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根据市律师协会的安排,市律协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第二条(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第九条(地震监测台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强震动检测设施的设置)、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八条(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第二十条(抗震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