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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助推上海国资改革新高潮

    日期:2014-02-11     作者:孙伟

股权激励制度助推上海国资改革新高潮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孙伟 律师

20131217日,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十条》),全面明确了上海新一轮国资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实现路径,为上海国资继续深化改革吹响了前进的号角。

 

《二十条》中明确,为实现国有企业进一步开放性市场化,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的目标,国企改革的路径之一是分类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了建立中长期期权激励机制作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条》提出,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探索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项目团队参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方式,探索建立跟投机制。完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竞争类国有企业而言,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探索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将成为深化国资改革、完善国企治理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沿革

 

19999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

 

2002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2006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的条件、方式和批准程序。

 

20063月和10月,国资委、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并在证监会的规定要求上进一步提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00812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该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二、上海地方国有企业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的积极探索

 

作为全国最领先的工业重镇和最完善的市场环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地方国有企业和国资管理部门,始终未放弃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努力,而探索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正是努力的方向之一。

 

1997年,上海仪电开始在其下属的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期股奖励计划,仪电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在获得基础收入同时,可获得特殊奖励,这笔收入以股票形式发放,开创了全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先河;

 

1999年,上海仪电下属的上海贝岭正式推出模拟股票期权计划,模拟股票期权是借鉴股票期权的操作及计算方式,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权,但这是在现实法律环境中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又一次尝试;

 

20096月,在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出台三年后,上海国资委正式颁布了《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20109月,上海市地方国企股权激励试点改革第一单花落光明乳业,光明乳业提出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正式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实施;

 

20115月,上海国资委和上海发改委联合发布《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对于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高新企业”)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做出了规定;

 

20123月,上海建工、上港集团、上海汽车确定中长期激励的方案,但是三家公司都选择了激励基金的方案,而回避了股权激励的制度设计问题;

 

201312月,同属光明集团的上海梅林再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

 

 

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制度设计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评价机制不健全、经理人市场不健全等多重原因,同时也因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敏感性,整体上而言,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尤其是地方国企的股权激励制度建立,推进速度一直非常缓慢甚至出现停滞,这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积极性,从而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创新和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甚至是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都有深刻的历史的意义。

 

参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并结合《二十条》的规定,目前在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者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中可以实施的股权激励或者准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可以选择单独和共同使用的方式大致有:

 

股票(股权)期权:是指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试点高新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股权)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实施前述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满足比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主要有:股权激励的幅度,高管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股权激励的数量,激励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行权数量限制,高管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在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 锁定行权限制期为年,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不低于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股权奖励: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国有控股的试点高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增值的部分净资产价值范围内,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目前该方案仅适用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但上海市其他在示范区外的国有控股的高新企业将有可能参照执行。

 

股票(股权)增值权: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试点高新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股权价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虚拟股票(股权):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试点高新企业,根据公司的每年的奖励资金额度,向激励对象发放公司的虚拟股票并确定虚拟股票的初始价格,虚拟股票的价格和股票市场的价格同比例浮动,激励对象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可以出售虚拟股票给公司并从中获益。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股票(股权)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股权)的激励方案,虽然从名称上看似乎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股票(股权)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本质上仍然属于现金激励或者激励基金的范畴。但由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种种法律限制,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而言,这些准股权激励的制度设计仍然不失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方案,也可能是将来国有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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