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工商登记和主营业务情况
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SOE”)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海洋工程船舶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7日,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登记股东2家,分别是CH集团有限公司(下称“CH集团”)和ZJ有限公司(下称“ZJ集团”)。
SOE专注于海工船舶制造行业中的海工吊车、海工模块、液货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在国际市场享誉盛名。SOE专所在行业并非属于应淘汰的落后产能,SOE专也不存在自身竞争力不足的情况。恰好相反,SOE专作为中国唯一设计和批量生产大型C型储罐的企业,具有国际领先的C型罐的设计、工艺和批量制造能力,主编了2013年国家工信部颁布实施的《船用半冷半压式液化气储罐》行业标准;进入国内船舶制造白名单,具备丰富的液船总包经验和施工管理能力;具有国内领先液货系统生产设计能力和建造安装能力;具有国内领先的海洋油气模块的质量体系和建造能力,成功通过了道达尔对质量体系的认证和验收,成为其在中国的第一家(国内共两家)FPSO上部模块及相关模块合格供应商,在业内具有资质优势、人才优势及其管理及品牌优势。
二、SOE陷入财务困境情况
2016年1月开始,CH集团逐步爆发财务危机。SOE由于过往为CH集团提供超过8亿元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账户、资产被查封,日常经营无法继续。
2016年6月1日,ZJ集团公告终止履行收购SOE的股权协议,停止财务资助。此后,众多债权人对SOE提起诉讼、查封经营资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SOE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多达40余起,20多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了SOE的银行账户和资产。SOE不得不因此宣布停产。
三、破产程序受理情况
债权人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对SOE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后认为:SOE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SOE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SOE破产清算组担任太平洋海工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或“我们”)。
【破产重整大事记】
时间 |
大事记 |
2016年8月5日 |
法院裁定受理SOE破产清算,并指定SOE破产清算组为SOE管理人 |
2016年8月10日 |
法院复函同意SOE继续营业 |
2016年10月8日前 |
管理人发出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通知书 |
2016年11月11日 |
法院裁定对SOE进行重整 |
2016年11月17日 |
法院准许SOE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2016年11月19日 |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2016年12月8日 |
管理人第一次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2017年3月24日 |
管理人第二次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2017年4月28日 |
审计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2017年4月28日 |
管理人第三次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2017年5月9日 |
法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延长至2017年8月10日 |
2017年5月26日 |
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
2017年6月30日 |
偿债能力分析机构出具正式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2017年7月3日 |
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2017年7月4日 |
发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书 |
2017年7月22日 |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
2017年8月4日 |
在法院的监督与启东市公证处的见证下,现场开票并统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2017年8月4日 |
债务人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
2017年8月4日 |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
【案件难度】
一、生产经营性企业重整案工作量极大
SOE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有18条在手船舶订单项目、2个模块项目和1个海工项目。进入程序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继续履行其中的3条船舶订单及所有模块和海工项目。
继续经营的生产经营项目每天面临采购、报关、付款等诸多事项。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在法院的指示下,管理人接管了公司印章、证照,并制定专门印章、证照使用制度,监管印章的使用和生产资金的进出,确保资金安全。
多名律师从事太平洋海工重整工作,建立了例会和专项会议制度,在一年整的破产程序内召开了数十次工作例会,召开了几十次的现场办公会和专项问题协调会,在办理SOE重整案件中承担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在债权申报受理阶段集中通知已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为方便债权人实施晚间申报和周末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后集中审查全部债权、参与清理SOE数百份待继续履行合同。
二、SOE重整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异常复杂
SOE重整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异常复杂,既具有生产经营企业重整案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又存在一般企业重整案中不存在的特殊问题。如涉及船舶所有权与让与担保认定、境外仲裁、境外船东弃船等,均直接影响重整工作全局。SOE重整程序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开展工作,对于重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对重整工作事项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提交管理人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对于重整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大额费用的支出、相关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诉讼案件应对策略的确定、重要财产处置的程序等,积极请示法院。
三、SOE重整案不稳定因素多
SOE重整案涉及的不稳定因素包括广大职工社保欠缴问题、中小供应商要求提前清偿问题、海关巨额税款债权问题、劳务工欠薪问题等。代理律师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以遵循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监督为原则,一方面严格依法开展重整程序,一方面大胆突破不利因素的束缚,勇于承担风险和责任,为顺利通过和执行重整计划奠定了基础。
四、债务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问题
《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继续营业机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主体和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并没有进一步对债务人的公司治理进行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是否能继续维持原有职权?如能,但现实中又难以达到法定人数又该如何解决?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在发挥债务人经营优势的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成为重整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主要成果】
一、实现了继续营业即“破产不停产”
SOE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有数条船舶正在建造中。根据SOE与客户达成的协议或共识,客户同意提供在建产品持续生产所需的资金,如此SOE将获得宝贵的现金,用于支付员工、外协劳务工工资,妥善安置员工工作,可极大地缓解SOE的维稳压力。而如果停产,大批原材料、在制品将废置,价值将大幅缩水;即使停产一段时间,不仅会增加客户弃船、流失的风险,而且需要承担船价减值的损失。所以停产时间越长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越大。
因此,保持SOE的持续经营,既能减少因违约等带来的巨大损失,亦能继续维持公司资质、人才储备,从而为后续可能的重整提供基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法院在SOE管理人采用“继续营业”制度提交继续营业申请时,第一时间予以了批复,确保了“破产不停产”。
二、维持了原有主营业务
SOE主营业务是海工船舶制造行业中的海工吊车、海工模块、液货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附加值较高,对于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提升具有积极影响。SOE也因此被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如果不能保持原有主营业务,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重整价值将大打折扣。SOE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继续营业维持了原有主营业务,也保障了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此后,在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管理人也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在未来三年内不改变主营业务。
三、妥善解决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问题
在重整期间,经SOE公司申请,法院批准其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的职责由债务人行使。本条规定并未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这导致司法实践中管理人与债务人就其应各自履行的职责范围形成争议。有人认为,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下,一切管理人职责,包括审核债权、确认取回权、抵销权等均应由债务人行使。也有人认为,重整程序是司法程序,诸如债权申报、审核、财产调查处置等需要由中立第三方负责,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负责具有合理性。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特别是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方式下,如何有效解决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责划分将关系到重整案件中各项工作能否有效开展。针对该问题,法院以《企业破产法》为基准,以保障重整案件有效推进为方式,以公平公正保障各方权益为根本,对重整案件中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分析解构,理清管理人、债务人的职责。在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同时,法院一并下发了《关于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的通知》,明确划分管理人、债务人的职责,其中,管理人主要负责财产调查、债权审核、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债务人主要负责财产管理和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这一职责划分既保障了重整各项工作的公信力,又调动了债务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的价值。
四、保障了近千名职工的就业
SOE有近千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SOE原本已于2016年6月1日停产。进入破产程序后,SOE实现了破产不停产,继续营业,保住了生产项目,进而保留了近千名职工的就业。
直至部分项目顺利交付,为减少开支、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SOE才被迫解聘一小部分职工,但SOE也承诺未来生产扩大后,将优先录用原先在岗职工。管理人依法、有序开展职工解聘工作,最终无一名被解聘职工提出异议。
五、保住了工信部“白名单”资格
SOE属于工信部第一批公布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业内俗称“白名单”。在白名单内的企业,其在融资、政府支持方面将获得更优待遇。SOE进入破产程序后,恰逢工信部重新审核船舶行业白名单。SOE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因其一直处于生产而非停产状态,免于被直接取消“白名单”资格。
六、解决了继续生产经营的融资问题
SOE某项目在进入破产程序时遭遇了资金短缺和原合作方破产而退出合作的状况,该项目进度已经过半,且我们分析继续建造能够更好降低债权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我们充分运用共益债务制度,进行新的融资。最终,江苏省内有名的船舶代理企业新加入合同,提供资金帮助续建完成。该项目顺利出口,为债权人减损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案件评析】
SOE案受理伊始即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并将该案作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焦点追踪重大案件之一。代理律师进场开展工作后,论证SOE重整可行性,提出“先清算、后重整”的思路,在基本完成债权审查、资产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后转入重整程序,为SOE保留了生存机会。为保有SOE经营价值,在SOE破产程序期间依靠《企业破产法》的继续营业制度和继续履行合同制度,帮助企业实现“破产不停产”,协助SOE成功完成在手订单,提高了债权人受偿率。与此同时,在船舶行业总体下行的大环境下,提出公开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最终通过三次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某大型公司参与重整,实现了战略投资者和SOE双方产业协同,保留了SOE经营价值。此举不仅为SOE引入资金,也为启东市政府成功招商引资。代理律师设计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确保优先债权全额清偿的基础上,还协调战略投资者额外提供资金,对全体债权人债权金额3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最终,多达93%以上的债权人投票支持重整计划草案。
该案涉及债务申报规模超90亿元,最终确认债务规模逾50亿元,规模巨大且法律关系复杂,债权种类多样,我们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将该案中的难题一一化解,妥善处理了职工、供应商不稳定风险,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通过协助SOE持续经营,大幅提高债权人受偿率,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为重整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终得到了包括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启东市政府、启东法院、战略投资人在内的各方一致好评,再次显示了代理律师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协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养。
【结语与建议】
SOE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采取了“先破产清算、后重整”的程序策略,也同时保证了“破产不停产”的经营策略,使得 SOE 的多艘在建船舶完成建造并交付船东,使得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比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了很多,建议在其他船舶建造企业的重整案件中,尽量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尽量保障在建船舶的整体建造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