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缴纳物业费是享受物业服务之前提,也是业主应尽之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催缴物业费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激化与爆发的焦点。如何处理同业主的矛盾,提升服务质量做好楼盘的贴心“管家”,在遇到欠缴物业费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催费?本文笔者将从一个案例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物业公司通过诉讼催缴物业费的方法。
案情简介:
A小区开发商与B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季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费,在所交季度首月1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某业主系A小区一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125.57平方米。2017年3月开发商通知该业主于同年3月31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该业主同年入住,后因不满B物业公司在交房时强行预收三个月物业服务费,且认为B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业主屡屡投诉后也未得到改善,故自2017年7月起不再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9月,共计欠费19,664.26元。后B物业公司将该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664.26元、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届满后,涉案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且建设单位亦未另聘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管理为住宅小区所不可或缺,原告继续管理涉案小区有利于全体业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权利人,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欠付的物业费19,664.26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并为此向有关部门屡屡投诉虽未构成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但系事出有因,并非恶意不付,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与启示:
物业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并不鲜见,业主欠费诉讼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此类纠纷多为业主拒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进行催讨时产生的纠纷。曾经物业费的催缴是社区管理的痛点,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激烈,部分物业通过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业主也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双方矛盾不激化。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缴费与催费的行为都被进一步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不管业主是否入住,还是是否已经实际接受服务,业主均应当支付物业费,明确规定物业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来催收物业管理费,有的物业公司采取不允许业主停车、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等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也是不允许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又不会激化矛盾,守住民事法律关系各方行业底线,又为和谐社区的建设筑基。当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予以追缴,一方面公司的服务应当被业主所认可,通过多多沟通来收取物业费,另一方面,针对无理欠费的业主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同时,《民法典》也对催缴物业费的方法进行了明确,首先物业服务人员有催告的前置义务,一般采取发送书面催告的方式,告知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业主收到催告通知还未予以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此时才可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物业服务人员在诉讼主张支付物业服务费时需要先走完前置程序。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从根本上避免上述纠纷,物业服务公司首先应当及时与业委会(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签订的合同已经经过业主大会合法程序,并履行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仍然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从法律上讲,不定期合同延续了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