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考上大学固然可喜,但没考上大学也不用悲观,更不能绝望”。[1]但是,有的考生不但会产生负面情绪,而且会采取过激举动。例如,2020年7月8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中学正在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理科综合能力测试。本次考试共有38题,考生不必全部答完。试卷首页的“注意事项”提示考生,回答选择题时,需要讲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答案写在试卷上无效;考试结束后,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距离考试结束还有五分钟左右时,一名女生突然起身撕毁了右侧考生的答题卡。两名监考人员上前制止,不料该考生挣脱后又撕毁了后方另一名考生的答题卡。监考人员稳定考场秩序后,第一中学考点按照程序启用了备用答题卡,按规定补足两名考生的答题时间,并组织他们在考务办誊写答案,而该女生并未参加当日下午的英语考试。
这一高考突发事件因同场考生当日在网上传播,遂引发了国人热议,并产生了诸多疑问。例如,撕毁答题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违纪还是作弊?撕毁本人答题卡与撕毁他人答题卡有无区别?该生当年高考成绩应当如何处理?该生应当接受何种处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我国既有案例,作出简要评析。
二、考试的法律规制
每个人从从小到大都经历过无数考试,但是这些考试的性质是不同的。国家教育考试决定了考生的前途,公务员录用考试确定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招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职业技能的考核活动,社会证书考试为考生的特定能力提供背书,海外考试用于测试当事人的外语能力,而中小学的晨练、月考、随堂测和周周爽则是检验学习成果的过程性评价活动。其中,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这些考试由教育部确定实施,由经过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例如作为事业单位的教育部考试中心。上述考试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各地设有明确的层级管理机构,考试结果是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属于国家考试。
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遵守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一,与教育考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办法》自2004年发布,经2012年修正,适用至今。第二,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例如,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例如,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八十四条之一,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实践中常见的相关罪名还有徇私舞弊罪、贪污罪、渎职罪、泄漏国家秘密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等。考生报名和参加考试时拿到的考生手册和考试须知上的内容,是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落实。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办法》第三条规定,其适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办法》主要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践中,本条大幅扩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黎钊军在2014年上半年广西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测试中,因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四张资料被认定为作弊,被广西招生考试院取消了其同期报考的所有科目的成绩。黎钊军以职业教育考试不应当适用《办法》为由,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结合《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中英合作考试项目考务手册》编写说明处载明“我中心编印了《中英合作考试项目考务手册》,供所有参与中英合作考试工作的各级考试工作人员在组织考试过程中遵照执行”,第七章违规处理办法亦载明中英合作考试项目中出现的任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因此,本次考试中违规处理应参照《办法》的规定。[2]
第三,即使不直接适用《办法》,高等学校可以自行制定与《办法》内容相同的规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禁止携带通信设备考试,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进而规定,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可以开除学籍。例如,山东女子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杜金戈参加本校组织的《英美文学1》考试时,其手机位于旁边考试的桌子上。开考后巡考人员将手机拿到考场前面的讲台并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求其自行记载考试作弊并签字,遭到拒绝。嗣后,根据《山东女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属于作弊的规定,作出了记过处分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杜金戈不服,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其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只要不与相关的法律文件相冲突,就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上述校内规定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作弊的主观意图,也不以实际携带或夹带相关考试材料为必要,是合法合理的。[3]
第四,并非所有考试均适用《办法》,最为典型例子是规模宏大并涉及学生毕业和就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例如,中国传媒大学MBA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殷某某让他人冒名代替其参加2014年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被该校认定为作弊,并被开除学籍。殷某某不服,最终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教育部在其他相关诉讼中的回函意见称:一、英语四、六级考试是附属于高校教育教学过程的教学考试,不在教育部颁布的《办法》中所列举的国家教育考试范围之内,高等学校可根据《办法》,对本校的考试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细化;二、由于英语四、六级考试没有自身独立的违规处理办法,对在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出现的违规、作弊行为,高校可以直接适用本校的考试规则进行认定和处理。[4]
依此逻辑类推,中小学随堂测试更不在适用之列,但实践中的确发生过争议。例如,山东省章丘市(2016年改为济南市章丘区)一年级学生孙祥岳因语文课听写字词时偷看课本,被任课教师宋秋雨用书本棱角拍打,致使右眼睑挫伤。学生及家长遂诉至章丘市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该生违反《办法》,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5]但是,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认为,小学随堂测试显然不是国家考试,不应适用《办法》的规定,遂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6]
四、考试违规行为的种类
考试违规行为是否等同于考生作弊?答案是否定的。考试违规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考生,还包括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例如,教育考试机构协助考生伪造档案获得考试资格的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行为,以及考场外人员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行为,均属考试违规。其次,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三种类型。实践中,教育部门已经按照《办法》中规定的顺序,将违规类型编制为具体代码,详述如下。
(一)违纪
违纪是指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根据《办法》第五条,常见的考试违纪包括以下行为: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将上述第二项“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限缩于同一考场,而非同一考点。考场是指是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而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独立场所。例如,南霄在参加2013年高考时走错考场并答错考卷,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其未在指定考场参加文史类考试,按照缺考计零分处理。南霄则认为该行为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违纪行为。但是,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各级法院也均驳回起诉。[7]
(二)作弊
作弊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办法》第六条认定的作弊行为包括: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分述如下。
第一,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直接构成作弊,不论手机是否接受了考试信息,是否开机,不用考虑考生的主观故意,甚至不必暂扣手机。例如,魏震寰参加2015年艺术类统考时,因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认定为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该考生不服,认为招生考试中心缺少手机这一物证,最终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为,考试中心提供的视频录像能够证明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事实,因此其构成《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相关处理适用法律正确。[8]
第二,禁止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规定中,“携带”不仅包括物品,也包括身体。例如,张进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发展管理专业(一)”科目考试时,因监考人员发现其手左手掌心有排列整齐的书写痕迹,被认为为作弊,被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处理。张进不服,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辩称抄于掌心是用于复习,考前已经处理,字迹已模糊。法院认为,张进所述恰好证明掌心内容与考试相关,遂构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的作弊行为。[9]
第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仅属违纪,携带物品与考试内容相关才构成作弊。例如,张浩辉参加2019年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广西民族大学的色彩科目考试时,携带色彩小图片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江西省教育厅认为该行为属于作弊,因此作出其报名参考各阶段、各学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张浩辉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当属违纪,并非作弊,仅色彩科目的考试成绩应当被取消,并诉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认为,该色彩卡片与考试中所画图片相似,可认定为是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因此携带该卡片进入考场属于作弊。[10]
第四,捡到他人抛出的小字抄成的供作弊用的纸条(俗称“小抄”)不构成《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禁止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例如,王震参加2014年音乐类专业联考的乐理科目时,将写有小抄的纸条压在考卷下,因神情异常被监考人员发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遂以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为由,认定其构成作弊,各科成绩无效。王震不服,最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小抄由王震左侧的冯某某制作并携带,事发时冯某某临时起意,扔给王震是希望他再传给其他考生。法院认为,《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对考生“传、接物品”的作弊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与第一项构成并列关系。因此,第一项中规定的“携带”不包含因“传、接物品”而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这一特定情形,考试院不得以卷压小抄为由认定王震构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行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撤销。[11]
此外,《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兹不赘述。
(三)扰乱考试秩序
通说认为,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有违规违纪情况时,监考人员有检查的权力和职责,考生有绝对的配合义务,因此扰乱考试秩序是最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第八条规制的相关行为包括: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情形是第三项禁止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梁堃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参加了2018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即将考完第一科时,监考人员要求其按照要求正确贴条形码。由于梁堃忙于答题,并未及时粘贴,遂与监考人员发生口角,直至肢体冲突。当日下午原告按时到达考场准备考试时,考点主任对其当场作出了口头停考决定。嗣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以其拒绝按要求贴试卷条形码,威胁和侮辱监考人员为由,作出了该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12]
第二,第二项“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经常是第三项禁止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客观结果。例如,蒋某某参加了2018年10月27日14:30开考的设在济南市章丘区绣水中学考点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数学》科目考试,考试规定结束时间为16:30,而且《考试须知》上写明“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蒋某某同考场学生15:40左右试图交卷离场,被副主考巡考时批评制止。蒋某某认为副主考嗓门太大,影响了其他考生,遂发言要求恢复考场安静秩序。副主考则认为蒋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发言,遂制止并进行说服教育。但该生继续大声喧哗,副主考向其说明违规违纪条款,口头告知了其违规事实后,该生拒绝在违规情况记录卡上签字并擅自离开考场。因未到考生离场时间,流动监考员将其带到考务室,直至符合规定考试时间才让其离开考点。嗣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蒋某某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其当次报名参加的考试的各科成绩均作无效处理。蒋某某不服,遂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不配合检查,与考试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不仅属于故意扰乱考场秩序,亦属于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3]
五、考试违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
严重的考试违规行为可能扰乱考试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多种犯罪。2020年高考的撕毁答题卡事件则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条规定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罪名。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和无事生非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实践中,考试违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相结合产生主要是以下三种类型: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
在“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中,考生常因心怀不满,肆意殴打其他考生或监考人员。例如,傅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的乐山三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打印理论考试成绩单时,因成绩单上照片显示不全无法通过考试,遂找主考官梁某某等人理论。后因理论未果,傅某某意图采用持刀威胁梁某某等人的方式,让其通过考试,随后傅某某到该有限公司考场内小卖部和公路对面饭店里去向老板要刀未果后,便乘车到自己家中拿了把弯月形状的藏刀返回考场威胁梁某某,在此过程中,傅某某踢坏梁某某办公室门、砍伤考场内工作人员赵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傅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14]
(二)“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
在“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中,考生虽然没有殴打的行为,但是高声叫嚣或不停辱骂其他考生或监考人员。个别严重者,也会破坏考场设施,转化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例如,万占飞在参加2008年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教体局组织的全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测试时,指使其妻杨淑琴至解放街小学替考计算机操作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后,电教主任通知万占飞自己来考试。万占飞饮酒后到达考场,对不让替考非常不满,辱骂电教主任半小时,在考场内大吵大闹。因其试图用凳子砸计算机被同场考试的其他教师挡住,万占飞强行拉闸断电,致使48名教师全部被迫中断考试,其中部分农村教师因无该科成绩丧失调入城区任教机会。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万占飞不遵守教师教育技能测试纪律,让他人替考,被监督发现后,为发泄不满,逞强耍横,在考场内滋事,致使考试被迫中断,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认定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5]二审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16]
(三)“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
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中,考生虽然没有殴打和辱骂的行为,但是通过其他手段,干扰、破坏甚至阻止考试的正常进行,对其他考生产生了严重影响。例如,天津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学生来洋因其在江苏省赣榆高中上学期间与他人发生纠葛,对学校处理结果不满,于是以自残的方式要求其父来庆颂的默许共同实施报复行为。在2016年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期间,来洋知道第一大题只播放一遍,于是掐准在考试的汉语说明结束后,立即在该校东墙外点燃事先准备好的鞭炮,致使该考点57个考场共1698名考生受到严重影响。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该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不得不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预案,延长了考试时间,重新播放了部分考题。考生安某的证词笔录写道,“英语听力刚播完第1题,外面响起了鞭炮声,声音很大,持续了1分多钟,直到第2大题才能听清。当时我心里就很慌,怕考不好,以至于整个英语考试都是惶惶的心态。5点多英语考试要结束时,广播说重新播放第1大题至第2大题部分。这个事情的直接影响就是当时听力根本听不清,还有就是心态会受到影响,考试结束后跟同学议论,其他考场的同学也说听不清,被鞭炮声干扰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来洋和来庆颂蓄意燃放鞭炮的行为影响考生正常考试,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17]
六、撕毁答题卡的行为认定与处理
结合上述理论和案例分析,我们对2020年高考撕毁答题卡的行为认定与处理提出以下观点,供参考。
(一)撕毁答题卡行为的认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作为河南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平顶山辖区考试考务工作,具有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的职责。作为学理分析,我们认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并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一,《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构成作弊;第六项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亦构成作弊。本案中,行为人不但非法占有了两名考生的答题卡,而且故意撕毁了答题卡。答题卡是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物品实施了暴力,因此构成抢夺。值得一提的是,抢夺他人答题卡的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为自己提供抄袭的便利,才能构成作弊?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二。其一,根据文义解释,《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与“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构成并列关系,后者并非前者的条件。其二,根据体系解释,《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行为一律视为作弊,实践中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第三项也不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抄袭的意图。再者,本案中行为人撕毁他人答题卡,属于销毁答卷的行为,直接构成作弊。如果本案行为人也撕毁了自己的答题卡,也可依据此项认定为作弊。
第二,撕毁答题卡属于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属于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刘英报名参加201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学考试,并让孙锐至河北经贸大学考点代考。代考事实暴露后,孙锐大闹考场,刘英遂被取消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被处暂停三年参加该考试。刘英不服,起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考场记录表和考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刘英存在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遂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18]
本案中,行为人撕毁他人答题卡,致使两名考生无法按时作答,严重影响他人考试状态,因此属于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在撕毁第一张答题卡后,监考人员已经上前制止,行为人继续撕毁第二张答题卡的,属于拒绝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作弊,而且扰乱了考场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事发时临近考试结束,考场内正在回收试卷和答题卡,但是尚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扰乱考场秩序的主观故意,因此第八条第一项未必适用。
第三,撕毁答题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遭横严重损失的,或者扰乱商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由于未能答出题,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强拿并任意损毁两张答题卡,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引发两位监考人员出手制止,并造成了考场混乱,导致考点不得不使用备用答题卡并延长了考试时间。由此可见,撕毁答题卡可能构成“任意损毁”或“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
(二)撕毁答题卡行为的处理
考生相关行为的处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否则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例如,姚征参加2018年陕西省高等教学自学考试的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英语语法考试时,其答题卡上列明了考生笔迹采集部分,并注明需要按照要求在指定区域抄写相关内容,否则考试成绩无效。该生因未按规定采集笔迹导致两科成绩被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判定为无效,最终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院认为,考试院缺乏认定成绩无效的法律依据,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19]
根据已知事实和现有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本案撕毁答题卡行为的处理可能如下:
第一,行为人本次考试全科成绩无效。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行为人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根据第十条的规定,行为人扰乱考场秩序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此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二,行为人的作弊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应当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行为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具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从我国公布的既有类似案例来看,本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并非恶意作弊,行为方式也限于临近抢夺答题卡,考点也采取了措施使危害程度减少到了最低,因此即使被认为犯罪,也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第四,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益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三条均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两名考生可依“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七、结语
综上所述,撕毁答题卡的行为不仅构成作弊,而且涉嫌犯罪;不仅导致自身考试成绩取消,而且影响他人考试心态;不仅损害两名考生利益,而且扰乱考试秩序。花季少女误入歧途,我们不禁扼腕痛惜,这不仅让我们想到大学中的类似案例。例如,田宇航因考试作弊,未获得诉沈阳工程学院的学士学位,遂诉至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难能可贵的是,法官在判决书的结尾语重心长地写道:“本案的发生令人痛心,同时也令我们警醒。对原告田宇航来说,寒窗苦读12年,终于不负父母、家人的期望考上了大学,本应该在大学期间遵守纪律,努力学习,达到毕业时所需要的绩点,完成自己本科学业。但原告在学习中投机取巧,以考试作弊的方式代替努力付出,终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发生这件事,对原告田宇航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人生道路漫漫,大学毕业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社会生活的起点。希望田宇航以及我们的大学生们,吸取本案的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牢记,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成功。”[20]
人生是最大的考场,每个人都会成为考生,谨以此文共勉,祝愿每位努力过的考生能够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
[1] 习近平:《路就在脚下》,载于《之江新语》,2003年7月11日。
[2] (2015)西行初字第47号
[3] (2015)长行初字第31号
[4] (2017)京03行终87号
[5] (2015)章民初字第1308号
[6] (2015)济少民终字第124号
[7] (2016)最高法行申2608号
[8] (2018)内行申41号
[9] (2018)黔0102行初124号
[10] (2019)赣7101行初829号
[11] (2015)冀行终字第31号
[12] (2018)黔0113行初292号。该案中,梁堃不服,遂向贵州省教育厅申请复核。省教育厅所作《复核决定书》虽然认为《处理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告知复核机关错误的程序问题,但仍维持了处理决定。梁堃不服,遂向信访及纪委部门反映,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和考点管理职责上存在方法简单和态度生硬的问题。梁堃遂以此向贵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贵州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书》和《符合决定书》属于两个行政行为,将两项请求事项在同一诉状中提起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法院释明,原告仍不变更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遂驳回了梁堃的起诉。
[13] (2019)鲁0102行初204号
[14] (2014)乐中刑初字第311号
[15] (2014)临刑初字第67号
[16] (2015)张中刑终字第24号
[17] (2016)苏0707刑初672号
[18] (2013)一中行初字第2882号
[19] (2019)陕71行终599号
[20] [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