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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行政法、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日期:2016-02-19     作者: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年2月,市政府法制办征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市律协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委员修改意见并详细阐述了修改理由,于2月15日书面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此次修改涉及条文众多、意见阐述详尽,形成定稿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共计78条,1万2千余字,内容涉及:第一章总则中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等;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中环保规划、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第三章绿色发展中生态红线等;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中总量指标的获取、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等;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中环境管理台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环评信息公开、企业开放日;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责任追溯、处罚措施等以及就个别字眼、标点符号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行政法研究会委员、阮露鲁所阮露鲁、顾跃进所顾跃进、方达所谢涛、海华永泰所陈初、顾跃进所顾一峰、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观韬上海分所王渝伟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另外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鹏峰律师团队、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荣良也在提出诸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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