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拥有“一种在平板玻璃内雕刻三维图案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方法包括利用激光聚焦方法在平板玻璃内形成损伤点的过程,以及利用高速数字振镜在平板玻璃内移动激光聚焦点的过程,以此实现在平板玻璃内部雕刻三维立体图像。
原告因被告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尔公司”或“被告”)制造、使用的玻璃内雕机上使用了高速数字振镜,而认为晶尔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诉至法院,要求晶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晶尔公司收到相关诉讼资料后,遂委托沪慧律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案件庭审。庭审期间,原告向法院提请要求被告晶尔公司提供涉案机器的工作方法。
二、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包括方法及设备两个独立权利,法官要求原告确定诉讼的权利要求,原告主张方法权利要求。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生产玻璃内雕产品的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根据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否是新产品,被告是否应证明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3、如果被告侵权成立,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
三、律师观点
沪慧律所承办律师接受被告晶尔公司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证据收集以及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诉讼等资料,结合庭审情况,最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晶尔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理由包括:
(一)原告没有提供晶尔公司玻璃内雕机的工作方法与涉案发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的证据,仅凭涉诉机器使用高速数字振镜而主张晶尔公司侵权,不符合“完全覆盖原则”,法院势必要求原告继续举证,如果原告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玻璃内雕产品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已告知其方法是对现有玻璃内雕产品制造方法的一个改进,说明涉案专利方法针对的不是“新产品”。因此,原告及代理律师对专利法理解完全错误,其要求晶尔公司提供机器工作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经律师庭审前的现场勘验及技术比对,晶尔公司的机器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不同,工作方法也与专利方法不同。由此可见,原告完全是在未了解专利维权案件有关侵权对比分析以及专利法侵权判定适用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维权。
综上,该案仍适用民诉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提交晶尔公司玻璃内雕机工作方法的证据,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案件结果
案件通过庭审,在沪慧律所承办律师充分阐明代理意见及律师观点后,原告最终撤回诉讼,被告晶尔公司完胜。
(作者单位: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心路
●文/奚海麟
许多年轻律师就像是李宗盛的那首歌名《和自己赛跑的人》,在执业初期的过程中我们都是孤独的,我们缺少队友和对手,我们只是不断努力超越自己。
在很多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我们努力的方向是否正确,因为我们每个人走的路和其他同龄的同行都是不同的。如果给师父领进门,修行靠个人这句话在当下找一个最贴切的职业,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律师,今天我能写下这篇随笔,既是分享也是感谢,感谢我的带教老师,我的师父,让我在执业的初期少走了很多弯路,少做了很多白功。
从2010年6月大学毕业到2011年12月28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我度过了一年半的无证时期,同龄的同行们在这段时间或许都有过这样的体验,从兴奋到焦虑转而懈怠,最坏的结果就是放弃。在这段有力无处使的真空期内,我学会了忍耐并且保持乐观,那段时间反复挂在我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忙是迟早的事情,好好享受当前悠闲的时光。”
虽然我非常善于对自己进行心理暗示,但如果不做些什么,那也是与阿Q无异的。于是我开始观察,发现我的师父每天都看报纸———《解放日报》、《法制日报》,但我发现这些报纸我实在读不下去,终于在辗转了十多份报纸后,我找到了一份对我胃口的报纸。从这之后我一直保持阅读的习惯,比起读书其实读报要功利的多,但律师本身就是个偏重实务操作的职业,因此在法律之外的领域,我们不用精通但务必有所涉猎。于是一份高质量的报纸对律师来说变得非常实用,比如在电子商务网站兴起的时候,我接待过一名当事人,当我和他在交流中能熟练使用“平台模式”、“垂直模式”等他们业内的术语时,这显然让当事人对我建立起更多的信任。事实上在精通法律之外,涉猎广泛也是外界对律师的一种主流印象,也就是说这是律师该有的气质。
除了养成读报的习惯外,对于报纸类型的选择我也不是完全随着自己的性子的。律师是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如果阅读是为了更好地与人交流,那打交道的对象必然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因素。而这一点对于年轻的同行们尤为重要,律师服务的大多需求都来自于中年以上的人群,也就是说我们这些刚走出校门的年轻律师面对的客户几乎都要比我们年长十岁以上。当我们在与客户交流的时候,极可能在除了专业法律知识以外的地方,我们完全处于劣势,而一旦发生法律与行业专业或人情世故存在交集或冲突的时候,这种交流中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足将直接影响客户对律师能力的怀疑。于是读报的目的就变得非常明确,为了填平这年龄代沟与行业差异所带来阅历与认知上的差距,所以报刊的内容选择是偏政治、偏民生、偏经济、偏文史或是偏娱乐,自然要与客户的类型有交集。而在执业初期,既然我们还不知道客户属于哪一类型,那就先选一份高质量的综合性的报纸,培养属于自己的律师气质,让当事人和客户对我们信服。
在读以外,律师的另一项必备技能是写,也就是案头工作。大学刚毕业的同行们,我们会写吗?起码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论我们大学时的文笔如何,应试中学习的作文方式与工具性的应用作文的套路是完全不同的,对此我有一个切身的体验:最初开始写法律文书时,师父是把所有的要点一一帮我提炼好,然后再由我在要点下进行扩充,一定会经过最少三四次的反复修改才可定稿。慢慢地我可以自己列提纲,提炼小标题,师父对我起草的法律文书修改的地方越来越少,到现在我起草的法律文书师父已经很少修改甚至不再检查。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师父有一句话,虽然只说过一遍,但我却牢记至今:“写这个法律文书,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
法律文书与所有的文章一样都是要说明白一件事,讲清楚一个理,区别就在于法律文书是工具性的文章,必须首先兼顾篇幅、立场、主次、因果、轻重等行文准则,另一方面律师拟定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对事件的洞察发现其中的法律因素,对其进行梳理、罗列,形成法律关系,再找到事实与法律的连接点,方可着手写作。而刚入行的时候,我并不具备这样的思维模式,自然也是写不出专业性的法律文书,而如果一名律师一直无法养成律师的思维模式,那可能最后将沦为一名经验律师而不是专业律师。
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我虽然还没有成为律师,但我对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在摸索中慢慢有了自己的理解,也朝着我心目中律师的形象不断修正自己,在这场与自己的赛跑中找到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