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市人大法工委来函征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市律协经由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征询委员意见后,完成修改意见并阐明相应修改理由,市律协于8月13日书面提交市人大法工委。
修改意见共计8条,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能、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康复体系与经费保障、康复机构建设、集中安排就业等条文内容。
恒建所郑绍平律师、国定所马天林律师和阮露鲁所阮露鲁律师等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主要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2013年7月,市人大法工委来函征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市律协经由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征询委员意见后,完成修改意见并阐明相应修改理由,市律协于8月13日书面提交市人大法工委。
修改意见共计8条,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能、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康复体系与经费保障、康复机构建设、集中安排就业等条文内容。
恒建所郑绍平律师、国定所马天林律师和阮露鲁所阮露鲁律师等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主要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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