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5日,“B集团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心区域的一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厂房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7月21日,A公司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通过竞价,以总价1150万元的价格买售成交。2006年7月30日,A公司向B集团公司付清全部房价款,B集团公司将厂房移交给了A公司,但是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B集团公司名下。2019年,该处厂房被列入了政府征收。A公司是否可以享有该处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原告观点
A公司是正当途径,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买售成交,已向B集团公司付清全部房价款,拍卖合同下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B集团公司也已将厂房移交A公司使用,A公司在该处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十余年,现每年房产税和土地税均由A公司缴纳。B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协助A公司办理过户,并认可由A公司与征收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A公司获得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三、被告观点
B集团公司答辩认可A公司陈述的事实,认可拍卖合同,但认为在拍卖合同的履行中,B集团公司本身没有过错,已将厂房已交付A公司使用,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规划限制,现客观上无法履行。
四、法院观点
A公司、B集团公司双方对房屋买卖过程均表示认可,除未办理过户登记外,其他事项都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本应无诉的利益。经法庭释明后,B集团公司当庭表示愿意配合A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并认可由A公司与征收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A公司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最终,A公司与B集团公司就该处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五、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可以享有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关密切的联系,拍卖法律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本身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方当事人。A公司与B集团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签署了《成效确认书》,是对生效要约和承诺行为的证明,双方依法互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A公司已付清全部房价款,现该处厂房被列入政府征收,有权享有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