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市政府法制办征询《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市律协经由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委员修改意见并详细阐述了修改理由,并由市律协于7月28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此次修改涉及条文众多、意见阐述详尽,形成定稿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共计二十四条,2200余字,内容涉及:第二条中的制定机关范围、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等;第四条中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第六条第三款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政府机构的补充说明;第八条第一款增加规范性文件文种、增加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要求等;第九章法律审核范围等;第十条第三款明确期限起算时间;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科学性、民主性、专业性和起草效率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公开征询意见的范围等;第十七条增加对建议的反馈机制;第十九条明确作出法律审核意见期限起止日期;第三十条中第三方委托评估单位的确定;第五章增加明确规范性文件主要责任人的规定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行政法研究会委员阮露鲁、司亚军、李春华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