、制作延期申请程序等。
(供稿: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