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项目的投资思路需转变
过去我国境外项目由于政府主导、顶层设计的特征,往往不够透明,还略带些神秘色彩。尤其在基建工程项目领域,我国把在高速公路和铁路、大桥、港口等积累的技术和经验源源不断地输送给各个国家,这也形成了一种国有企业投资的惯性思维,对于项目可行性分析略显不足,尤其是政府主导的项目中,会忽视当地政府的契约精神和财政履约能力,导致项目涉及的金额远远超出当地政府正常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国有企业在境外项目中的做法与其他主流国家企业化投资的做法往往存在差异,思路也不尽相同,这也导致国有企业在进行风险防范时存在缺陷,一旦当地政府违约或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国有企业就可能陷入血本无归的境地。更有甚者出现了用当地资源换项目的偿债模式,被西方各国批评,落人口舌。
国有企业现在面对的境外投资环境已时过境迁,在投资初期如果可能性分析不足可能在投后管理过程中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尴尬局面,给国有资产的监管造成不利局面。
二、与争议解决相关的问题剖析
国有企业的境外项目出现纠纷时,国有企业往往会面临几个问题:
1.企业本能地希望借助当地政府或通过外交部门解决,与当地政府的权威人士或机构进行协调斡旋,对律师和司法救济系统并不重视。当政府或者外交途径不能解决纠纷时,法律救济途径也会因为错失最佳时机可能受到损害。
2.企业选择政府或外交的途径诚然有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意愿,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当地法律环境缺乏保护国有企业等投资者的法律体系,换而言之国有企业不相信自己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或裁决抑或是判决或裁决不能在当地国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的投资项目中,特别在一些被识别政治高风险的国家和区域尤为明显。中国虽然已与不少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但是目前尚不完全涵盖国有企业境外项目的所有国家。
3.国内针对该领域的法律人才缺失。即使当项目纠纷最终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国有企业往往会聘请美欧律师,但其实这些欧美同行会再将业务分包给项目所在国当地的律师以解决具体问题。一方面,这种模式造成的律师成本极高,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存在信息失真或缺失的可能,企业其实并不能迅速了解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欧美同行毕竟不是中国律师,一些涉及的敏感和机密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即使没有泄密,国有企业也有可能遭受来自西方舆论的压力和无端指责。上述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律专业人才方面,也存在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困境中,目前来看,我国尚未拥有一个真正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在话语权的争夺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加快签署更多国家的司法互助协议、培养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构建拥有话语权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是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