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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兼备的律师调解

    日期:2020-04-22     作者:胡卫民(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包方(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还记得有句俗话是这么说的:“有啥别有病,没啥别没钱。”不少人觉得,每日兢兢业业地辛苦工作,如果能换得一间没有贷款的房子,再加之银行里能有点存款,似乎就足够安然度日。

        但人吃五谷杂粮,谁都有可能得病。在目前的医疗保障体制和待遇标准下,万一不幸遇到了大病重病,对大多数人而言,自己手上这点家底,是决计耗不过手术、用药(尤其是自费药)的花费的。就这一点,如果你看过前段时间爆火的某部影片,应该已经有所认识,此处无需赘言。
        在需要巨额的医疗花费的同时,患病后身体虚弱、生活无法自理的病人,其长期需要家人日夜看护的情形,又令家里原本的生产力无法正常工作赚取所需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一旦陷入这个恶性循环,贫病交加就是必然的结果。
        一人病、全家垮,这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力量都在努力去给予病者及其家庭以更多支持和帮助,不少阶段性问题也都在得到逐步改善和解决,这一点令我们颇感欣慰。但在错综复杂的问题得到全面解决之前,这些群体仍然面临着许多因为其特殊需要,而与正常社会生活要求产生矛盾的情形。作为法律工作者,特别是调解工作者,是不是能在情与法之间为他们找到迅速化解矛盾的平衡点,这考验着律师调解员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之所以提及前文事宜,是基于我们之前遇到的一个调解案件。案件的申请人是甲公司,其员工乙某数年前妻子患严重癌症,经历了几次大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日常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家里唯一的孩子在国外念书无法回国帮忙照顾,因此乙员工不得不独自承担起照顾妻子的重担,每天的所有时间都围绕妻子的需要来安排。同时,妻子所需服用的自费药价格昂贵,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需要依靠乙员工一人赚取。
        正是由于乙员工家庭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多年来始终给予乙员工特殊关照,除了允许乙员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减少上班时间,还保障乙员工的基本收入,仅在其绩效考核结果上予以相应记录。但随着乙员工照顾家庭时间的不断增加,且其上下班考勤时间与甲公司记录存在出入等情形,为贯彻甲公司内部的员工管理制度,甲公司向乙员工提出,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乙员工也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却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向律师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经询问乙员工,其亦同意接受调解。同时,双方皆提出希望尽快进行律师调解工作,故在依据调解中心程序受理立案后,我们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安排了现场调解时间并通知双方到场参与调解。
        在核实双方身份并签署相关程序性材料后,律师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分别请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并允许双方充分发表己方观点和就对方观点进行答辩。
        甲公司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获得双方同意。考虑到乙员工家庭的特殊情况,除了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1倍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考虑在不超过1倍范围内另行给予一定的额外费用。对于甲公司的该等表态,其实是令我们感到有些意外的。作为用人单位,其多年来在工作时间、工作安排上已经给予乙员工不少特殊照顾,并在其内部制度框架内尽可能保障其基本收入,可以说已经履行了在法律标准之上的道德责任了。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下,甲公司仍然在法定标准之外、从人道主义角度更多地给予费用,我们预估乙员工对此应当会持支持和理解的态度,并有很大可能会同意甲公司提出的调解金额。事实上,乙员工当场的确肯定了甲公司多年的照顾并表达了感谢;然而,乙员工却明确拒绝了甲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方案,并提出了除根据工作年限给予1倍的经济补偿之外,另行额外给予2倍费用的要求。
        由于乙员工是在明知自己提出的金额要求远高于法定标准,且也远超出甲公司同意支付金额的上限的情形下仍然坚持该等金额,甚至提出了如果甲公司不同意就只能与甲公司“耗到底”的说法,我们为了了解乙员工提出该等金额要求的出发点,律师调解员暂时请甲公司代理人暂离调解室,并单独与乙员工进行了沟通。经过深入交流和沟通,乙员工向调解员表示,目前自己50多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9年,基于其后续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照顾妻子,其很难再找到和目前工作一样报酬标准的新工作。乙员工希望,自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和额外费用,以保证他能维持自己和妻子的基本生活,即使他无法再进行全职工作。
        听罢此言,我们陷入了两难选择——从法律、人情角度,甲公司从人性化和人道主义出发所同意给予的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律要求它所履行的义务;我们再要求甲公司承担更多,是否会令其反感而不同意接受调解?另一方面,乙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和额外费用,实在是远高于法定标准和甲公司同意的金额,如果其继续坚持该等金额要求而令调解失败,等待他的很可能会是双方恶化的关系、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费钱费时费力、远低于调解金额的仲裁院/法院依法支持的经济补偿金额,以及一段时间内失去主要收入来源给其家庭带来的困境;我们是否能够劝解他作出让步并提出一个更为合理的调解金额方案,相关方案既能为双方所接受,又能令乙员工尽快经济补偿、额外费用,保障其自身和配偶可以平稳过渡和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经过审慎考量,律师调解员再次与甲公司代理人沟通,就乙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向甲公司作了简要介绍。律师调解员积极赞扬了甲公司长久以来给予乙员工的特别照顾,同时希望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甲公司能够最后给予乙员工以关怀和支持。这不仅是救助一个员工于困境,更是甲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生动体现。在甲公司同意就调解金额进行适当上调后,律师调解员又与乙员工进行了多轮沟通,从法律和司法实践角度向他介绍仲裁、诉讼解决本案纠纷的程序以及可能形成的几种不同结果,请他冷静思考、比较孰优孰劣后,再决定是否同意下调调解金额。
         终于,双方都同意提出新的调解金额并继续接受调解,随着几次协商过程,双方金额差距逐渐缩小,最终在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调解程序后,律师调解员根据双方一致的调解意见拟定了调解协议,双方郑重签订了该调解协议。
        这份调解协议的签订得来不易。基于甲公司提出的申请,律师调解机构派专员陪同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的当天即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就本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基于与律师调解机构达成的协同工作模式,静安劳仲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为本案调解协议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此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尽管律师调解的原则是鼓励即时履行,但对于确实需要延后履行的相关情形,律师调解也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诉讼的效力转换和确认制度,保证调解协议相关内容能够获得强制执行效力。换言之,若任一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反悔或违反了协议约定,守约方可以凭借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此举可以避免双方再度陷入仲裁、诉讼的漫长程序,并因此花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这个案件的调解结果令双方都颇感满意。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律师调解以自身专业能力和为双方着想的正心诚意,妥善解决了双方争议,同时也避免了原本可能产生的后续矛盾激化、双方讼累和仲裁院、法院资源的消耗。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的工作不再是代理争议一方依法维护和争取其利益,而是站在纠纷居中调停者的角度,以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积极组织双方主动进行协商,并为协商全过程提供法律建议。作为一名有专业素养的调解者,律师调解员不仅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调解,更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融入对参与调解各方的人文关怀,努力促成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兼具法律的“刻度”和情理的“温度”。
        对身为律师调解员的我们而言,或许我们确实没有彻底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能力。但在律师调解的过程中,我们的确具备迅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解决不同个体之间产生的现实矛盾和各类冲突的能力,更具备为涉及争议各方找到权益平衡点、有效推动和形成兼具情理法考量的共赢方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应该就是“律师调解”相比其他争议解决模式更具优势的价值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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