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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刑事、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合举办“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研讨会

    日期:2016-04-29     作者: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428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研讨会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毛玲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法律处处长虞磊珉、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副处长邵云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分别作主题发言,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谢向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恩海为发言做点评。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主持了本次研讨会,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朱薛峰为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主题契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网贷公司集中爆发刑事风险的时事热点,多位发言人也针对P2P行业的监管以及刑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门的发言。对于P2P行业的监管,虞磊珉处长和邵云伟副处长都提到了由于互联网金融最本质的属性不明确,导致监管部门也无法明确,实践中存在多个监管部门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对此王恩海教授提出了“混业监管”的概念。谢向阳主任提到,对P2P行业的监管应当包括宏观管控和微观管控,两种方式并重,能够更好的保证互联网创新的同时控制该行业的法律风险。针对P2P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毛玲玲教授提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是过程式的监管,而现在实际的情况却是结果式监管,在刑事风险爆发之后再运用刑法予以处罚,有失妥当。洪流律师也提到,分析目前P2P运营的模式以及非吸罪名的罪质,P2P行业都有构成犯罪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刑事律师应当及早明确相应的辩护策略。王思维律师讲到当下P2P网贷公司内部的员工是否构成犯罪,违法性认识的要素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一点的明确决定了行为主体是否构成犯罪。王恩海教授谈到,互联网金融虽名为创新,但其模式构罪与否也必须根据刑法基础理论进行分析。
      本次研讨会持续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现场反响强烈,多位律师就自己在执业中的遇到的困惑积极向发言人和点评人提问。朱薛峰副主任在总结发言中提到:“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还将举办更多类似的研讨会,加强律协不同业务研究委员会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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