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所谓ESG,包括了环境(E)、社会(S)、治理(G)三个大的方面,而在这三个方面之中,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最受关注、也最能达成国际共识的无疑就是打头的这个“E”,也就是环境要素,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环境要素到底指的是什么?
顾名思义,所谓环境要素,指的就是与自然界相关的要素。当我们聊到环境要素的时候,首先需要了解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就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公约”和“两个协定”,也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及《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
早在1992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缔约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进行了区别。但是,该公约并未规定个别缔约方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尚缺乏执行层面的约束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后,在该公约框架下,相关缔约方每年会举办一次全球性会议,即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历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取得了或多或少的进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即是在1997年京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以及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的《巴黎协定》。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首个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量设置了限定目标的国际协定,但是只对于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义务。也正因如此,位居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首的美国,就在执行《京都议定书》承诺上出现了反复,并以“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于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可想而知,《京都议定书》规划的目标也并未得到落实。
直至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在法国巴黎达成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第三个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式国际法律文件。《巴黎协定》取代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目标,也就是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摄氏度之内。在《巴黎协定》项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同承担起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目前,世界各国还在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而努力。但对于曾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而言,在执行《巴黎协定》上仍然多有反复,历经特朗普政府时期的退出和拜登政府时期的再加入,长远看美国是否愿意履行其减排义务依旧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今天看到的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种种努力,包括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再比如碳排放权、碳交易机制的建立等等,实际上也是为了实现上述“一个公约”和“两个协定”所制定和确立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目标。
从中国的角度,我国也先后于1998年和2016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并于近年进一步提出了“30/60”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也就是我国的碳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此,我国也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于2023年重启全国范围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在内的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在控制全球升温方面的态度和投入。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上面说了这么多气候变化相关的文件和话题,那环境要素是不是就等同于气候要素或者说温室气体减排呢?其实并不是,虽然我们说气候要素可能的确是环境要素中最受关注的要素,但其实环境要素中还包含着对于更多方面的环境影响的关注,比如根据地球界限(Planetary boundaries)理论,人类活动对于地球环境的影响可以总结为包括气候变化、海洋酸化、生物多样性损失在内的九个方面,如果我们再加以概括,可以说凡是和气候变化、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治相关的人类活动,都属于环境要素的范畴。
要实现ESG的环境目标,离不开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努力,由于个人的努力相对难以量化和约束,主要任务就落在了企业身上。那么,我们如何去促使企业自觉推动ESG的环境目标落实呢?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就是“信息披露”,通过要求企业根据特定的披露标准去披露环境方面的指标,一方面可以让公众知道,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是对于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让公众了解,企业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去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这样,社会公众会对于企业在ESG方面的得分与失分作出评判,也可以在选择企业服务上“用脚投票”。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专门关于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例如气候相关信息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所发布的信息披露建议。除此以外,对于两类特殊的主体,也就是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通常还会有进一步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在上市公司准则中都会有关于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对于金融机构,以我国为例,也出台了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在内的一系列涉及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最后,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论点,来说一说为什么环境要素在国际范围内最受关注、也最能达成国际共识。“最受关注”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已经很好理解了,一项上升到由全球主要国家每年开会讨论并缔结多份公约的全球性目标,其国际重视程度可见一斑。那么为什么又说“最能达成国际共识”呢?这是因为,全球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关注的社会要素和治理要素上也存在着较大的现实差异,但大家共处一个地球,因此就环境要素而言,尽管每个国家希望和能够采取的措施仍然受限于上述国际差异而不同,但至少大部分国家有着“保护环境、控制升温”的共同目标,也希望能够沿着这一共同目标,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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