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根据市人大法工委对《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上海市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共3部草案征询意见的要求,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意见,由市律协于12月5日提交市人大法工委。
本次提交的《修改意见》共计二十六条:其中《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涉及“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标识要求”、“损害赔偿”、“违反禁止生产销售产品规定的处罚”、“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人员责任”和“附则”等章节;《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涉及“适用范围”、“执法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等章节;《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涉及“总则”、“全民健身日”、“体育协会组织开展活动”、“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园、绿地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购买服务和责任保险”、“公益社会指导人员”和“附则”等章节。
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许江晖律师,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阮露鲁律师主要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